坐牢也能推遲?感覺這種判決不嚴肅啊。
說點大白話吧,簡單的來說,判了緩刑,就是把人放了,不關押了。
(很多人還是不理解我的意思嗎?緩刑就約等於釋放了,緩刑時間結束之後,刑罰就結束了。不會再關押了)
緩刑二字可以簡單理解為「先不關押你了,放出去,但是要延長考察時間」
一般都是比較輕的罪(判處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包括三年),一般來說取得了被害人的諒解(比如把錢賠到位了,這個不是必要條件),然後法院認為把你放了沒啥危害性,這個時候就有可能判緩刑。
判緩刑對於被告來說當然是好事,所以都會積極爭取想要緩刑。因而犯罪的這個被告就會積極坦白、態度良好、積極賠償,這樣期待法院寬大處理,判個緩刑。
而緩刑當然是比實際關在監獄裡爽多了,所以緩刑的時間比實刑都要長一點。比如說判一年緩兩年、判三年緩五年。
不存在判10年緩15年這種操作,能判十年的罪,都不是小罪名了,這種大罪呢,不能判緩刑的。
緩刑期間,雖然在家,但是一要聽話,法院的話老老實實的聽;二要按規定定期報告自己的情況,比如說想開店了什麼的都得報告一下,這個是向司法局彙報,或者有社區矯正機構;三就是如果法院判決的時候不讓你見某個人(比如某同案犯也判了緩刑),你就不能見,如果見了就是違規,違規的話問題就很大了,可能重新收押回去;四呢就是如果要離開所在地區市,得打報告申請。
出國之類的就暫時不要考慮了。
如果你緩刑期間表現良好呢,但最後一天犯錯了,前面的好表現都沒用,會重新收監。
因而緩刑也是不自由的,只是更人性化一點來處罰。
緩刑期間一旦犯罪就會重新收監,而且新犯罪的判罰會把之前的罪摞一起。
還有就是,累犯不能緩刑。
累犯就是指受過一定的刑罰處罰,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後,在法定期限內又犯被判處一定的刑罰之罪的罪犯。
還有我必須說一句,死緩,居然有人說是死刑,緩一緩,兩年後執行死刑。
現在不是這樣的。
法院確實是判決「死刑,緩期兩年執行」,但是不是兩年後執行槍斃,一般會執行無期徒刑。
死緩其實雖然列在死刑裡面,但是基本上就死不了了。
死緩的兩年,是考驗期,這兩年也是關在監獄裡面的,被告在被羈押期間表現沒啥問題,就直接轉成無期徒刑了。
如果這兩年被告在號子裏把人胳膊打斷了之類的,那麼就有可能被執行死刑。
只要這兩年表現良好,死緩就會變成無期。
後面說幾句,無期徒刑罪犯在刑罰執行期間,有悔改表現,或者有立功表現的,服刑二年以後,可以減刑。
減刑幅度為:有悔改表現,或者有立功表現的,一般可以減為二十年以上二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這裡指的是,直接判無期的轉這個年份;如果判死緩再轉無期的,減刑也是減為25年)
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減為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在我國判刑,從輕到重大體分為
管制
拘役
有期徒刑
無期徒刑
死緩(有的死緩會限制減刑,這個就比一般的死緩判的更重)
死立執
除此以外,還有罰金或者剝奪政治權利的規定。
順便科普一下追溯時效吧
是否治安處罰追訴時效僅有六個月,如果是為什麼??www.zhihu.com
先回答問題:用大白話說,就是雖然判了一年有期徒刑,但先不需要蹲監獄。放出去考察兩年,如果表現良好,就不用執行有期徒刑了,否則麻溜點回來蹲。
然後展開,針對問題描述中認為這種判決「不嚴肅」的觀點,談談緩刑制度。
中國法律中的緩刑制度, @奉義天涯 的回答介紹得很詳實且生動了。我來提供一個橫向比較的視角,介紹一下美國法律中的緩刑,並通過中美兩國緩刑制度的共性,介紹緩刑制度的意義。
美國法律中的「緩刑」(Probation)定義和中國類似,指的是對於已經被定罪且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犯罪者,暫緩執行有期徒刑,在社區矯正機構的監督下,遵循法院設定的條件度過一定的考察期。如在考察期內表現良好,則不需要執行有期徒刑,如果過程中違反法院的要求,則可能會被剝奪緩刑機會,立即開始服刑。
法院通常會設定的條件有:
- 緩刑期間遵守法律:這是最最底線的要求了。
- 不得吸食毒品 / 不得飲酒:對於大麻合法化的州,這一條可以在上一條的基礎上對癮君子作出約束,社區矯正機構一般會要求犯罪者定期進行尿檢。對於酒駕或者和過量飲酒有關的犯罪,法院也可能要求犯罪者佩戴酒精檢測手環,這種手環在檢測到周圍空氣中揮發的酒精含量達到一定程度時就會向社區矯正機構發出警報,有的還能開啟攝像功能供取證。
- 不得接觸特定人員 / 進入特定場所:對於家庭暴力犯罪,這類條件比較常見,法院會簽髮禁止接觸令,保護被害人免遭騷擾,違反禁止接觸令本身就屬於犯罪。
- 不得持有武器 / 不得投票 / 不得到其它州旅行:法院可以部分剝奪緩刑犯被憲法賦予的權利。
- 向被害人進行經濟賠償:對於一般的盜竊 / 毀壞財物類犯罪,有時被害人更希望得到賠償,而不是讓犯罪者蹲監獄。如果犯罪者有正當職業,法院可能會傾向於讓他保住工作,將合法收入用於進行經濟賠償。
- 參與社區服務:明尼蘇達州每年十月份到第二年五月,需要勞動力來鏟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