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想案例:司機王某將車停在路邊玩手機,突然衝出三名暴徒手持砍刀預襲擊王某,王某將車門反鎖,暴徒遂用武器擊打車窗,致前擋風碎裂,暴徒用刀具從右側駕駛室玻璃刺向王某,王某左臂受傷,情況緊急,王某啟動車輛加速逃離,預甩脫暴徒,因前擋風玻璃碎裂視線受阻,王某在近乎於盲開的情況下,以 75km每小時的車速逃離過程中,與路邊三名路人發生碰撞,至兩死一重傷,請問王某需要承擔法律責任嗎?


這個案例挺有意思,從案例的情況來看我個人分析如下

這個案例得切割來看,首先第一階段是加速逃離犯罪份子,那麼加速的違章行為可以視作緊急避險,不需要為超速負責。

第二階段是發生了交通事故,從結果來看,是超速導致兩死一傷,這樣第二階段本身符合交通肇事罪的構成要件。但超速行為卻是在第一階段評價為緊急避險手段。

那麼這個案件主要辯論點就在定責方面,看司機對路人的死傷結果負多少責任。由於超速評價為緊急避險,那麼超速行為就在違法性上出現阻卻,這樣的話就看最後定責,若司機負全部責任或主要責任,就得以交通肇事罪入罪。若司機最後定責為50%以下的責任,就不構成犯罪,只負責相應部分民事賠償。所以這裡的出罪就看律師在進行辯護時根據證據把能不能把事故責任降低,因為搶劫犯與路人的死傷結果是有因果關係的,可以從這方面入手,把主要責任歸咎於搶劫犯,這樣司機就可以不用坐牢。

這案件若現實中最後判決也是得看律師辯護水平了。

補充一點,如果司機在開出一定距離後才把人撞了,比如開出5公里,這樣第一階段的緊急避險行為和第二階段的超速行為在時間和空間上就會被切斷,這樣就不能把第二階段的超速行為評價為緊急避險,屬於違章,那司機對於第二階段的結果就得負全部責任了。


問題是,事情實事發生了沒有?如果是假設的,沒有人可以因為保全自己犧牲別人,哪怕是只是別人的利益,而不是生命。如果是已經發生,那麼要看是否符合緊急避危,如果符合緊急避危,有可能不承擔責任。

另外,事情都有前因後果,任何事故都不是孤立的,而所謂的假設卻是孤立的,所以,我一直不建議用假設考驗人性。


你陳訴的情況估計定不上緊急避險,只不過是事出有因罷了


看這個描述有點像美國大片,超能力者為救小朋友,誤傷一路眾人,電影裡面眾人的命不值錢,現實中不是


好問題。個人認為需要承擔。


需要,緊急避險不能以他人的生命為代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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