希望客观公正的回答,最好有相关的法律条款。

不希望xzf或者原耽女孩发表主观回答。

实不相瞒,本人比较喜欢《陈情令》,之前也觉得肖战还不错,平时也会关注二次元,对耽美也不抗拒,只是最近两天瓜吃的太饱,心中也有不少疑惑。

期待能得到客观的回复,谢谢!


谢邀

还是要分情况讨论的,合理创作,不(未经授权)商用一般是不会侵权的

同人文主要分两类,一类是对已有的文学作品,影视作品内容或角色改写再创作,一类是用三次元(现实生活)人物名字进行创作

首先,第一类文学作品再创作,只要不拿去商用,内容合适,小范围传播,属于个人创作,或者已经过原作者授权的,不构成侵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二条 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其著作权由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

侵犯著作权的情形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第四十五条 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公开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  (二)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的;  (三)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  (四)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

  (五)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表演、播放、展览、发行、摄制电影、电视、录像或者改编、翻译、注释、编辑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使用他人作品,未按照规定支付报酬的;  (七)未经表演者许可,从现场直播其表演的;  (八)其他侵犯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的行为。

综上,第一类同人再创作,只要取得授权或未取得授权不出版,不歪曲人物,不盈利基本是不构成侵权的。记得要标注原作者

第二类,就三次元的人物写同人文,无非是普通人或公众人物

公民享有姓名权,名誉权,隐私权,人格尊严,并受法律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条,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等权利。

所以,如果文章中有对特定人(根据名字能够联想到是现实中的某人)形象丑化歪曲,描写隐私阴私,构成侵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 一百零一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但,文学作品需要艺术加工,合理范围的创作加工是可以的

与第一类同人再创作一样,以三次元人物为主角的同人文,未经授权不得出版或商用盈利。

需要注意的是,不能将三次元人物写入色情,暴力类文章,合理创作,隔离加工。如果作品侵犯他人名誉权,造成不良影响,一但被追究法律责任,由于公众人物影响力,知名度较大,索赔数额相应也会较大

公众人物名誉权侵权案,可以参考王思聪诉鱼丸公司案,以及各个明星诉网路用户诽谤,侮辱等案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和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可以责令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可以书面或者口头方式进行,内容须事先经人民法院审查。 恢复名誉、消除影响的范围,一般应与侵权所造成的不良影响的范围相当。 公民、法人因名誉权受到侵害要求赔偿的,侵权人应该赔偿侵权行为造成的经济损失;公民并提出精神损害赔偿要求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给与受害人造成精神损害的后果等情况酌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需要提的一点是,目前还未有过公众人物起诉同人文侵权,大部分优秀的同人文有利于明星圈粉,还有就是同人文的传播范围较稳定

但不起诉,不代表没有侵权,同人文数量多,有文笔立意杰出的优秀作品,也有少数踩著黄暴线的作品

创作自由,是基于不侵犯他人合法权利的自由,而非绝对自由

当然,相对来说,同人文的自由还是比较大的,看到此篇的各位大大也不用太担心,一般只要不盈利,不恶意歪曲丑化,尊重著作权和他人合法权利就好

以上都是自己查资料,整理来的,如有意见,欢迎交流;如有错误,敬请指正。


补充@溜了溜了的回答,同人作品还有可能构成不正当竞争。

同人作品,只是借用原作品的部分人物的设定,某些抽象的故事情节,但并未将情节在原作品的基础上,这个时候它大部分的作品表达,如作品类型,时代背景,故事内容结构等等都与原作存在大量区别,并未引用原作品的独创性的表达,不构成实质性相似,并不会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但收费的同人作品还可能构成不正当竞争。同人作品侵权有一个经典的案例,那就是「金庸诉江南案」,本案一审审理后认为,江南作品《此间的少年》情节内容不同未侵犯著作权,但以盈利为目的进行销售构成不正当竞争。

法院审理认为,《此间的少年》不构成著作权侵权。虽然该作品使用了金庸四部作品中的大部分人物名称、部分人物的简单性格特征、简单人物关系以及部分抽象的故事情节,但并没有将情节建立在金庸作品的基础上,而是在不同的时代与空间背景下,围绕人物角色展开撰写全新的故事情节,创作出不同于金庸作品的校园青春文学小说,部分人物的性格特征、人物关系及相应故事情节与金庸作品截然不同,情节所展开的具体内容和表达的意义并不相同。

