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認為是有存在的。在英美的司法實踐中,特別是美國最高法院產生了很多富有個人特色的大法官,由他們執筆的意見書或者是判決書都有很多,在此國內已有很多著作譯介,於此就不贅言。

在我國台灣地區,通過民國時期六法全書的司法體制移植再變化的過程,也形成了有自己特色的大法官釋憲體系。在最近幾年,在亞東地區受到關注的是當屬748號同性婚姻合憲文。

同台灣地區諸多大法官喜歡用文白兼半的語言,援引大量歐日學理不同的是,作為參與審理的14位大法官唯二提出反對意見的黃大法官虹霞,文風樸實,深情款款,以至於我第一次看到時顛覆了對釋憲文固有的印象。

顯然這也並不是黃大法官虹霞偶出之作,論真性情可謂是一以貫之。

雖然如她自己在馬英九第二任期受提名後說的"大法官應當超然中立,保持適中之距離",但是顯然每一份理由書都表現了這位大法官的真情和"超脫"。

最後,這位在判決書中流露的感情更像是"領家大媽"的北一女出身的"律師"大法官,也還是值得我們尊重的。


然後再加一點今天在群里的討論結果:

對這份由基層法院出現的判決書,我們難得的見到了在並不提倡"法官獨立"的今天,案情確實複雜,判決也不一定絕對能名垂法史,但有能夠堅持自由心證,在法律文書中展現自己對於司法正義的法官也實為難得。

感謝 @王瑞恩 一語中的之言,對我有所啟發

(已經徵得瑞恩的許可啦啦啦啦)


最後!給自己之前認真寫的回答po個小廣告鏈接!!

如何看待《攻佔》作者天一因出版個志被判刑十年?https://www.zhihu.com/answer/538613759


有的

一份判決書,首部,當事人信息,案件由來和審理過程以及舉證質證內容,判項和落款都是被模板固定的,幾乎沒有差異,而事實認定雖有差異但也大多不外乎平鋪直敘的描述,所謂的文風一般體現在說理部分。

以我從事的民事為例,有人喜歡先宣揚權利(開篇先來一句「公民享有XX權」),有人喜歡先總結爭點(往往是總分總的結構)。具體法律關係的處理上,有人崇尚毋厭浩繁,有爭議沒爭議的都說一遍,一份交通事故判決寫二三十頁。有人崇尚結果正義,有爭議沒爭議都不說分析只說結論。有人擅長分析要件,有人擅長把握整體,等等等等。在簡單案件中,所有人的文風都大同小異,一旦法官覺得案子棘手開始特別對待,個人的差異便會在文書中體現的淋漓盡致。

這裡需要強調一下,我個人是比較反感一些「花式」判決的:有法律規範非要拿核心價值觀作為裁判依據,白話能說明白非要大段引詩詞歌賦,甚至不惜犯下政治性錯誤(引用宗教教義違反了政教分離原則的,哪怕雙方當事人都是同一宗教的信徒也不可以),幾句話能交代清楚的事情非要畫圖表列表格,這種東西當事人沒心情看,同行很反感,只有吃瓜群眾會有一丟丟興趣。

至於我個人的風格,之前他們都形容我邏輯嚴謹流暢,語言簡明規範,理論深厚牢固……好幾年之後我才發現,還有一個更簡單的形容方法,叫「一般人看不懂」(逃)


我來分享兩個目前沒有公開的數據:

2018年長沙市三級法院的收案量為15萬件,員額法官為780人,也就是說,人均年辦案量,在兩百件左右。

每個案子,至少有一份判決/調解書。

朋友,你一年到頭,寫兩百篇辭藻華麗的文章試試?

何況每個庭室審判內容,都是大同小異的,詞典再好,也有用盡的一天。

即便寫普法時評(蹭熱點),也不難發現我的很多回答,都是有固定套路的,真正用心的不多,至少達不到日常的文書水準,原因很簡單:免費。

我的讀者,好歹是公眾網友,而他們的讀者呢?則是當事人、律師,不過爾爾。

工作量和讀者群,就註定了他們的文風不會太華美,你想抱著對藝術品的期待,欣賞他們的文字,恐怕會失望。

實事求是,作為一名無良律師,我也從不期待哪位法官的判決書能寫出花來,春風化雨。

我甚至希望份份判決書,都有套標準化的模版,把證據的取捨、事實的認定、爭議焦點的總結,內心判斷的論證過程,完完全全、事無巨細的寫出來,足矣。

可能讀起來枯燥無味,但一定言之有物,值得聚精會神。

(司法實踐中確實是有模版,甚至還有書記員、實習生代筆的情況。)

作為法官,依法判案即可,文風感人與否,有沒有風格,腹中文采多寡,對於判決書的讀者來說,其實無所謂的。

他們的筆法,要的是公正,而不是春秋。


Lord Denning大概是最說人話的法官吧,每個判決開頭都有個有時候還挺幽默的小故事總結一下material facts。很多時候從這裡的用詞就能知道他比較偏向哪一方。

他在自傳里還以莎士比亞自比了一番:

I start my judgment, as it were with a prologue – as the chorus does in one of Shakespeare』s plays – to introduce the story. Then I go from act to act as Shakespeare does – each with its scenes drawn from real life… I draw the characters as they truly were – using their real names… I avoid long sentences like the plague because they lead to obscurity. It is no good if the hearer cannot follow them… I know that people are prone not to accept my view unless they have support in the books. But never at much length. Only a sentence or two. I avoid all reference to pleadings and orders. They are mere lawyers』 stuff, they are unintelligible to everyone else. I finish with a conclusion – an epilogue – again as the chorus does in Shakespeare. In it I gather the threads together and give the result.


這個問題其實要分時間段,在案子數量不多的時候,每個法官可能都會有自己的風格,對判決書也會精雕細琢。

但是現在一個法官每年好幾百案子要結,再加上法律文書公開,文書模板化程度越來越重,自己的東西可能會越來越少,而且在電子化辦案以後,模板都是系統設計好的,如果寫一份自己風格的判決,會花費很多時間,套用了模板,又方便還不容易出錯,帶來的結果就是大家上網搜到的都會是差不多的東西。


本院認為,上訴人所提供的關於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內容和一審判決的事實認定基本無異)事實的證據不足,本院不予採信;原審判決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

以前認為這種文風很敷衍,現在覺得這種文風很保險。


必須的,最明顯的就是老法官和年輕人之間的判決,文風差異相當大


原來是有的,現在案件太多了大家都崇尚簡潔明了,一針見血。

前幾年同行之間都是夸人是個好筆杆子,推理嚴謹,說理到位。現在都夸人思路清晰直擊要害,本院認為部分一般控制在150字以內,其中多半都是引用法條內容,各個法官之間的判決書也都大同小異了。


拜託別再邀請我了,這題真的不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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