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人相約衢州自殺2人中途放棄 未救助自殺者被判殺人罪

這個案子裡面,如果中途反悔的人沒有緊閉門窗,但最後夥伴還是死了,還需要負法律責任嗎?一起約好自殺的人反悔之後有沒有阻止其他人的義務?


想起了天津七仙女案。


不作為的故意殺人。相約自殺是一個先行行為,放棄自殺的人有勸阻其他自殺者的義務。
考司法考試時做過這樣的案例題,當時的正確選項是:構成不作為的故意殺人罪。
參看刑法分則


看劉鳳科講刑法。聽完不管是哪種情況都懂了。
有可能認定成幫助犯

不構成故意殺人罪。因為不作為的行為是否構成犯罪要看危害結果的發生和不作為的行為之間是否有因果關係。同伴相約自殺和行為人不施救之間不構成因果關係。


推動了對方自殺。故意殺人罪。


這就涉及到中止犯的問題

所謂中止犯,就如這個名詞一樣,是指在犯罪過程中,出於自己的意願自動中止犯罪或自動有效地防止危害結果發生的犯罪人。

通俗的說,就是要消處自己給這個團隊帶來的積極影響,包括心理上的以及行動上的

中止犯一般是減輕或免除處罰

他們4人協商自殺,其中兩人退出,他們就要消除帶來的影響,比如成功阻止了他們,比如他們自殺後極力的救助他們,要不然是不構成中止犯的,他們還是要對這次自殺事件負責


如果你本可以挽救他生命卻因放置不管而使對方死亡,那和故意殺人有什麼區別?既然相約自殺你都因為怕死而但怯,更何況那兩個死掉的人呢?你把他們順便救了豈不是更好?現在的人啊,蠢

珍惜生命,勿輕言生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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