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先說明一下情況:2010年畢業,和目前醫院簽訂10年合同,違約一年賠1萬。

19年時,舊合同未到期,新換領導,又強制大家簽了一個3年合同。

規定,違約按違約年限x上一年全部總收入。當時不簽的不給年終考評。醫生每年有一個考覈,需要入檔案的。所以當時人在屋檐下,不得不低頭,不得已簽了。

今年2020年5月提出辭職。

既往辭職的醫院都會拖4-6個月才辦理辭職。還會索要巨額賠償,

但是,這10年來醫院未送我去進修,也沒有對我進行培訓。

反而是在我考上在職博士交了七萬學費後,又新出臺一個脫產半年續簽6年的協議,違約賠5萬一年。導致我不得不放棄脫產,沒有繼續讀下去。七萬學費打了水漂。

我想請問各位律師,我這種情況該如何處理?


我倒是想看看醫院如何讓你賠四十一萬?培訓服務期?


醫院有提供進修嗎?正常用人單位不能要求員工賠償的


單位如果沒有對員工進行專業培訓,單位不能在勞動合同中約定違約金的,約定了違約金無效。可以對單位提出勞動仲裁。


謝邀,為什麼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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