坐牢也能推遲?感覺這種判決不嚴肅啊。


說點大白話吧,簡單的來說,判了緩刑,就是把人放了,不關押了。

(很多人還是不理解我的意思嗎?緩刑就約等於釋放了,緩刑時間結束之後,刑罰就結束了。不會再關押了)

緩刑二字可以簡單理解為「先不關押你了,放出去,但是要延長考察時間」

一般都是比較輕的罪(判處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包括三年),一般來說取得了被害人的諒解(比如把錢賠到位了,這個不是必要條件),然後法院認為把你放了沒啥危害性,這個時候就有可能判緩刑。

判緩刑對於被告來說當然是好事,所以都會積極爭取想要緩刑。因而犯罪的這個被告就會積極坦白、態度良好、積極賠償,這樣期待法院寬大處理,判個緩刑。

而緩刑當然是比實際關在監獄裡爽多了,所以緩刑的時間比實刑都要長一點。比如說判一年緩兩年、判三年緩五年。

不存在判10年緩15年這種操作,能判十年的罪,都不是小罪名了,這種大罪呢,不能判緩刑的。

緩刑期間,雖然在家,但是一要聽話,法院的話老老實實的聽;二要按規定定期報告自己的情況,比如說想開店了什麼的都得報告一下,這個是向司法局彙報,或者有社區矯正機構;三就是如果法院判決的時候不讓你見某個人(比如某同案犯也判了緩刑),你就不能見,如果見了就是違規,違規的話問題就很大了,可能重新收押回去;四呢就是如果要離開所在地區市,得打報告申請。

出國之類的就暫時不要考慮了。

如果你緩刑期間表現良好呢,但最後一天犯錯了,前面的好表現都沒用,會重新收監。

因而緩刑也是不自由的,只是更人性化一點來處罰。

緩刑期間一旦犯罪就會重新收監,而且新犯罪的判罰會把之前的罪摞一起。

還有就是,累犯不能緩刑。

累犯就是指受過一定的刑罰處罰,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後,在法定期限內又犯被判處一定的刑罰之罪的罪犯。

還有我必須說一句,死緩,居然有人說是死刑,緩一緩,兩年後執行死刑。

現在不是這樣的。

法院確實是判決「死刑,緩期兩年執行」,但是不是兩年後執行槍斃,一般會執行無期徒刑。

死緩其實雖然列在死刑裡面,但是基本上就死不了了。

死緩的兩年,是考驗期,這兩年也是關在監獄裡面的,被告在被羈押期間表現沒啥問題,就直接轉成無期徒刑了。

如果這兩年被告在號子裏把人胳膊打斷了之類的,那麼就有可能被執行死刑。

只要這兩年表現良好,死緩就會變成無期。

後面說幾句,無期徒刑罪犯在刑罰執行期間,有悔改表現,或者有立功表現的,服刑二年以後,可以減刑。

減刑幅度為:有悔改表現,或者有立功表現的,一般可以減為二十年以上二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這裡指的是,直接判無期的轉這個年份;如果判死緩再轉無期的,減刑也是減為25年)

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減為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在我國判刑,從輕到重大體分為

管制

拘役

有期徒刑

無期徒刑

死緩(有的死緩會限制減刑,這個就比一般的死緩判的更重)

死立執

除此以外,還有罰金或者剝奪政治權利的規定。

順便科普一下追溯時效吧

是否治安處罰追訴時效僅有六個月,如果是為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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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回答問題:用大白話說,就是雖然判了一年有期徒刑,但先不需要蹲監獄。放出去考察兩年,如果表現良好,就不用執行有期徒刑了,否則麻溜點回來蹲。

然後展開,針對問題描述中認為這種判決「不嚴肅」的觀點,談談緩刑制度。

中國法律中的緩刑制度, @奉義天涯 的回答介紹得很詳實且生動了。我來提供一個橫向比較的視角,介紹一下美國法律中的緩刑,並通過中美兩國緩刑制度的共性,介紹緩刑制度的意義。

