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海龍不負民事責任。

《民法總則》第一百八十一條規定,「因正當防衛造成損害的,不承擔民事責任。」


正當防衛不負民事責任。

《民法通則》第一百二十八條: 因正當防衛造成損害的,不承擔民事責任。正當防衛超過必要的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的,應當承擔適當的民事責任。

《侵權責任法》第三十條 :因正當防衛造成損害的,不承擔責任。正當防衛超過必要的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的,正當防衛人應當承擔適當的責任。


正當防衛既是刑法的免責事由,也是民法的免責事由。所以不負任何責任


不好意思,已經作出判決了


于海龍屬於正當防衛,不用付刑事責任,同時也不負民事責任。

此案的最終完結是正義的審判,也是中國思發的進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八章 民事責任

第一百八十一條 因正當防衛造成損害的,不承擔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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