汪海林老师4月30日的微博:

看到这突然动摇,我也明白努力才可能有结果的道理,但是声弱势微的我们……真的能凭几点意见,改变诸多大佬经几年拉锯定下的终稿么?

这件事最终的出路会在何方?


20200510

挂号信版本已寄出。

回来后给家里做了个扫除,算是送给母上大人的老妈节礼物嘿嘿。

不过回来才发现龙空的教程在5.9日更新了,纸质版里没有包含,有些遗憾。

另外刚看到评论区的留言,觉得有道理。无论是现在还是未来,请大家一定要保持独立思考的能力。就拿我这个帖子而言,从一开始这就只是一个我个人行为的记录,这一点一直不会变如果大家也想就这件事发声,请选择自己认为合适的方式,量力而行,不要强求。

我不是法律相关从业人员,所有的内容都是我根据教程的整理,并结合我自己的一些理解写下来的,自始至终只能代表我自己。不要盲目相信这个帖子的任何内容,谢谢大家了。

而且我并不赞同大家直接copy我的就直接往网上提或者寄送出去。换位思考一下,要是咱们是负责收集整理意见的工作人员,收到一大堆一毛一样的反馈,是不是也就随便瞅一眼了?就算要整理,也会把重复的合并,当成一条有效意见。那就算咱们提得再多,不都没意义了嘛。

另外,今天送信回来的时候,我忍不住想,这件事对我的意义到底是什么呢?

其实自从去年下旬以来,我就没有再更新小说了。而且我哪怕嘴硬不肯承认,心里却知道,我这辈子恐怕都不可能有一本上精品的书,更别提成神了。

(哦对了上本书投内签还被拒了。当时气个半死,现在回头想想真是谢了不杀之恩。手动狗头)

甚至我都想不起来上次打开连起点app是什么时候。自从我买了9块钱一个月15g的B站定向免流包,我就住在小破站了。比起装逼打脸的爽文,还是这些能让我增加各种奇怪知识的视频更香一点。

我不是一个称职的作者,而且有可能以后连一个读者都不再是了。所以阅文这件事对我而言,到底意味著什么呢?

我想了想,忽然一句话蹦进我的脑海:

世界不应该是这样的。

想到的那一瞬间我就笑了:艾玛这也太中二了,啊不对,是太二了,漫画人物这么讲都显得像没吃药。

但,

这个世界,不应该是这样的。

它不应该是这样的。

家里的长辈常常念叨过去的日子怎么苦,饭都吃不上,人生最大希望就是能吃饼干和猪头肉吃到饱。我现在只要愿意,随时可以吃它们吃到饱,只是那样我可能会肥到200斤(?_? )

我希望我能生活在一个随时可以吃猪头肉吃到饱的世界里,虽然我并不会真的这么吃。

你放那儿我吃不吃是我的事,但猪头肉没有了我就是不爽。

不然等到某一天,我可能只能对著一盘粘稠状物,面含微笑地吞下去。

这个世界充满了危险。中年男人以爱之名伤害年幼的女孩,无能的人伤害弱小的动物以寻找快感,占据资源的人肆意摧毁他人的精神家园。

它们是无数双或明或暗的手,咆哮著伸向你我,撕扯我们的血肉。我很幸运,它们都没掐到我身上。但我身边的人流血越多,我自己的生活就越脆弱。

我可以假装它们不存在。但它们其实存在,不是么?

它们要毁了我的生活。

不能让它们得逞。

谢谢


0509

龙空教程更新截止到5月7日的都整理出来了,贴在最后。挂号信正文整理完毕,希望明天能发出去。


龙空的教程贴也在实时更新,我会尽快把更新内容整理出来。

另外有点想说的。

这件事已经持续了一星期了。建议大家从思想上将这场斗争从突击战转向持久战。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想要应得这场战斗,就必须做好长期斗争的准备,而这要求我们不能一直处在一个精神紧绷的,非日常的状态,否则当我们能量耗尽,精力不济的那一刻,就是最容易被打败的时候

所以大家日常的生活还要继续。每天抽出早起拉屎的五分钟时间,顺手提个修改意见,整理个信访材料,再去wb知乎B站刷刷热度,然后就该生活生活,该工作工作,吃饱喝足,把自己养白胖的。

不要忘记我们人多。不要忘记我们才是正义的一方。阅文和tx哪怕再是个庞然大物,它还能天天跟你我每一个人耗么?它耗得起么?

