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傷害乙後,警察趕到。在警察將乙送醫途中,車輛出現故障,致乙長時間得不到救助而亡。

乙的死亡和甲有因果關係嗎?

警察的車輛故障作為介入因素,與甲的先行行為是阻斷關係,還是疊加關係?


有因果關係。

乙死亡的直接原因是甲的傷害行為。

至於警方車輛故障問題,首先送醫救助行為並不必然令乙獲救。

其次,單純的車輛故障延遲送醫並不會導致乙死亡,是因為甲的傷害行為加上車輛故障才導致了乙的死亡,所以車輛故障因素並不足以大到切斷甲的傷害行為與乙死亡之間的因果關係。


我覺得這裡採用一般社會經驗判斷會更好

介入因素是否會阻卻先前的傷害行為!我個人認為是需要判斷其是否具有等價性。

如下

1.先前行為對結果的作用大小

這裡的作用大小是根據社會生活經驗來判斷行為導致危害的大小,先前行為作用大則有因果關係,作用小則無因果關係。2. 介入因素的異常性大小這裡的介入因素「異常性」指的是先前行為是否必然會導致介入因素的出現?如果先前行為通常是會引發介入因素的,則與先前行為具有因果關係!反則無。

3.介入因素對結果作用發生的大小。

介入因素作用大則歸屬介入因素,小則反之

甲當眾殺害乙,導致乙大出血!根據一般社會經驗,路人看到而救之是必然出現結果! 但因為救治者車輛中途故障而無法及時送醫導致乙的死亡!綜上所述,介入因素的出現是傷害行為所導致具有必然性的,並沒有切斷甲對乙傷害行為的事實,所以乙的死亡跟甲是具有因果關係。


該問題中,介入因素不足以單獨導致損害結果,因此不能阻斷前行為致害的因果關係。


樓上的回答已經比較專業,我就說得盡量通俗點,甲傷害乙纔是導致乙死亡的真正的原因,而警察的介入是阻止乙死亡的結果發生,不過阻止失敗了。


警察的救助行為屬於介入因素,但無法阻斷甲的傷害行為與乙的死亡結果之間的因果聯繫,肯定乙的死亡與甲的傷害行為具有刑法上的因果關係。

首先分析乙的傷情,如果是之後檢查發現,即使及時送醫,也無法挽救乙的生命,那麼應當將乙的死亡歸屬甲的傷害行為。題中說,由於乙長時間得不到救助而死亡,也就是說如果乙及時得到救助是不會造成死亡結果的。

警察的救助行為是本案中的介入因素,在接管乙之後警察有救助乙的義務;

送醫過程中發生車輛故障,如果不是在偏僻地,那麼警察可以攔車將乙送醫,警察沒有這麼做導致乙不治而亡,雖然甲的行為仍與乙的死亡具有因果關係,但乙的死亡主要是警察的不當行為造成的,介入因素對乙的死亡結果影響較大,此時應當將乙的死亡結果歸屬於警察的不當行為;

如果車輛故障是發生在偏僻地,這屬於意外事件,發生了死亡結果,要肯定甲的傷害行為與乙的死亡結果具有因果關係,要將乙的死亡結果歸屬於甲。


應該有因果關係,甲傷害乙對死亡結果影響大,介入因素較為異常但本身對死亡結果影響較小,只是促進了原危險源對死亡結果的作用,肯定無法阻斷甲的傷害與乙死亡的因果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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