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是否擁有自殺的權利?


人最基本的權利就是生存權了好吧。

也就是說,你想要吃得飽穿的暖等等一切慾望,必須得建立在你活著這個基礎之上。

如果一個人都沒命了,又何來人權呢?

自殺干預能夠算道德幫助,也可以說不算,只需要加一個「在某種程度上」,你的這句話就沒問題了。

人們並不是天生就有進行嚴重自我傷害的能力(儘管會有先天因素,特殊的基因可能會促使這種能力在未來形成)。

事實上,人們先天具有的是相反的——條件反射地迴避疼痛、傷害和死亡

這意味著,人們有強烈的自我保護傾向,進化見證了這一點。而有些人,形成了擊退這種迫切迎上的自我保護的能力,成了自殺高危人群,但是只有在某些特殊情況下適用——也就是說他們和別人斷了聯繫,沒有成就感,視自己為其他人的負擔。自殺的第一步是克服生生不息演化的結果,克服自然最強大的力量——自我保護。對死亡的恐懼,而非對生命的熱愛,鼓勵人們繼續下去。換句話說,我們之所以活著,是因為我們怕死。死亡對大多數人來說是恐慌的。

那些真正將自殺付諸實踐的人,在實施的那一刻,對生與死是很矛盾的。他們想死,又同時期望被救。不管他們已經經歷了多少次自殺未遂,不管他們哭訴這個世界有多絕望,他們仍然留有一絲被救的渴望。

死於自殺的人們不僅僅是渴望自殺,他們還形成了實施致命自我傷害的能力。然而,即使那些已相當具備這種能力的人,也保持著對自殺的一定恐懼。因為這個念頭一旦飄過,就會面臨強大的自我保護的阻力。這種恐懼讓希望被救的願望產生。毫無疑問,自殺是讓人恐懼的事情,處於自殺邊緣的人可能會因為這個原因而放棄。——摘自《為什麼要自殺》

自殺干預是正確的,自殺是違背天性的行為。當有人試圖自殺,我們得盡自己所能留住他。

可是,當一個心境障礙患者受夠了種種磨難,再也不想繼續掙扎,放他走或許是最好的選擇。

最後的最後,如果一切都徒勞,請尊重自殺者的選擇。

不是道德幫助,不是人格權侵犯,而是對生生不息繁衍進化所習得的天性的敬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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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是真的忍耐不下去非常肯定自己活不下去的幫助叫道德幫助,只是一時衝動自殺了會後悔的叫侵犯人權。

但我認為人應該擁有自殺的權利,國家不讓安樂死是件讓我不快樂的事。


在我看來:「人應該擁有自殺的權力」,但是,「人也應該擁有阻止別人自殺的權力」。

人沒有純粹意義上的不能自殺的責任,但通常承擔著其它責任,從而不便自殺。

人沒有純粹意義上的必須阻止別人自殺的責任,但通常承擔著其它責任,從而不便不去阻止。


我覺得是道德幫助,我有個好朋友,去年因為抑鬱症自殺了,年僅18歲,這個年齡的我們,是懂了不少了,但是在很多事情面前還是不夠成熟,就像是否應該努力活著這件事就有很多人分不清,這個年紀的我們太容易被小事困住,所以我覺得在大是大非面前有人拉一把是很必要的,就像我那個好朋友,她的離開到現在都是我的心結,因為警察說,她跳樓那天下雪了,她是在17樓的天台跳下去的,天台上都是她自己的腳印,很多很多,說明她一直沒有想好是不是要離開,她很糾結很痛苦,我有時候想,要是有人拉她一把,或者只是聽聽她的心裡話,她也許就不會走了,她才18歲,她善良可愛又漂亮,溫柔又為她人著想,學習也不差,她會有一個多麼光明的未來,我不敢想,所以看到寫篇小文章的人,求求你了,如果身邊有人有自殺傾向,請務必要勸勸她。


如果一個人與社會沒有任何關係,那一個人無論對自己的身體做出什麼,都是一個人的權利和自由,而一個人自殺,不可能不對他人造成影響,所以自殺本身就違反社會道德。自殺干預是強制性的,為了維護社會道德所必須的。

想起羅翔老師的那句話,自由不能以徹底放棄自由為代價。自殺干預看似侵犯了個人自由,但是,其實它是為了不讓你徹底放棄自由。如果僅僅是因為怕侵犯那微不足道的行為控制權,而放棄了生命的權利,豈不是西瓜芝麻。

依我看,自殺干預屬於道德幫助,也屬於侵犯人權,兩者並不衝突。道德幫助是為了維護社會道德,侵犯人權是為了保護人更高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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