蚍蜉撼大树或许不自量,但八百万只蚂蚁一起在大树上蹦迪,不把它shi踩出来算它没见识过李云龙的义大利炮。

另外我看各种平台上的言论,大家对这件事最后的结局多抱悲观态度。其实大可不必。有些事情你不做,就永远不知道结果。要对咱们自己,对国家有信心。想想最近的实事。中行前阵那么刚,最后还不是得认怂。

没错,我们确实不太可能锣鼓喧天鞭炮齐鸣地赢得胜利,但我们可以绳锯木断,水滴石穿。或许结局的到来是悄无声息的,但那个时候,相信我们已经为我们自己,为后来的新人,为咱们国家的文化发展打下了基石(这么说有点大了,有点不好意思。但这是我的心声。)

所以咱们的眼光要放长远。新合同的废止绝不是胜利的终点。你我要做的,是建立起真正一套能够保护我们权益的机制,是让国家对网文这项能跟外来文化硬刚的文化产业真正地重视起来,是撑起一片天,让你我的想像力可以无后顾之忧地纵情驰骋,让我们每一个人以后能欣赏到更多的好文,好剧,好漫画。甚至有一天,我们的文化产品可以真正地走出国门,在其他国家赢得如同日漫美剧那样广泛的受众。

我相信网文有这个实力。我相信,你也这样相信著。

共勉。


20200506已更新。

正因为声音弱,才更应声嘶力竭地大吼。

来来,刚整理了下我提交修改意见的流程,新鲜热乎的,贴过来:

正在提交著作权法修改意见。

虽然lk原贴写的很详细,不过对于这方面的小白而言还是有点乱。我把我提交的过程整理一下,希望对大家有点帮助。

lk原贴链接: 【教程】提交著作法草案意见是这样的程序【5.4更新劳动权并重新排版】 ... ... - 网文江湖 - 龙的天空lkong.net - 龙空

注意!

1 以下内容只是一个我自己怎么做的记录而已,贴出来只是给大家做个参考。毕竟咱也不是专业人士,搞这个也是第一回,此时人已经被这些法条整懵逼了_(:з)∠)_。

2 修正案的意见征集截止到六月份。如果提交完了又想到什么可以再提。我都是写完一条提交一条,至少网站都提示提交成功了。

一 如何操作

第一,进入网址:http://www.npc.gov.cn/flcaw/userIndex.html?lid=ff80808171ba0ccc0171be96df3a02b0

注意最好是电脑端。手机端我试过了,好像有点问题。

第二步,填写省份和职业。其他的填不填都行。点击进入。

然后界面是长下面这样。u1s1,这网站做的真是……我也不确定自己的操作一定对,如实记录吧:

第三步,选择左侧的目录项,把想修改的选成高亮(就是变蓝了),同时小三角变成向下的状态:

然后,在旁边的输入框内填入有关这一条的修整一件。

注意!左侧的一二三四是修正案的编号,不是著作权案的法条号!比如说修正案第十三条,对应的法条是著作权法案中第二十一条第三款:

填写好内容后,刷新一下验证码(因为填写过程中可能会过期),然后填入验证码,点击提交,就行了。

二 我都怎么写的

这里的内容主要是根据龙空教程来的。中间磕磕绊绊少填了不少东西,还得重新再提一条,所以整理了一下, 并不跟我填写的完全一致。大家批判著看哈。

这事儿是个大工程,我一边提一边更新。

PS:我的格式都是「关于修改意见第XX条」,或者「有关第XX条修正案」,这个XX就是我们在左侧要点选的条目。

(一)著作权归属方面

1 修正案第八条

关于修改意见第八条,即著作法第十二条第二款,增加对「续作」的限定,同时增加任何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不得擅自通过合同或其他手段剥夺原作品的著作权的限定。

即修改成:

改编、续写、翻译、注释、 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其著作权由改编、续写、翻译、注释、整理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

使用改编、续写、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应当取得该作品的著作权人和原作品的著作权人许可。

原作品的著作权人享有原作品的一切权利,任何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不得擅自通过合同或其他手段剥夺原作品的著作权。

原因:

