眾所周知,我國法律規定,對於未成年人的部分犯罪行為,減輕或免除其刑事責任。由於一些社會事件的發生,這一規定也變得富有爭議。

題主認為,未成年人是需要保護的,然而我國目前的保護方式似有不妥。(這裡也請教各位答主,歐美髮達國家是如何保護未成年人的呢?)為未成年人免除刑事責任的規定,如果用經濟學思路分析,簡直是促進未成年人犯罪的鼓勵政策。 題主認為,小孩子總是會犯錯的,而教育的目的之一就是讓孩子變得不容易犯錯。而監護人作為孩子最重要的教育者,有責任將孩子教育得不容易犯錯;並且在這個過程中,將孩子犯錯造成的損失控制在一定範圍內;並且為這些損失負責。 因此,題主認為,未成年人犯罪,應由其監護人代為承擔刑事責任——也就是「熊孩子犯錯找家長」的法律版本。 題主認為,如果如此規定,既能夠保護未成年人,也能夠有力防止未成年人犯罪、加強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水平。但同時也可能產生一些問題,比如:

(括弧內是題主對這些問題的看法)

1.監護人通常不止一人,責任如何劃分?(與財產分割類似,婚內責任分割肯定很麻煩。雖然可以粗暴地平分,但是最好有一些更合理的手段分割責任——這一點倒是可以借鑒財產分割的相關法律。)2.在義務教育制度下,顯然學校對未成年人也有一定的教育義務。如何問責?(罰校長?罰年級組長?罰班主任?罰思想品德任課教師?選哪個都沒有充足的依據,除非把「預防未成年人犯罪」作為一項明確的職責加入到某一個崗位中,否則就是「人人有責等於無人需要負責」的局面。而且,當前的國情是……好學校基本只能讓大部分孩子學習成績好,壞學校連這一點都做不到。如果這項法律能改變這樣的國情,那再好不過;只怕非但做不到,反而引起混亂。)3.當前我國大部分人恐怕還無法接受「孩子犯罪了我居然還要挨罰?」的事實吧。這可能會造成民怨、輿論不滿、社會不穩定。怎麼辦?(如果激進的改革會造成不穩定,代價太大,我們可以保守地改革。我們可以讓監護人承擔刑事責任的一半,或者十分之一,甚至只處以罰款。至少,我們應該努力消除類似「天下無不是的父母」的落後思想,宣傳「父母有教育子女的責任」的正確思想——前者是落後思想後者是正確思想,這應該沒有異議吧——為將來這項法律的誕生奠定基礎。)4.孩子本來就沒教育好,現在你把監護人抓起來了,孩子更教育不好了,怎麼辦?(設立專門的學校,培養專業的教職人員(專門管教熊孩子的人員,在普通教職人員基礎上還要具備使用暴力的能力,並且賦予一定使用暴力的權力——當然這種權力需要嚴格控制。)來教育這部分孩子。錢從哪來?當然從監護人那裡來,我們是在代替他盡義務,理應他出錢。沒錢怎麼辦?巧了,我國的監獄是強制勞動的……)

5.沒監護人的未成年人犯罪了怎麼辦?

(這……無解,照現行法律辦理吧。能解決一部分問題總是好的,不能苛求盡善盡美。)以上,希望各位答主從法理、可行性等各角度來討論這一提案。


謝邀。

個人觀點未成年人≠經濟學上的理性人。

如果讓監護人代為承擔刑事責任的話,你可以從經濟學的角度想想在此政策之下未成年人所受的管理之嚴。

法經濟學大法好。
又看到刑民不分的。家長坐牢是沒用的。賠錢才是問題。然而:侵權責任法:

有財產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從本人財產中支付賠償費用。不足部分,由監護人適當賠償……


試著回到中華法系時代或許也不錯吧?我想。
瀉藥監護人有責任,但代為受刑無益於彌補過失,可以設立新的部門或形式同時教育未成年人與其監護人,以期減少同類事件發生。
用不著,本人受刑就行了,最多在專門監獄中再輔助專門教育。有犯罪的能力,就有接受法律處罰的義務,年齡小不懂事不能成為理由,抓他家長也不可能因此教育好他,根本是亂來的主意。

感謝邀請

題主認定有誤,不但小孩子(未成年人)經常會犯錯,成年人也經常會犯錯,唯一不主觀犯錯的只有沒有命令就什麼都不做的機器人,然而教育的目的顯然不是把小孩子(未成年人)教育成這樣的機器人

而且即使機器人也會因失誤和意外,造成損失,那這個損失的責任又該由誰來承擔呢?

