例如購買十公斤毒品供自己吸食


首先假設事情成立,那麼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條,此種情況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

非法持有鴉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數量大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非法持有鴉片二百克以上不滿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滿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數量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其次就是,目前為止還沒見過純吸毒的人員一次性買十公斤毒品,一般是論克來買。就算有摔了腦子的吸毒者個人要買這麼多,毒販還不一定敢出手,怕是圈套或是誘餌,被抓是要吃槍子的。

最後,這樣的借口,一般是毒販常說的,你猜警察會不會相信。


不一定會論販毒

最少會按照非法持有毒品罪把你搞進去

如果你的10公斤是冰毒,你可能不會判死刑,但是無期是跑不掉的。

當然你要想著,這個無期其實是救了你,買那麼多毒品吃的,基本就是死。一次吸食一克冰毒大概率是死翹翹的。


這就是法律不是單純的只追求那個瞬間的動作而是要去追求犯罪的前因後果的原因。

一個人買了毒品,量很大,被抓了。那該怎麼判斷這個人買這麼大量的毒品是為了自己吸而不是販毒。

這就是偵查的必要性。這個偵查,不是簡單的把人抓住就了事,而是要看看這個人的過往的行為和這次購買毒品行為的相關行為,看他有沒有找人湊錢,找這些人湊錢時說的什麼,有沒有給別人說要買一大批毒品,有沒有招攬人買,購買後有沒有想零售給他人的意圖,或者是不是又找了一個下家。等等等等。

如果一通查下來發現這個人買這麼大量的毒品還真是為了自己吸的。那就不是販毒,而是非法持有毒品,如果發現這個人說的和他乾的完全不一致,那就把證據一亮,販毒罪。

這就是刑事案件非要偵查機關提供證據的一個重要原因。你想說誰壞,你就得拿出來他壞又壞到什麼程度的證據。


其實警察會更好奇你是從哪裡買到10公斤毒品的


若數量特別巨大,一次性購買幾公斤,乃至幾十公斤,偵查人員會推斷為以販賣為目的而購買,涉嫌的是販賣毒品罪。但若後期未能固定證據,未能收集相關證據予以證實有販賣牟利的動機,如未能查貨其下家、未能查清其銷售渠道,未有聊天記錄、通訊信息等書證證實其與他人存在買賣毒品的犯意聯絡,那麼在此情形下,未達到販賣毒品罪的入罪標準,辦案機關會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兜底。


當然可以,只要沒有給販售他人,非法持有一樣可以如刑,你說的量,販不販不重要了,反正無非死刑,往高了判,往純了判,可能承辦更有興趣的是你怎麼來的,一次性買的,分批購買的


首先囤十公斤毒品供自己吸食這個設定,就說明這個人不僅有毒癮,還有囤積癖。目前應該還沒有累計吸食10公斤毒品還活著的人。

其次,囤積毒品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但因數量過大,緝毒部門一般會在你有販毒傾向這個設定下進行偵查。不過,只要最後相關部門判定你不構成販賣行為,就不會一販毒論處。


這個假設不能成立吧,不是大毒販,估計都好奇你從哪弄十公斤毒品。

你是想了解自吸大量,會不會付出生命代價。畢竟在我國販毒超過一定量,死刑跑不了。

但吸食大量毒品,好像不需要法律懲處了,這得歸閻王管。

真愛生命,遠離毒品。錢多可以做慈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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