1 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作品通常会被不良公司和组织通过修改主角名字或个别内容改头换面,特别是在合同中强迫作者签署容许改编的条目,严重侵害原作者权益,影响国家文化产业发展。

2 近期出现多起事件,某些无良公司利用合同条款,剥夺原作者对作品的权力,甚至出现了 原作者续写作品结果被判侵权的情况。这回严重打击大众对创作的积极性,损害国家文化产业发展的土壤。

2 修正案第七条:

第七条修改项,即著作权法第一款第七项之修改,建议增加发表权、署名权、续写权及劳动权。

即:

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财产权和劳动权: (一)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 公之于众的权利; (二)署 名 权,即 表 明 作 者 身 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三)续写权,即续写原作者创作作品的权利 (四)劳动权,即受委托、雇佣创作的作品享有劳动法规定的权利

除此之外,希望删除著作权法第十七条。理由如下:该条规定「第十七条 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这回导致委托人通过霸王合同等手段以「雇佣和委托」为名夺取原作者著作权,名为雇佣和委托,实则不承担任何作为雇佣方或委托方的义务。

3 草案第十条

有关第十条修正案,建议增加对原作者权力的保护。即将法案十五条修改为如下内容:

视听作品的著作权由组织制作并承担责任的视听作品制作者享有,但原作者、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作者享有署名权,并有权按照与视听作品制作者签订的合同获得报酬。

==========20200505

我来更新了。

(二) 权利保护期方面

有关第十三条修改案,即著作权法案第二十一条,建议添加「禁止版权高年限(10年以上)以及全版权许可、转让合同」。

理由:

著作权法案第二十一条规定了自然人拥有著作权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50年,保障了著作人的权利。然而,某些无良组织或公司通过高年限合同及全版权许可、转让合同等手段,事实上剥夺了著作人的著作权保护期,与立法精神相悖。

(三)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保护方面。

这一块教程没太看懂。比如说这句「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通过捆绑条约限制原作者的网名及笔名使用年限和范围,并故意删除……电视台播放……仍然向公众提供。」我是真没弄明白……_(:з)∠)_我尽量理顺,如果有理解错的地方还希望大家能指出来。

另外有几条同一条法案可能会有提交多条建议的情况。个人感觉这样条理能更清晰一些。还有一些对待不同条目的修正案,修改建议是相似或相近的,因为提意见必须要跟具体某条修正案挂边,只好多提几条保证「中签率」。

1 有关第二十一条修正案,即著作权法案新增之第四十七条,建议添加「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通过捆绑条约限制原作者的网名及笔名使用年限和范围。」以及「原作者著作权和署名权属于人身权,不得被转让。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以合同,协商等任何方式,以转让笔名等方式完全夺取原作者的著作权。」

理由:

笔名作为著作人向外发表作品时的署名,具有与著作人本名相同的功能与意义,应与著作人本名同等看待,受到相同的保护,且应与著作人本名同样不具有可转让性。

举例如「鲁迅」和「周树人」是不可分割的,任何非周树人本人以鲁迅之名向外发布作品的行为都是荒谬的。

如果某笔名在使用之初便对应多个著作人,应将该多个著作人视作一个团体。属于该团体的笔名不可以转让给其他团体或个人。举例如钟声为人民日报发表国际评论之笔名,不可转让给其他团体。

2 有关第二十一条修正案,即对应著作权法案新增之第四十七条,建议添加「禁止任何组织或个人通过技术或合同条款等手段签订超过10年以上的高年限转让许可。」

理由:

著作权法案第二十一条规定了自然人拥有著作权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50年,保障了著作人的权利。然而,某些无良组织或公司通过技术手段或合同条款等手段签订超过十年以上的高年限著作权转让许可,事实上剥夺了著作人的著作权保护期,与立法精神相悖。

3 有关第二十四条修正案,即著作权法案新增条目之第五十条,建议将约定报酬的拖欠同样视作对著作权的滥用,以及提高对著作权滥用的处罚力度。

即:

(1) 法条开头添加「通过技术和合同等方式获取原作者的著作权权利」的限定,即修改为「通过技术和合同等方式夺取原作者的著作权权利、滥用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扰乱传播秩序的,由著作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

(2)添加内容:任何组织与个人在获得著作权权利人转让许可的合同后的5年之内,结清合同内所述有关条款的报酬,不得以任何技术和非客观原因拖欠稿费、版权费等。

(3) 添加内容:非法经营额给著作权权利人带来二十五万元以上损失的,可以并处损失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