法院认为,江南、联合出版公司、精典博维公司等三被告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同人作品」一般是指使用既有作品中相同或近似的角色创作新的作品,若创作仅为满足个人创作愿望或原作读者的需求,不以营利为目的,新作具备新的信息、新的审美和新的洞见,能与原作形成良性互动,亦可作为思想的传播而丰富文化市场。但该案中,江南利用读者对金庸作品中武侠人物的喜爱提升自身作品的关注度后,以营利为目的多次出版且发行量巨大,其行为已超出必要限度。尤其是江南2002年首次出版时把书名副标题定为「射雕英雄的大学生涯」,将自己的作品直接指向金庸作品,借助金庸作品的影响力吸引读者获取利益的意图尤为明显。因此,法院认定江南的行为具有不正当性,与文化产业公认的商业道德相背离,应为反不正当竞争法所禁止。

相关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当竞争法》

第二条

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遵守法律和商业道德。 本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行为。 本法所称的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或者提供服务(以下所称商品包括服务)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第十七条 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正当竞争行为损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因不正当竞争行为受到损害的经营者的赔偿数额,按照其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经营者恶意实施侵犯商业秘密行为,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经营者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六条、第九条规定,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权利人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你好,是这样的,同人文其实一直在侵权「边缘」游走的作品,到底是否侵权,有时候需要看具体的作品来下定论。

如今,暂时没有十分具体的法律去判断一部同人文是否侵权,不管是国内还是国外。

一般来说,我们很多人都「默认」了同人文在侵权方面是暂时比较安全的。

如果作者是属于二度写作。或者是延伸改写,为此,如果不达到抄袭与剽窃的程度话,现有的版权法规是没有限制的。

换言之,如果自己所谓的同人文,基本上对原作品进行大量的「复制粘贴」,情节也高度「相似」,鲜有自己的创新的观点的话,然后再去进行牟利行为的话,那么就会踩到了侵犯版权问题的雷区。

当然啦,如果你的同人文过于「黄暴」的话,也会涉及到其他法律相关的问题。


我觉得吧,是有侵权的……

就像翻唱别人的歌改了几句词,那不是侵犯别人的改编权吗(高中政治有学)。同理(我觉得同理),不管事动漫的同人还是小说的同人都有侵犯改编权吧……

真人同人的话……上面高赞回答有讲了

个人观点,欢迎指正,狗头保命


非专业人士,不讲法律。从世俗观念来讲,原作者辛辛苦苦写的文构建的世界都是他们的精神产物,同人文不能打著喜欢的旗帜,任意再次创作,除非争得作者的同意。再次写现实存在的人,文章中能联系真人的,征求真人的同意是对别人的名誉,姓名最起码的尊重,不能打著爱的旗帜随意侵犯别人的基本的尊严。


同人创作不一定都涉及侵权,但的确是有侵权风险的。我们可以将同人创作分成两类来讨论。

第一类同人创作:使用了原著的人物姓名、性格,但不涉及人物的复杂关系或者个性化情节;

第二类同人创作:除了使用人物姓名、性格,还涉及到原著中一些复杂的人物关系和情节。

对于第一类同人作品,在著作权法上难以认定存在侵权。因为人物姓名和性格,前者难以构成作品,而后者属于「思想」范畴。但是,这并不意味创作内容一定没有侵权风险,如果在推广方面不注意和原著作出足够区分,就有可能导致消费者混淆或者搭载他人商誉而构成不正当竞争,金庸诉江南案就是一个典型的案例。

第二类同人作品实际是利用他人作品内容进行改编的「演绎作品」。由于同人作品对他人原著的改编往往是颠覆性的,这就意味著第二类同人作品很容易侵犯原作者的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和改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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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焦点是:是否以盈利为目的,一旦盈利原作者就可能秋后算账。

说一个经典的案例,江南写的《此间的少年》人物和对应的性格都是以金庸作品为原型,这是江南的20年前写的成名作,当时金庸前辈没有管。

但是在2016年,金庸提起了诉讼,最后法院判决江南赔偿金庸经济损失168万元。

看一下法院对《此间的少年》是否侵犯了金庸的著作权做的解释,可以更方便你把握创作同人作品的「度」:

法院认为作品的人物关系、故事情节与原著没有相似性,仅是借用了原著角色名称,因此不构成著作权侵权,也就不能说是抄袭。但《此间的少年》借助金庸作品的号召力提高了自身作品的关注度,并出版发行量巨大获取了盈利,构成了不正当竞争。

附上中国知识产权报的相关报道:

金庸诉江南「同人作品第一案」一审宣判--知识产权--人民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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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不算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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