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賦予吃飯道德意義?
按照康德的說法,我因為餓了去吃飯是一個假言令式。如果我是為了避免我的死亡而吃飯,能使吃飯成為定言令式嗎?
如果不能那麼我該以什麼動機去做才能將吃飯變成定言令式呢?
另外應該怎麼理解定言令式的第三形式呢?
你今天能夠以你的方式用這種特殊的生命方式存在,包括吃飯再內。除了吃飯,你具備一個人所具有的全部能力,你可以親自用自身的方式體會到。你之所以會有今天,用形而上學的方式思考,就是你的父母有同樣的能力,包括會吃飯,而不至於在生出你之前把自己餓死。同樣在往上推,父母的父母,依然可以繼續往上推,一直到現在人類學中所說現代智人的祖先,其實還可以往上推,不斷的推,不論是這種推演是按照達爾文的進化論還是按照聖經的上帝那裡,總會有一個祖先的觀念。當然佛教認為人可以轉世,靈魂並不是固定在肉體上的,但是現實中,任何一個存活的靈魂都是被困在肉體之中,所以就不免肉身一定是有祖先的,不論是來自於神還是來自於自然進化。之所以有你現在的一切,就是你之前的無數的上組先人都不能放棄吃飯這一基本的人的義務,或者說是生命的義務,或者說是神聖的神賦予人的的這個義務,這就是最基本的道德義務。凡事那些沒有在生出後代之前不遵守這一義務的生命都統統被淘汰掉了,所以要賦予吃飯的道德意義,這是最好說法。
試探討。
餓了吃,應該是「定言令式」,因是純粹客觀必然性而吃。其人餓過度,會死。客觀的餓死,使人必因餓而食。
吃而必精,吃而必有求,才是「假言令式」。為精為求不是客觀必然,不精求,人沒缺失。而必求精,則使行為因自我而取釆手段。故為「假言令式」。
雖說康德理論本來就不靠譜,你局限於康德的框架下肯定會出問題;但是這個我沒看出啥問題。
在康德的框架下,吃飯有道德價值沒啥問題。
我不吃飯,按照可普遍化原則,所有人都不吃飯,人類就滅絕了,也違反了追求生命的延續。
所以,「吃飯。」按照康德的理論是定言律令。
凡是行為都具有道德意義。
吃飯的道德意義是:允許吃飯也允許不吃飯
很多人認為出門先抬左腳還是右腳是無關道德的,但其實是有關的,只不過是允許抬左腳也允許不抬左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