(4) 添加内容:滥用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情节严重者,原作者有权收回合同规定的著作权。

理由:

如今著作权滥用可能获得巨额利润,金额可能上亿,轻微的处罚不足以震慑利欲熏心者。且此种人或组织事前多通过技术或合同手段巧取著作权,造成其通过著作权获得巨大利益,作品原作者却维权讨薪无门的局面。希望立法能在此方面加以完善。

4 有关第二十四条修正案,即著作权法案第五十条,建议添加「原作者著作权和署名权属于人身权,不得被转让。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以合同,协商等任何方式,以转让笔名等方式完全夺取原作者的著作权。」

理由:

笔名作为著作人向外发表作品时的署名,具有与著作人本名相同的功能与意义,应与著作人本名同等看待,受到相同的保护,且应与著作人本名同样不具有可转让性。

举例如「鲁迅」和「周树人」是不可分割的,任何非周树人本人以鲁迅之名向外发布作品的行为都是荒谬的。

如果某笔名在使用之初便对应多个著作人,应将该多个著作人视作一个团体。属于该团体的笔名不可以转让给其他团体或个人。举例如钟声为人民日报发表国际评论之笔名,不可转让给其他团体。

5 有关修正案第二十七条,即著作权法案原四十九条现五十三条,增加「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和转让合同应该制作标准制式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明确甲乙双方权益与义务,防止一般纠纷。」

(教程里还给出了另外两种写法。我个人更倾向于上面那种,但也把这两种列在下面,大家参考一下:

a许可使用合同和转让合同应使用制式合同

b许可使用合同和转让合同应使用制式合同。许可使用合同和转让合同中著作权人未明确许可、转让的权利,未经著作权人同意,另一方当事人不得行使许可。)

20200506更新

昨天看到一位大佬的总结,从他那里借用一条。连接:https://zhuanlan.zhihu.com/p/137704608

下内容没有对应的,因此贴在修正案目录一下

第十七条应当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如委托创作合同约定著作权归委托人,受托人享有作品的署名权及获取报酬的权利,报酬计算标准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的,由委托人与受托人协商确定,如协商不成的,可以向国家著作权主管部门申请裁决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可参照本法第二十八条酌情确定报酬金额。修改理由:国内网文网站普遍存在利用第十七条规定不完善的法律漏洞,利用平台优势威逼利诱网文作者签下霸王条款,网文作者不得不让渡著作权的行业霸凌现象,使网文作者的人身及财产权利均得不到有力保障,长期以往,将严重损害我国文创行业的长足发展。第十五条增加:改编自文学作品的视听作品,原作品作者享有在改编后的视听作品上的署名权。修改理由:视听作品的改编基础系文学作品的,原作品作者应当与编剧同样享有在视听作品上的署名权,符合公平合理原则。

6 有关修改案第二十四条,即著作权法案第五十条,建议添加「除独占许可外的被许可人要再授权,需经过原作品著作权人许可。许可须使用合同和转让合同应使用制式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明确甲乙双方权益与义务,防止一般纠纷。许可使用合同和转让合同中著作权人未明确许可、转让的权利,未经著作权人同意,另一方当事人不得行使许可。」

原因:

当前相关商业操作中,存在著作权被多次转让,但原作者无法获得后续转让的任何收益的情况,严重损害原作者权益,打击大众创作热情,影响国家文化产业发展。

(四)其他方面

1 有关修改案第三条,即著作权法案第四条,建议修改为「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行使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不得违反宪法和法律,不得损害公共利益,不得滥用权利影响作品的正常传播和改变原合同签订的传播方式,减少作者的收益和奖金。国家对作品的出版、传播依法进行监督管理。」

理由:

目前某些公司利用免费阅读等手段,通过免费传播作品,减少在合同中与原作者约定的收益和奖金,侵吞原作者应得之收益,对原作者权益造成重大损害,严重打击大众对国家文化产业的信心。

20200507 继续更新

(一)有关龙空教程贴更新

5.5日更新翻拍权和独占许可。

1 独占许可见20200506更新6

2 对更新翻拍权

有关第八条修改案,即著作权法案第十二条,建议增加对续写及翻拍的保护。

即修改为:

