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涉嫌盜竊,被拘留30天後辦案單位過來釋放,然後給辦了取保,後面還會有問題嗎


看了幾個朋友的回答,有些並不準確,我也回答一下吧:

第一,「因涉嫌盜竊,被拘留30天後辦案單位過來釋放,然後給辦了取保」,如果是拘留30多天後才放人,表明公安機關已經將該案提請檢察機關批捕逮捕了,但檢察機關沒有批准。原因可能為:案件事實不清,證據不足,嫌疑人犯罪情節較輕,可以不予以羈押,取保候審要以保證訴訟的順利進行。

第二,如果是「嫌疑人犯罪情節較輕,可以不予以羈押」,但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那麼公安機關一般會不捕直訴,刑事訴訟程序繼續進行,嫌疑人不羈押,但配合後續的審查起訴、審判程序。

第三,如果是「案件事實不清,證據不足」而取保,不排除後續公安機關繼續偵查取得關鍵證據,再次呈請批捕逮捕的可能性。但如果無法取得關鍵性證據,公安機關可能撤銷案件或者不對嫌疑人偵查。後一種情形,一般在案件存在多個嫌疑人時發生,案件後續可能不了了之了。實踐中,在存在多名同案人的刑事案件中,部分嫌疑人被取保候審後,案件也不撤案,但被取保候審的嫌疑人確實不了了之了。

總之,有事無事,一言難定,要根據具體情況分析。祝您好運。


盜竊是很簡單的案件,一般不捕的情況就是金額不大,初犯或者未成年,不構罪的情況極少。但按照這種情況能拘留你30天這個我比較納悶為什麼,多次?團夥?流竄?如果這樣為什麼不捕呢?不過取保只是給你變更了強制措施,還要繼續偵察。正常情況下兩種結果,一是因各種原因公安撤案,你這事就不追究了。二也是公安偵察完畢後移送檢察院起訴,然後繼續走程序了。


檢察機關以證據不足作不批准逮捕決定,公安機關只能暫時給你辦理了取保候審。

接下來有三種可能:

一是:公安機關經過繼續偵查,取得了關鍵性證據,再次向檢察機關提請批准逮捕,檢察院經審查,如果達到逮捕的證據標準,可能會批准逮捕,這樣你就會進看守所,等候法院審判。

二是:公安局取得相關證據後,直接移送審查起訴,不再二次報捕,這樣你的強制措施還是取保候審,暫時不需要進看守所。但是,也需要接受法院審判。

三是:公安機關未能取得關鍵性定罪證據,不能證實你構成盜竊罪,公安有可能會作撤案處理。這種情況下,人算是沒事了。


有,補充證據以後再逮捕。

案子還沒結案,只是取保候審而已,還在刑事偵查期限內。


有問題,取保候審和刑事拘留一樣是刑事強制措施,檢察院沒有批准逮捕嗎?可能是因為你情節輕微,取保候審沒有很大社會危害性,所以由刑事拘留轉為取保候審,之後檢察院還是可能會提起公訴,由法院審判。


有的哦,如果公安局向檢察院提起起訴,檢察院決定起訴的話,判決下達了還是會判刑的哦


你只是取保,不代表徹底沒事了。一個案子要經歷公安~檢察院~法院這三道關,建議你找律師好諮詢下,看能否在公安或檢察院階段就終結了,這樣就不用上法院開庭了。公安對於案件可以撤銷,檢察院可以不起訴,雖說不一定是無罪,但對普通人來說,效果一樣的。


取保候審也是一種刑事強制措施,並不意味事情結束了。


原則上應該沒有很重大的事了,但是後續還是有點收尾。具體情況具體分析。建議你還是交由律師處理吧。


從理論上來說,案件並沒有結束。因為公安機關並沒有撤案,現在因為證據不足釋放,但不能排除未來公安機關找足了證據再將嫌疑人逮捕。我在其他問題的回答中解答了30天取保和37天取保的區別,結合題主說的情況,我認為是37天內取保的,所以並不能認為已經高枕無憂了,偵查機關是否放棄繼續偵查是不清楚的,畢竟沒有直接撤案。

但是考慮到題主所述罪名,我認為有較大可能最終會撤案,畢竟所涉及罪名不重,關於盜竊案在前期證據不足的情況下,後期取得重大突破證據的可能性不大。

實在不放心可以找律師進行一個詳細的諮詢,最後提示一點,現在仍然是取保候審的強制措施,要遵守取保候審的相關規定。


可能會有。


接下來會有檢察院的聯繫你的 過去了解情況 然後檢察院會決定要不要起訴 如果金額少 可能會不起訴的 一定要隨叫隨到 態度好點


捕了沒有啊?要是捕了可能是社會危害不大,預期緩刑以下,當然也有例外(身邊就有取保候審後判了兩年半實刑的) 要是沒捕可能公安機關證據不充分不夠逮捕條件被退回補充偵查,這個就大概率沒事了。


證據不符合逮捕條件,就是證據不足不捕,如果偵查機關補充新的證據會重新報捕,無補證空間會解除取保候審結案。


1、如果一直是「案件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檢察院不但不能逮捕,也不能起訴,即便起訴法院也不會判決有罪。

2、如果警察在接下來的調查發現新的證據,足以證明犯罪事實。接下來就會逮捕、判刑。

3、關鍵是當事人有沒有作案,才能知道以後還有沒有事。


不用學法也知道呀,證據齊了就來抓你了唄


主動釋放的就沒事了,只是很多37天內釋放的,辦理的也是取保候審,是沒問題的,如果是已經簽署了逮捕令後期自己拖人辦理的取保候審,是還需要開庭審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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