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上可沒說人有自殺的權利,相反,人還有活著的義務。不過這個義務並不強制履行罷了。

既然不應強制履行,那規定它幹嘛?也許就是為了防止「救自殺的人變成侵害權利」這種事。

你可能一心求死,但是統計數據表明,大部分自殺的人更多是一時衝動,他們的命該救還得救,社會培養一個成年人不容易啊。見到有人要跳樓,圍觀群眾報警,警察為什麼出警?而不是說「他想死是他的自由,我們管不了」?道理顯而易見。

所謂「自殺的權利」,可能是被美國新自由主義洗腦的產物。


救人一命,勝造七級浮屠。積大陰德,後福可期!


這個不太好說,因為不同時期、不同思想境界的人對於權利與義務有不同的看法。在一個人被救之後與之前,她/他應該會有不同的想法。可能被救以後會被拚命救自己的人所感動,也可能會被勉強救自己的人diss到更痛苦,或者其他。總之,這種事情是分人分場合的。


謝邀。

一個人是心靈與肉身的結合體,自殺者往往沖著「心靈」而去死,救人者總是沖著「肉身」而去救。如果自殺者也是沖著「肉身」的(比如安樂死),此時,不管有意還是無意,救人者的確可以說干涉了自殺者的自由意志和自我意識期望的結果,但那又怎樣?「肉身」一出生就註定會被干涉,而內在的心靈卻是誰也無法干涉的。


法律規定,人沒有自殺的權利。聽羅翔老師說的。


個人拙見

能讓人徹底回心轉意燃起生活的希望,就不是

只把人關在這個世界上,就是


自殺其實是在放棄權利,而不是行使權利。所以應該不存在救活他侵犯權利這種事情。(因為某些疾病晚期喪失行動力希望安樂死的病人除外。)


是啊 想死都不讓人死 又救不了我


你是救人一命勝造七浮屠!棒棒的!!!


我也這樣認為,可又能怎樣呢。

被救了一次又一次

好煩啊

討厭沒能力死的自己


人沒有自殺的權利 因為權利相對的詞語是義務 義務又稱社會責任 如果一個享受不到權利的人不用盡相對的義務 那麼同時反過來說也是一樣 但不代表自殺就是罪 每個人活著也都有做出選擇的自由

按自殺者個人角度來講每個人確實都有選擇放棄生命的自由 不論這個決定自私與否 他們都為此付出了代價——自己的生命 但相對集體意識來講這個想法是自私的 這也可以理解 因為這種不勸阻的想法會慢慢使消極意識在群體中傳染 放任這種意識的存在不作為 那麼一個社會的思想觀念會很快達到一個極其消極狀態 長久下去對集體利益來講是極其恐怖的 所以社會道德層面來講是不允許這種不勸阻的情況發生的 大家勸阻自殺者甚至譴責這種行為 這種侵犯自由的行為其本質是為了維持社會穩定的秩序 而沒人去考慮自殺者本身的痛苦 那些很多下意識勸阻的人多數出自善意 卻也不全是真正的在關心這個人本身 一部分只是為了迎合社會道德的風尚而已 再過段時間大部分的人都會忘記這件事的發生 而真正永遠無法忘懷的人雖說寥寥 但其痛苦也是無法想像的

按個人的角度來講每個人當然有選擇放棄自己生命的自由 但按社會集體角度來看 這種不作為的處理方式是錯誤的 會打亂社會的秩序 可既然父母選擇了迎接一個新的生命 就要知道一個人的生命發展方向是不可控的 這種現象的存在可笑又可悲 也只能說人都只會按照自己的角度去面對現實 處理問題 可一件問題的本身就是包含兩面性的 無法直言判斷誰對誰錯

人都是自私的 尤其在生死問題抉擇時

個人的觀點是 如果我身邊的人發生這種情況 我也一定會下意識阻止並試圖了解對方到底出於怎樣的想法 對生活還有沒有抱有一絲希望 有沒有解決方法 因為人都是自私的 誰也不例外 對於我不認識的陌生人們 我對於這種情況的發生表示遺憾 但這世上不存在完全感同身受 我也沒有資格評判與干預別人的生活 只希望不管是自殺者或是勸阻者 無論做出什麼樣的選擇 不要後悔就好


具體情況具體對待,以前戰場負傷的戰士忍受不了極度的痛苦,會要求戰友結束自己生命。


生存權是最基本、也是最高的人權

所以救人是從根本上捍衛自殺者最高的人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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