改编、续写、翻译、翻拍、注释、 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其著作权由原作、改编、续写、翻译、翻拍、注释、整理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通过合同或其他手段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并取得著作权人和原作品的著作权人许可。

理由:

改编、续写、翻译、翻拍、注释、 整理作品通常会被不良公司和组织通过修改主角名字或个别内容改头换面,特别是在合同中强迫作者签署容许改编的条目,严重侵害原作者权益,影响国家文化产业发展。

5.6日更新商标权。

这块没太看明白教程,什么前五条可转让后五条不可转让???有大佬能给指点下吗?龙空号忘了_(:з)∠)_

有关第七条修改案,即著作权法案第十条,建议增加对续写权、翻拍权、商标权、劳动权的保护,并添加相应条目的解释。

即:

第十条 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财产权和劳动权。

续写权,即原作品著作权人具有续写原作品的权利。该条属于人身权,放在前5条,即不可被转让。

商标权,即原作品的著作权人具有原作品和笔名的商标权。

翻拍权,即原作品的著作权人具有翻拍原作品的权利。该条属于财产权,可被转让。

劳动权,即受委托、雇佣创作的作品享有劳动法规定的权利。

5.7日更新职务作品范围。

有关第十一条修改案,即著作权法案第十六条,建议添加第3款:「(三)法人或非法人组织通过网路等方式委托作家、画师等非坐班制职业创作的作品是职务作品。」

理由:

随著时代发展,通过网路方式进行委托创作成为一种非常常见的形式。法条应将其纳入保护。

(二)从评论区看到的一条,在龙空教程貌似也看到更新

有关著作权法案第十七条,有几种修改意见,我不太确定该用哪一种,所以今天没有提,不过都列在下面,供大家参考。这一条没有对应的修改项,大家可以在第一条下提出。可选项1:来自评论区应当对委托加以限制,将委托与创作分开。即:委托人提 供资料,背景,等明确要求受委托人进行创作的作品,其著作权由委托人和受委托人共同享有。委托人无明确要求由委托人自行创作的作品由受委托人个人享有。

第十七条 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

分析:这条左侧无对应条目项,可在正中间【著作权法修正案(草案)征求意见】(有个可写的标志)这个地方点击一下,提出删除意见。因为这条会让大家的著作权丢失。有些不良公司和组织会在合同中以「雇佣和委托的名义」来对待作者。所以这点有人提出删除,我觉得也是可行的,毕竟还有其他条目作为补充。

可选项2,来自龙空教程:

建议删除本条。

可选项3:同样来自龙空教程:

第十七条 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已明确著作权由委托人所有的,委托人需保障受托人的劳动权利,委托时间超过三个月的,委托人应向受托人提供社会养老保险、带薪休假等员工福利待遇。长期性、普遍性委托创作的作品,需经委托人与受托人代表协商一致制定统一合同,并由委托人向委托人所在地著作权主管部门审批备案。


以下仅仅是我个人对现在事件和一小部分内部消息的一点想法,胡乱说的请大家不要在意?

我们一直知道现在事件的中心是版权,但外界舆论一直在说免费与付费,为什么?因为版权本身太重要了,一个好的版权轻松过亿仅仅是小意思,而一但外界舆论说到版权,说清版权,所有人都知道版权的重要性,版权的竞争也随之而来,巨大的版权市场与竞争将会把有关的全部公司都拖入泥潭,因此这个后果导致的巨大代价是所有对此想法的企业都付不起的,因此无论是舆论还是公司的都了解这个事实,他们不可能支持这个版权的扩散,所以问题只能停留在付费与免费之争。

简单来说,如果阅文这次版权之争被扩散,那个所有精品以上的版权所有者,都将成为事实上的大资产业家,版权重要参考型月仅一个fate版权不断扩展到现在赚了全球多少亿资金,因此资本不会让版权这个本就是他们创造的剥削无产阶级的东西反过来剥削他们。

