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沒把問題說全面,讓各位大神摸不著頭腦。對不起大家。先謝謝前面熱心的大神的解答。我現在修改一下問題。如果我發明一個自行車(假如自行車不是現有技術),有車架(A)車輪(B)車坐(C)腳蹬(D)車把(E)。(A,B,C,D,E為必要組件,都是現有技術,但是它們的組合不是),車輪(B)有改進型(X或者Y都可以單獨替換B)(F為非必要附加組件它可以添加在E上完善E,這裡是添加,不是替換) 。這其實就是個基礎專利,加改進型專利(替換跟附加組件)該怎麼寫? 望各位大神賜教一個範文。


蟹妖。

貌似專利點可以定為直把和歪把的切換。不懂自行車結構,拋個磚吧:

一種自行車,包括車把,所述車把能夠從直把調節為歪把。

其餘靠從權和說明書。

歡迎各位大神討論!


創新點,或者說有創造性的技術特徵是哪個?如果技術特徵本身(零部件)就具有創新性,直接獨權1就只寫這個零部件的結構就行了,其一概不要。

1.一個鎚子,包括錘柄和鎚頭組件,錘柄與鎚頭組件中部垂直連接,其特徵在於還包括支撐件,支撐件位於鎚頭組件中部上方…

今年專利實務的鎚子題,供參閱~

我是一個剛入行的菜鳥,下面說下我的觀點吧,也歡迎資深代理人來指教。

首先,假設該技術方案中A B C D是現有技術,將E變換成F的附加部件G為區別技術特徵,在此假設現有技術中不存在直把和彎把能夠變換的自行車,因此該申請實際需要保護的是G,而XY是否是現有技術並不清楚,姑且認為三種情況吧:

第一種情況:XY非現有技術,並且XY和G具有技術關聯性,即XY必須與G同時應用於一輛自行車上,則可以確立的發明名稱為 「一種可變形車把、車輪以及自行車」可選的權利要求書的形式是:

1、一種可變形車把,其特徵在於,包括車把和附加部件(G),所述。。。(後面描述G的結構)。

2、根據權利要求書所述的可變形車把,其特徵在於,所述。。。(進一步描述G的結構),

……

X、一種車輪,其特徵在於,與權利要求1至(X-1)中任一項所述的可變形車把通過……設置(由於車輪與附加部件具有技術關聯性,則兩者之間一定具有某種連接關係,在此處進行描述)。

……

X+n、一種自行車,其特徵在於,包括權利要求X至(X+n-1)中任一項所述的可變形車把和車輪。

第二種情況:XY非現有技術,但是與G不具有技術關聯性,則我比較建議分案進行申請,確立的發明名稱是「一種可變形車把和自行車」和「一種車輪和自行車」而權利要求書的撰寫和上述的差不多,只是將XY和G的權利要求拆開即可,在此不再贅述。

第三種情況:XY是現有技術,那麼確立的發明名稱可以是「一種可變形車把和自行車」,然後將XY寫到自行車為的從屬權利要求中即可。

以上雖然可能不正確,但是歡迎點贊~


1、說明一下你的專利是是什麼東西,用在哪裡。

2、創新點或者改進點。包括改進之後的結構、改進以後的相比原來的優勢等。

3、改進點的結構每一個細小的方面都要說到。


謝邀。我是不會上當的,這個在我們這要收費的。。。。


假設現有技術沒有「自行車」這個東西,你發明出來了自行車。

首先獨權裏只寫你發明的自行車的「必要技術特徵」,比如自行車是為了能走,只要有「車架」「車輪」「傳動機構」就能組成一個完整的自行車的技術方案,並且這三個技術特徵缺一不可,所以這三個就是「必要技術特徵」。

獨權可以寫:

1.一種自行車,其特徵在於,包括車架、車輪、傳動機構……(連接關係)

至於你剩下的「腳蹬」「車把」「替代方案」之類的,如果是在獨權之上的添加特徵,可以寫進從權,如果是對獨權特徵的替代,就分案。

————————更新——————

題主更新了問題描述,我也更新下。

獨權就是你完成技術方案的必要技術特徵。

如你描述,abcde都為必要技術特徵,所以必須寫進獨權。

而x和y是對b的替代方案,而b又是獨權裏的必要技術特徵,所以x或y對b的替換,實際上是不同於獨權的技術方案,如果是專代考試,你就必須分案寫(不分案會扣分),每有一個替代方案你就要分一個案。

可是實際在撰寫過程中不能動不動就分案,因為不是所有客戶都願意多花錢。

我們要回過頭來繼續看這兩個替代方案跟原有的b屬不屬於同一發明構思的方案,如果屬於,就再寫兩條獨權,注意,是獨權,不是從權。

再繼續看f,f是對e的添加技術特徵,直接寫進從權就好啦。

ok,這麼一分析,題主應該很清楚了吧,可以自己嘗試著寫一下,算是個練習吧。


權利要求只要說清創新點的構成就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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