刑法等法律對未成年人犯罪的處罰方法初衷是良好的,之所以出現問題,主要因為社會發展較快,脫離了立法所預想的環境,因此造成法律條文不能很好適應社會現實。這不僅僅是未成年人犯罪處理處罰這一項情況,而是我國目前法律整體,都面臨這個問題

另外未成年人和年青人違法犯罪的問題是一個社會問題,單靠刑法是無法解決的。世界上其他國家也都面臨此問題,暫時沒有很好的解決方法


謝邀我國普法任務任重道遠,題主實在是太想當然了,這問題和盜竊是否應一律死刑一樣缺乏對社會和人性基本的認知建議題主先多讀些法理學和刑法學入門書籍,弄清楚現代法律為什麼廢棄連坐制度、法的三階層(四要件也可以)以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和罪刑相適應原則
瀉藥,讓家長代罰沒有意義,就算讓他九族連坐,該犯罪的未成年人還是會去犯罪。因為他的心智不足以使其認識到自己犯罪的後果,所以才稱其為非完全行為能力人。甚至有的少年犯還巴不得遠離父母,無拘無束。對於少年犯罪問題的環境引導,其重點根本不是家庭,而是同齡人。對於青春期的人來說,他們都在試圖脫離家庭,尋找自己的社會角色,所以這些年齡層次的集體中會自發形成非正式組織,而青少年會在這樣的社會框架里定位自己,增加認同感。一旦整個組織的目標發生扭曲,個體很難獨善其身,所以會出現弱者欺負更弱者的環境。而所謂的法律意識,在這個時候是難以深入到他們的環境中去的,因此他們會選擇性屏蔽社會法律、家庭教養、學校教育等等,而遵從於他們這個年齡層的規則。
想法是好的 如果單親家庭╮(╯▽╰)╭坐牢了 誰來撫養孩子孤兒咋辦╮(╯▽╰)╭
在某些情況下可以追究監護人的刑事責任。監護人有管教義務, 可構成不作為的間接正犯, 或者不作為的教唆犯。例如明知自己不滿14歲的孩子惡習累累, 仍不嚴加管教, 孩子再實施搶劫或傷害行為, 可以對父母以搶劫罪或故意傷害罪論處。

我支持未成年人犯罪可以從輕處罰,但年齡可以從10歲開始了,因為我國民法規定,10歲以上的孩子就具有不完全民事能力。

未成年人犯罪從輕處罰,監護人負連帶責任。

也就是說都別跑了,一起罰。


從科學的角度上來說,未成年人的動物本性大於社會理性(基本上都沒入過社會,其理性能力較小),不具備完全的辨認和控制能力。舉個生物上比較極端的例子,例如,不少七、八歲的孩子還經常尿床、尿褲子什麼的,並不都是孩子不懂事。這時期的孩子,膀胱肌肉受情緒影響非常大,無法受意志控制閉合尿道。所以,要求未成年人完全承擔刑事責任肯定是不合理的。同樣的道理,讓沒有犯罪的監護人去承擔刑事責任,這也是不合理的。監護人的責任和義務只在被監護人的民事行為上,無須承擔被監護人的刑事責任。---------如樓上答主所述,題主之所以會提出這個問題,是不了解民事行為和刑事責任行為的區別。這麼說吧,小偷小摸打架放屁這些,就屬於民事行為,屬於級別比較低的層次,夠不上犯罪。而殺人放火奸淫擄掠這類,構成犯罪,就屬於刑事責任行為。所以問題是,一般來說,熊孩子也不具有能夠執行「殺人放火奸淫擄掠」這一類的能力,說能力太虛,殺人也要有這個力氣去殺啊。至於小偷小摸打架放屁這些,本來就是由監護人承擔責任的。因此,這個命題不能成立。--------

當然,未成年人犯罪,法律責任上還是有優惠政策的。如,未滿14周歲的人犯罪,屬於完全無刑事責任;已滿14周歲不滿18周歲的人犯罪,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我只是感覺不應該以成年與未成年作為界限。應該給每個犯罪者提供一個心理醫生,雖然這樣會花費很大,但也許以後就出這樣一套系統了呢。分析出這個人的動機以及再犯率和可改造之類的數值。成年人也會有心裡不成熟或者弱智的犯罪。孩子也有有計劃的惡劣犯罪。

個人觀點,對監護人應當追究的是其未正確履行監護職責的罪行,而不是要求其承擔被監護人所犯的罪行。而且這個監護人不只是未成年人的監護人,還應當包括精神病人等不負刑事責任的其他人員的監護人。


謝邀。中國法治之路漫漫其修遠兮,普法之路任重道遠啊。
回答的人呢?2017兩會不是提出了這個提案么?
我國對於未成年人的劃分有14以下,14至16,16至18三個階段每個階段什麼罪是否要減輕免除處罰都是有規定的,詳情參考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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