看到这你感觉明白了,不还有下一层,yw剥削版权本质是为了tx的泛娱乐化一条龙服务,从之前的新丽娱乐到现在的版权之争,本质是娱乐业将要统一的前奏,到这里可能有人想说gj不反对吗?那你还太年轻,为什么你认为gj没下场呢?gj可能一直都在啊!这里可能有人已经想到了,tx背后可能那个的身影,许多可能想问为什么?那你难道不知道统一是为了更好整顿吗?那gj为什么亲自呢?当然是国外资本的危胁,一但gj亲自,将为国外无数资本吹鼓的zg控制思想提供事实上的证据,因此gj只能暗中扶持,不敢下场。而巿场上最有可能统一的是谁?是tx,它本身一直在游戏领域,之后向生活领域,什么时伸手网文等娱乐,15年 又发生了什么,可可看到部分证据。

那么我们一定失败吗?它只是支持娱乐统一这一目的,并没说同意这个过程中的任何手段。因此,我们的目标与它有小冲突,但没有大矛盾,对于完美达到我们的目标我有点悲观,但部分目标是可以的。

最后我们应该将舆论控制到未来上,讨论娱乐以后悲伤的未来,加大力度,将任何与娱乐有关事件化为对我们娱乐未来的观注,再导向我们的立法,立法一定是根墓,同时应该坚持制式合同,坚定下去,我们一定 能胜利。


这里我知道很多人现在内心都有点怀疑了,我也一样,但我们不做就更加没有希望了,这不是我们做与不做就行了的,总要有一些人为未来负重前行,同时也为了将来回忆时对我们今天的行为不后悔。

最后加上别的网给岀的另外一些建议:

本文图片本章可以任意转载,不需要再来问我,注明某网友猜测就可以了。


真的有用,而且甚至可以说是唯一活路了,要是这根救命稻草没有作用那就是至暗时刻。

之前看到一句话:他说他气的全身发抖,这是社会主义,资本为何如此嚣张?

要是在这个时候这根救命稻草没用,那意味著什么你明白吗?

意味著,他站在了资本一方!至少是默认了资本的行为!

资本只会更加肆无忌惮。

现在闹的这么大,这就跟资本全网直播蹂躏了一个女人,女人叫的凄厉,吃瓜看的兴起,却没有官方站出来阻止或者主持正义。

那么以后资本只会更加肆无忌惮。

那么这件事传达出来的含义甚至超出事件本身。。。


不过是几个人,一些死物。竟然成了所谓大势。其他千千万万的人竟然望而生畏?

《著作权法》是我们的态度。

一纸文书真能束缚住什么?

千千万万的人不认可起点和腾讯的行为。他们还能靠那张合同威胁谁?

掀了桌子。

那几个人,不过跳梁小丑而已。

江山真能万万年?

揭竿而起。

死在所谓小人物手中的大人物不知凡几。


回答是,不知道。

问题只有一个:是否感觉,作为读者,作为作者,感觉到了极大的不公平,感觉到了未来的渺茫。

是的话,那就尽己所能,宣传,发意见。

以及,还可以上http://www.cnipa.gov.cn/

国家信访局,进行网上信访。

只有这个,才能得到类似央视对肖战的那种重视。

第一,实名。

第二,例子如下:

自2005年开始,阅文集团通过其在网路文学界的主导地位,拟定霸王条款,侵占作者著作权,并利用作者著作权进行不当得利,特别是2019年发布的新合同,直接侵占作者所有版权,直至作者死后五十年。更厚颜无耻的讲四大名著之一的西游记列为首发作品,吴承恩为签约作者。新合同不公之处列举几点如下。

一,签完合同之后版权将不再属于作者自己,作者只是平台聘请写作的枪手,如果达不到平台写作要求,平台可以直接更换人员进行续写

二,虽然对作者进行聘请,但不属于达成劳动关系,不必遵守劳动法

三,对作者进行分成是在计算完全平台全部运营费用会的净利润,五五分成,计算方法不透明,写小说可能倒贴钱。

四,如果有第三方平台对著作权产生侵犯,作者必须尽力配合,但是所获赔偿全部归平台所有。

五,平台享有作者在签约后到结束后一年内的所有文字版权。是文字版权,不是文学版权

以上种种,仅仅只是冰山一角,具体合同内容及发展过程可去网站龙的天空看首页置顶。

我国的网路文学是可以于美国好莱坞,日本动漫,韩国电视剧相媲美的精神建设成果,是我国对外展示的一张新名片,已在国外上线的许多小说广受好评,是一颗冉冉升起的明珠。希望国家能够重视网路作家的知识产权,著作权,不让这个明珠在半途陨落。

加油,共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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