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我們市的有一個女的拿刀刺了一個小女孩頭部數刀,後傳該女是「精神病患者」。

我就想要是以後遇到所謂的「精神病患者」正在犯罪時要怎麼制止,要是真遇到上面的緊急情況,在能出手救人的時候,不小心給「精神病患者」造成了傷害或是更嚴重的話;或是「精神病患者」在危害自己的情況下,自己對其造成嚴重傷害時,算是「正當防衛」嗎?


你對【正當防衛】有誤解。正當防衛是否成立,和對方是不是精神病沒有關係。只要對方正在實施危害他人生命財產安全的犯罪,你就有防衛權利。尤其是傷害他人生命權的犯罪,從亮刀子那一刻起,無限防衛權就成立了,一般是直至對方失去犯罪工具或意圖為止。(就是說丟刀或逃跑,崑山龍哥那個是個例,丟了刀還被砍死,對方還沒有防衛過當的)

是不是精神病只和量刑有關。和正當防衛的認定與否沒有關係。


這是兩個問題,一個問題是正當防衛的對象能否是精神病人,另一個問題是如何制止精神病人犯罪行為。

第一個問題,只要實施不法侵害,無論行為人貧窮還是富有,健康還是患病,年幼還是年長,被侵害人和其他任何公民,都可以進行正當防衛。

第二個問題,精神病人,有時無法辨認和控制自己的行為,思想和舉止異於常人。公安民警在遇到精神病人犯罪時,除非情況異常緊急(比如正在拿刀殺人),會採取非常措施(比如直接擊斃),一般情況下,都是通過語言安撫、警械控制和約束等手段制止,然後協助家屬送精神病醫院治療。當然,治療期間,案件辦理一般不能中斷。


這個時候你可以無限防衛

在她捅你的時候,你可以把她就是往死里打


同樣正當防衛。


精神病不是法律空子。需要鑒定。

即使精神病人犯罪也需要區分情節,當時的意識狀態,有行為控制能力沒有!

對待進行的任何犯罪,都可以制止。但是法律默認的公民的防衛權是讓度過公安機關進行的,受害者自己主張防衛權是有一定限制的。

所以,拿精神病人說事歧視精神病人並不好。


保證自己安全是第一,而不是先考慮對方是什麼自然特性


現代主流犯罪構成理論是三階層理論,內容如下:

一、考慮是否符合犯罪行為構成要件,如故意殺人既遂要滿足主體有故意,有實施加害行為,有人死亡的後果,加害行為和死亡結果有因果關係。滿足這些的,推定具有違法性,進入下一步;如果不滿足,終止判斷,行為無罪。

二、考慮是否有違法阻卻事由,如果有,排除前一條推定的違法性,行為視為不違法;如果沒有,則違法性完全成立,進入下一步。違法阻卻事由主要是正當防衛和緊急避險。

三、考慮是否有責任阻卻事由,如果有,行為雖然違法,但主體不需負責,亦不視為犯罪,終止判斷;如果沒有,行為主體需要負刑事責任,犯罪成立。責任阻卻事由即不具備刑事責任能力,包括犯罪行為發生時未達刑事責任年齡和犯罪行為發生時因精神病發作而失去意識能力。

也就是說,是否精神病,隻影響行為是否需要負責,不影響行為是否違法,而正當防衛針對的行為只需要滿足前兩個階層即具備違法性即可(當然,第一條中的危害結果是行為完成後定罪考慮的,正當防衛當然不要求已經有危害結果了),無需要求該行為最終需要歸責。所以,看見有精神病人犯罪或者有小孩子犯罪,照樣可以正當防衛,不用事先確認一下對方是否精神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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