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到、聽到等了解到案件有關事實,對案件查明事實有幫助的人都可以做為證人,無論年齡、智商。只不過根據不同情況,證人的證明力不同,法院會根據不同情況選擇如何採信。


證人證言屬於訴訟法中的法定證據種類之一。

什麼樣的人能夠成為證人?

答案是凡是知道案件事實並且能正確表達的人都能夠成為證人。包括未成年人、兒童和精神病人。關鍵在於是否能夠正確表達,而不在於是否有民事行為能力。

一個五歲的小孩和一個20歲的精神病人,在民法上都屬於無民事行為能力人。他們去簽合同,自然是無效的。

然而他們目睹了一起故意殺人案,並且都能正確表達,能夠說的清楚,或者比劃的清楚兇手的外貌特徵,案件過程等。他們都具備成為證人的資格,他們的言論可以作為證人證言。

很多人容易混淆證據資格和證明力大小的問題。就比如同樣是剛才的故意殺人案件,一個思維清晰,口齒伶俐的成年人的證人證言是比一個精神智力有問題,表述不清的精神病人的證言證明力要大很多。

但是不能否認二者的證言都具有證據資格。小不等於沒有。法官是在綜合全案證明力大大小小的證據,最終得出一個客觀公正的結論。在疑難案件中,物證滅失的情況很常見,破案的關鍵往往就在於最初那不起眼的小證據。

小證據也擁有大能量啊!


除了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都可作證。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還有其他人證明力度不同,比如跟原被告有朋友親屬關係的,證明力要弱點


每個有關係的人都可以是人證,只是每個人的證明力不一樣。


只有和案件有關的纔可以作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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