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指出,司法上的「有罪」與「無罪」並不能定義「好人」與「壞人」。(取自succo@pixabay)

作者指出,司法上的「有罪」與「無罪」並不能定義「好人」與「壞人」。(取自succo@pixabay)

每當有社會矚目刑事案件(如前些陣子的「嘉義殺警案」)經司法審判後,進行宣判,我們可以很容易地在電視上、在傳播媒體上,看見新聞標題寫著「有罪」「無罪」等字眼;但這些文字,是代表法院認為被告是壞人或好人嗎?

20200501-國民黨立委葉毓蘭(中)1日召開「慟!怒!殺警判無罪!司法思覺失調症確診!」記者會。(顏麟宇攝)
國民黨立委葉毓蘭(中)1日召開「慟!怒!殺警判無罪!司法思覺失調症確診!」記者會。(顏麟宇攝)

在刑法學上,判定一個人有罪與否,通說適用上,採三階段論;亦即,法律人耳熟能詳的「構成要件該當性」「違(不)法性」「有(罪)責性」。所謂「構成要件該當性」,簡言之,乃是指行為人所為行為,是否為《刑法》所欲處罰之行為類型(具有《刑法》上意義的行為);「違法性」,乃是因行為人的行為,滿足構成要件該當性的要求後,即推定這個人的行為具有違法性,準此,須在違法性階層,審查行為人有無《刑法》第21條到第24條的阻卻違法事由;「有責性」,意在判斷行為人在行為時的時點,有無責任能力。

當某個人的行為通過上開三階段審查,即可認定這個人的行為成立犯罪;換言之,如果在這三階段中,有任何一個階層不被滿足,即指這個人的行為不成立犯罪。

承接上段論述,可知法院判決被告有罪,只是依照事實、證據與法學專業,而認為被告在本案中有罪罷了;相對地,法院判決被告無罪,也只是依照事實、證據與法學專業,而認為被告在本案中無罪罷了。對。法院判決有罪、無罪的意義,僅此而已。判決中有提到因為這個人是好人,所以判他無罪;因為那個人是壞人,所以判他有罪嗎?沒有。因為這並不是刑法學上的重點,而且法官根本不知道這個人是好人或壞人。或者更精確一點說,人,根本沒有好壞之分。

從定義上來看,要判別一個人是好人還是壞人,須要綜觀全局,看遍他人生經歷中的大大小小的事情後,才能下精準、客觀的結論。然而,以現代人平均年齡80多歲來看,我們在一個人20幾歲、30幾歲或者40幾歲的時候,就因為這個人經歷一件刑事案件,在我們看過(或者「只」看過)電視新聞報導的情況下,就逕自論斷畫面中的那個人是好人還是壞人,不是顯得可笑與無知?難道一個人是好人或壞人,只要單看他上電視的時候,被媒體如何報導,就可以判定了嗎?

而且,前面提到,現代人平均壽命80餘歲,在這80多年的歲月裡,會做多少事情?不計其數吧!有可能每件事情都是好事或每件事情都是壞事嗎?有著平均智識水準的人都知道,肯定是有好事有壞事,甚至有些事情,根本沒有好壞之分的吧!準此,在一個人的人生中有好事有壞事的狀態裡,我們怎麼定調這個人是好人還是壞人?好事的比例多,就好人;壞事的比例多,就壞人?是這樣嗎?這樣子的做法,不就只是「只看多數,無視少數」而已?難道可以因為一個人一生中好事做多,我們就不計較他所做的壞事?相對而言,難道又可以因為一個人一生中壞事做多,所以我們就忽視(或者該說無視)他所做的好事?這樣籠統、模糊甚至輕率的判別方法,對任何人都不公平。

在筆者的想法上,如果是非有顏色,「是」是白色;「非」是黑色,那麼,人類的顏色,將不是白色,也不會是黑色,而必定是黑白混合的灰色。也正是因為如此,前頭才會說「人,根本沒有好壞之分」。

*作者為東海大學法研所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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