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是尋釁滋事罪,為什麼水潑李彥宏就只是拘留幾天就完了?洛陽打老師就得判刑一年半?

我們國家的法律是由法官個人根據心情量刑嗎?同一個罪名判決結果差距如此大,是否公平?


其實你的問題是「同一個罪名為何結果相差大?」簡單說,遇到事情要具體問題具體分析。「百度CEO李彥宏在自己公司的活動上被當眾潑了一瓶礦泉水」和「人民教師被20年前教過的學生當眾歐打」,表面上看肇事者都是尋釁滋事行為,但這兩件事的性質、行為人的主觀惡性、造成的社會危害後果等是不盡相同的。所以,根本不是「同一個罪名」。要回答你的問題,就必須讓你明白什麼是定罪?什麼是量刑?我結合自己的實踐經驗,說說對如下三個問題的看法:

一.如何評價一個行為是否構成犯罪?

首先,「法無明文規定不為罪、法無明文規定不處罰」,這是刑法的基本原則之一罪刑法定。

罪刑法定,是指法院在判定一個人是否犯罪以及判處何種刑罰,必須依照法律的明確規定,不能隨意判案。罪刑法定有如下要求:

1.只有法律將某一種行為明文規定為犯罪的,才能對這種行為定罪。

2.判定某一行為是否構成罪,必須嚴格按照法律規定的條件和標準,不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和要求的,不能任意解釋、推測而定為有罪,並且在罪名的認定上也要按照法律的規定,法律規定是什麼罪,就定什麼罪。

3.對於犯罪的處罰、即判什麼刑,也必須嚴格按照法律規定的量刑標準,輕罪輕判,重罪重判,不能輕罪重判,重罪輕判。

在實踐中,如果公安機關接到舉報或偵查發現違法犯罪行為,會根據實際情況決定是否拘留違法犯罪嫌疑人,拘留後進行調查(注意:此時只是懷疑),根據調查結果作如下處理:

1.嫌疑人的行不構成犯罪的也不違法的,依法撤銷案件,釋放嫌疑人;

2.嫌疑人的行為構成違法但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罰(行政拘留、罰款等);

3.嫌疑人的行為構成犯罪的,依法移送檢察院審查起訴。

刑事司法程序分三個階段:公安偵查、檢察院審查起訴、法院判決。為什麼要經過這麼複雜的程序?因為要互相監督才能促進公正。所以,在法院判決未生效之前,都只能稱之為「犯罪嫌疑人」,這也是為了避免冤假錯案。是人就有可能犯錯,所以程序上的公正,是案件公正判決的前提。

前面已經說了,定罪量刑也是要嚴格依據法律規定認定事實證據,嚴格適用法律,而不是法官想怎麼判就怎麼判。司法改革以後,法官實行終身責任制,若法官有失職行為,是涉嫌徇私枉法罪的。因此,沒有任何人可以隨便定一個人的罪。

二.同樣是尋釁滋事,為何處罰結果相差這麼大?

首先,每個人對法律的解讀和適用是不一樣的,有些人認為,常仁堯被判刑完全是因為他上了熱搜,而李彥宏被潑水也上了熱搜,為何肇事者僅僅行政拘留?更有律師認為肇事者不該行政拘留。

民意不能綁架法律。道德和法律對某一行為的評價有時是同一的,但有時則正好相反,在道德的上應當弘揚的行為,在法律上卻應當得到的制裁。某人將「壞人」殺死,在道德應當是大快人心的好事,但在法律上卻是赤裸裸的犯罪,應當承擔故意殺人罪的刑事責任。

法,是為制度執行而設定的規則。而在設計制度和規則時,已經考慮到民意,也考慮到社會效果,為了民意不受侵害和社會的公正,所以需要立法。每一次立法,都要通過人民代表大會的多數通過,才會有法,這是為法的公正而採取的必要的有效的決議。法,本身就代表了民意,這也是立法的原則,更是立法之本。民意對於法律有一定的影響力,但法律就是法律,同情心只能代表一部分人的民意,並不應該左右法律的執行。更不應該讓媒體來綁架法律的執行。

對一個行為定罪量刑通常要考慮如下方面:

犯罪構成體系:四要件體系與兩階層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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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些人認為,法官判案也應當考慮犯罪嫌疑人事出有因,但是,這個「事出有因」也是要具體問題具體分析,法官不是神仙,沒有讀心術,法官只能盡量根據客觀證據來認定案件事實。試想,如果每個人都說自己事出有因而不必接受應有的處罰,那社會公正何在?

