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在沒有交通信號燈和控制線的十字路口,摩托車自東向西行駛被從北向南行駛的大巴車撞死,當時摩托車車速20公里左右,現場大巴車剎車距離9米撞上摩托車後推行摩托車又行駛了4米,死者被撞飛摩托車6米外。現場有限速20公里的標誌,交規講讓右方行駛的車輛優先通過,這是摩托車的不利點,而且大巴車歸屬省公務車輛,該單位領導及肇事者4天了至今沒有一通慰問電話更沒有少來慰問的意思!請問各位網友我要怎麼辦才能更有理,更好的追究肇事者及該單位刑事責任和賠償!謝謝大家了!望速回!


謝邀,知乎上,交通事故處理定責我說第二估計沒人說第一了。首先,先不說超速,摩托車大巴都是機動車,通過沒有信號燈的路口,你自己也說讓右側方先行。也就是說,如果你們沒有其他問題,摩托車一方應當在事故中承擔全部責任。

其次,說速度,現在不說他超速多快,我就當他超速,也才上浮一個事故等級,而且這裡上浮的前提一般情況下是事故中超速50%。

所以,如果僅從交通事故處理來說,哪怕對方真的超速超過很多,也才是次要責任。如果沒有超速,你一方要全責。建議,其實交通法很簡單,法律明文規定的你按照規定來就好了,你一直在意對方車輛的背景,但現在依你所述我也定對方才次要責任。換句話說,你一方行駛車速是怎麼得出的?雙方車速最終應該都以鑒定報告為準。但無論如何,這起事故是由於你方沒有讓對方先行引起的。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的,必須要在事故中承擔主要或者主要以上責任。所以,這個事故對方駕駛員不可能承擔刑事責任。

盡量與對方協商吧,能多賠點就多賠點,這可能是對死者及家屬唯一的幫助了,雖然我對於他們的遭遇也很同情。

(以上所有建議鑒於你的敘述。)
請大家幫忙支招,求助!!!該單位中央直屬!!!怎麼才能為死者討回公道!怎樣才能嚴懲肇事者!!!怎樣才能讓該單位付出相應代價!
按照你的描述,哪怕對方嚴重超速,還是摩托車主責,對方最多次責,這不存在什麼潛規則單位影響力的問題,經過路口沒有讓右側先行是導致事故最主要的原因,是客觀事實!

定責,路權第一。如果不擔主責以上,就沒有刑責,只是民事賠償。再者慰問與否,毫無影響。


車速是由鑒定機構鑒定的,事故責任認定是由當地交警認定的,沒有事故責任的認定你現在想其他的都是想太多了。還有說句難聽點的,對死者家屬的慰問,既不影響量刑,也不影響賠償金額,再者要是這個公務車輛當時沒有在執行公務的狀態的話,單位必然會和司機進行切割,那單位更不會出面了(當然,這車只要還是單位的,單位還是要負責的)。如果真的想死磕的話,那就是日後如果真上法院了,選擇不原諒被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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