美國法律中的「緩刑」(Probation)定義和中國類似,指的是對於已經被定罪且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犯罪者,暫緩執行有期徒刑,在社區矯正機構的監督下,遵循法院設定的條件度過一定的考察期。如在考察期內表現良好,則不需要執行有期徒刑,如果過程中違反法院的要求,則可能會被剝奪緩刑機會,立即開始服刑。

法院通常會設定的條件有:

  • 緩刑期間遵守法律:這是最最底線的要求了。
  • 不得吸食毒品 / 不得飲酒:對於大麻合法化的州,這一條可以在上一條的基礎上對癮君子作出約束,社區矯正機構一般會要求犯罪者定期進行尿檢。對於酒駕或者和過量飲酒有關的犯罪,法院也可能要求犯罪者佩戴酒精檢測手環,這種手環在檢測到周圍空氣中揮發的酒精含量達到一定程度時就會向社區矯正機構發出警報,有的還能開啟攝像功能供取證。
  • 不得接觸特定人員 / 進入特定場所:對於家庭暴力犯罪,這類條件比較常見,法院會簽髮禁止接觸令,保護被害人免遭騷擾,違反禁止接觸令本身就屬於犯罪。
  • 不得持有武器 / 不得投票 / 不得到其它州旅行:法院可以部分剝奪緩刑犯被憲法賦予的權利。
  • 向被害人進行經濟賠償:對於一般的盜竊 / 毀壞財物類犯罪,有時被害人更希望得到賠償,而不是讓犯罪者蹲監獄。如果犯罪者有正當職業,法院可能會傾向於讓他保住工作,將合法收入用於進行經濟賠償。
  • 參與社區服務:明尼蘇達州每年十月份到第二年五月,需要勞動力來鏟雪......

來源:Bureau of Justice Statistics

緩刑在美國的使用非常普遍,根據 Bureau of Justice Statistics 的統計,2016 年有超過 360 萬人處於緩刑考察期,超過了正在服有期徒刑的犯罪人數。考慮到美國刑法中不區分「違法」和「犯罪」,對社會危害性較小的一些行為也進行入罪化處理,所以緩刑被廣泛用於處理各類對應到我國應被處以行政拘留的行為。

緩刑制度,在理想的狀況下,主要能發揮兩點價值:

1、降低社會管理成本。這裡的成本有兩個層次,一是監獄管理的直接成本,二是犯罪者在服刑期間無法工作、刑滿釋放後就業面臨困難所導致的間接成本。中國畢竟不像美國那樣,可以把監獄承包給私人企業轉移財政負擔,每名服刑者都是在靠納稅人養著的==

2、避免犯罪者因為被社會所排斥,再次走上犯罪道路。《我不是葯神》裡面有句臺詞:世界上只有一種病,那就是窮病。其實,也有很多罪,本質上是窮罪。對於罪行相對輕微,對社會危害不大,沒有進行暴力犯罪的犯罪者而言,如果蹲了兩年監獄出來,工作也沒了,老婆也跟著別人跑了,會不會從此加入黑惡勢力從事違法的營生?這是一個需要警惕的可能性。

刑法的制定需要考慮社會目標,刑罰的目的在於預防,緩刑制度也是這一點的體現。當然,為了避免讓緩刑制度變成對犯罪者的縱容,也要求社區矯正機構有能力監控違反緩刑條件的行為,作出堅決的應對。機會給你了,不珍惜的話,誰也沒辦法。

參考閱讀:@奉義天涯 的回答

奉義天涯:「有期徒刑一年,緩刑兩年」是什麼意思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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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生效後,進入兩年緩刑期。這期間是在家裡的,實行社區矯正,但是行為、活動會有諸多限制。

