謝謝邀請。

公司以通知作為罰款依據,不合法。

按照我國《行政處罰法》規定,勞動法上的用人單位不是行政執法機關,無權對職工的違法行為進行罰款。所以,在實際中遇到公司對違反規章的員工進行罰款處罰的是違反法律規定的。

根據《行政處罰法》第8條規定,罰款是行政處罰的種類之一,只能由行使國家行政權力的行政管理機關或者法律授權行使行政權力的機構行使。

我國法律上的罰款規定

(1)罰款的主體是行政主體

並不是所有的組織和個人都有罰款的權力,也不是所有的行政主體都有罰款的權力,只有那些經過法律、法規或者規章授權的行政主體才有罰款的權力。

而我們現實中的很多不具備上述特徵的組織行使罰款的權力的就是在違反法律規定。

(2)罰款的對象只能是行政管理相對人

特定的行政主體行使罰款的權力也不是沒有限制的,其只能對行政管理相對人進行,任何組織都不能對其所屬的成員進行罰款,具有罰款權力的特定行政主體也不例外。

(3)罰款的原因只能是針對違反行政管理法規的行為

罰款的本質是一種行政處罰,這一性質決定了罰款只能是針對違反行政管理法規的行為。而對其他行為,即使是違法行為也不能進行罰款。

在我們的現實生活中出現的名目繁多的罰款,大多數是針對非違反行政管理法規的行為而實施的罰款。

用人單位違反規定罰款這麼辦

個人的罰款是勞動法明令禁止的行為,如果真遇到要求罰款的公司,職工可向勞動監察部門投訴。


你與對方公司是勞務關係還是勞動關係呢?如果是勞動關係,用人單位只能主張攜帶火種當天的勞動有瑕疵,扣款上限是當天的工資。如果是勞務關係,情況就很多了,禁止攜帶火種若是寫進了合同中作為違約情形,是對雙方有約束力的。


的確不合法。問題是,你能怎麼辦?打官司嗎?分分鐘砸了你的飯碗。


謝謝邀請。

不合法。第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十三條規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財產不受侵犯。處置公民基本權利須有合法的權力來源,只有行政主體擁有對公民實施行政處罰的權利,而企業沒有行政處罰權。

第二,從處罰依據上來看,除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其他任何規範性文件(比如公司的規章制度)均不得設定罰款等行政處罰。

因此,企業對於員工的罰款,屬於違法行為。


好像所有的公司都沒有權力罰款。

罰款行為好像是行政機關的一個職能之一,公司罰款無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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