關於「20年後攔路打老師」案,審判長答記者問?

mp.weixin.qq.com圖標潑水李彥宏的人被拘留 律師:不該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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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尋釁滋事罪怎麼量刑?

犯罪嫌疑人通常都會問:「我這個案子會怎麼判?」

首先,怎麼判,不是我說了算,在沒有經過一系列嚴格的刑事司法程序之前,沒有人可以斷定案件的結果。那我可以告訴你什麼?我可以告訴你,這類罪名的量刑法律是如何規定的(可點擊如下鏈接)。

2019,尋釁滋事罪最新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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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我可以為你搜索大數據,這類罪名有多少無罪判決的案例、有多少判緩刑的案例、有多少輕判的案例等等。

最後,我可以結合自身的辦案經驗告訴你一些對案件事實認定和適用法律的分析、可以採取的辯護策略以及可能產生的後果,僅供參考。我還可以了解你在羈押期間人身權利是否受到侵犯、司法機關辦案過程中是否有違法行為等等,若有,可以幫助你申訴。

但是,每一個案件的具體情況、細節都是不可能完全相同,「沒有一片樹葉是完全相同的」。所以,我通常會告訴你,先了解案情,盡量為你爭取無罪或者罪輕辯護。

綜上所述,請相信公安是不可以隨意抓人的、法官是不可以隨意判案的。沒有一個判決結果是可以讓所有人都滿意的,因為判決的結果總會損害到部分人的利益,總會有人反對。只要這個案件程序上是公正的,也無可厚非。目前我國公檢法機關的法律素質在不斷提升,我們律師的工作也是在促進司法的公正。希望各位遇事冷靜分析,透過現象看本質,不要人云亦云。


量刑檔次(兩檔):

(一)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1)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

(2)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的;

(3)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

(4)在公共場所起鬨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

(二)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並處罰金):

糾集他人多次實施前款行為,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

升檔標準

糾集他人三次以上實施尋釁滋事犯罪,未經處理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並處罰金。需要滿足以下三個條件:

一是每次實施的尋釁滋事行為均構成犯罪 。

二是每次尋釁滋事行為未經處理,包括行政處理和刑事處理。

三是多次尋釁滋事行為的時間跨度,只要未超過法定的追訴時限期限,均可計入。


一個是違法,治安管理處罰法。

一個是犯罪,刑法。


第二百九十三條有下列尋釁滋事行為之一,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二)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的;(三)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四)在公共場所起鬨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糾集他人多次實施前款行為,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並處罰金


兩個名字相同,但是實際完全不同。一個是刑法,構成犯罪。一個是治安處罰法,違法但不構成犯罪。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六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一千元以下罰款: (一)結夥鬥毆的; (二)追逐、攔截他人的; (三)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的; (四)其他尋釁滋事行為。

《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 尋釁滋事罪

有下列尋釁滋事行為之一,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 (二)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的; (三)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 (四)在公共場所起鬨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 糾集他人多次實施前款行為,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並處罰金。


現在打黑除惡,不說別的,這些黑社會坐大期間,打架鬥毆,欺行霸市可不少吧?尋釁滋事罪跑哪裡去了?倒是扇了老師一巴掌,尋釁滋事罪接著就跳出來「主持正義」了。


唉,知道為啥這個問題律師回答的熱情不高?

有些事情不能說太多罷了。


在日本這個神奇的國度,一切皆有可能。


別當真,歷史毒瘤沒清理乾淨,問他怎麼量刑,還不如呼籲廢止這種法條


這個是只考慮社會影響,不考慮受害人實際損害的例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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