兩年內若沒有重大違紀,一年有期徒刑不再執行(多謝評論區提醒改正)。

兩年內若有重大違紀,撤銷緩刑,收監執行一年有期徒刑。若違紀行為同時構成犯罪的,數罪併罰。

看似不嚴肅,這也是刑法的罪責刑相適應原則決定的。有些人有些罪情節較輕,或過失,或退贓,或迫不得已,或情有可原等等,是發生在特定情形下的犯罪,沒有再犯的可能性,特殊預防的必要性較小,反社會性和法敵對性較小。


年薪過千,剛出監獄,利益相關

判刑一年,但是先不去坐牢,也就是所謂的實刑。

而是在居住地(可以戶口所在地,也可以是常住地址)受到一定約束的自由活動。

拿到判決書,先到當地司法局報道。司法局工作人員對你說明一些注意事項,該幹什麼,不該幹什麼,幹了之後會有什麼樣的後果。

然後去當地指定醫院體檢,免費的。

再去當地司法所報道,司法所警官是你的直接負責人。

北京這邊一般是不能出北京市,也有個別司法所不允許出所在的行政區縣。

在司法局會佩戴電子監控設備,前幾年是手錶,要求二十四小時不得拆卸,不得沒電,67級別防水,洗澡也不會壞。一旦拆卸,超出活動範圍,司法所電腦上都會有記錄。

然後會有一個三天的封閉教育,湊齊一批,統一到司法局集合,集體坐車到一個類似管教所的地方。同喫同住,白天上法律方面的課程,晚上休息。最後一天考試,合格就回家。

每週固定時間打電話到司法所報道,每個月要本人親自去司法所報道按指紋,每個月固定多少小時的義務勞動。每三個月寫一篇近期心得。

如果特殊情況,必須外出,要寫請假條。警官管的不嚴,或者送點禮,或者嘴甜點,警官看你沒什麼問題的話,可能會批准。但是像兩會期間,基本上沒可能。除非是真的必須去的合理要求。

北京這邊管的不嚴,據說上海那邊特別嚴,甚至要求請假的人到目的地的司法所報道。

如果在這期間被警告三次以上,比如脫離監管範圍,無故不來按指紋,(警官決定是否對你警告)就會對你收監。如果在這個期間接受行政拘留,那直接就收監。刑期從頭開始算。

總之緩刑期間有自由,但是會變著法的讓你感覺到對生活有很大影響。比如報道,勞動,都是工作時間,必須請假才能去。不能外出,北京都出不去。

所以並不是說緩刑就沒事了,對於情節輕微的罪犯來說,可以起到很好的管教效果。畢竟不是十惡不赦的,經過這一回,也肯定不會再犯了。


有期徒刑一年,緩刑兩年是指判處的一年徒刑暫不執行,以判決確定之日起兩年作為考驗期,在此期間內,若遵紀守法,沒有違反相應的規定,則不再執行該一年徒刑;若違反規定,則該一年徒刑還要執行;若再犯新罪,則新仇舊恨一起算。

對一些主觀惡性、社會危害性不大、刑期較短的罪犯適用非監禁刑在全世界都十分普遍,一來可防止投入監獄後的交叉感染,二來可以降低執行成本,三來也比較人性化,降低仇恨度。在我國,被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宣告緩刑,考驗期為刑期以上五年以下,期間由司法局負責進行社區矯正。罪犯在緩刑考驗期間自由會受到一定的限制,要定期向監管機關報告,參加監管機關組織的活動,離開所在地區要經監管機關批准,不允許離境。

和監禁刑相比,緩刑也不是佔盡便宜,也有不如的地方。一是緩刑考驗期基本上會比刑期長,也就是說雖然限制程度較低,但限制時間會更長。二是判決確定之前羈押的時間算是白坐了。如某人被抓獲,羈押五個月後被判一年徒刑,那之前羈押的五個月可以折抵刑期,即再坐七個月就刑滿了。而若是判一緩二的話,考驗期是從判決確實之日起算兩年,之前那五個月就白坐了。當然,絕大多數的罪犯還是非常願意喫這小小的虧而早日出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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