萧启训/执业律师

时常听到雇主在解雇员工时,未依法给付资遣费给员工,导致双方只能循法律途径加以解决。而究竟资遣费是什么?只要员工被解雇都可以请求吗?又雇主要资遣员工时,应该要践行哪些程序才合法呢?此外,员工有无其它注意事项?对于这些问题,身为劳工的你,有必要花时间好好了解一番,以维护自身权益! 

什么是资遣费? 

简单来说,就是员工本身并无离职意愿,却基于「不可归责」于自己的原因而遭解雇或主动终止劳动契约时,劳动基准法(下称劳基法)特别规定,雇主应给付一笔钱给员工,否则对员工来说显不公平,而该笔费用即为「资遣费」。 

至于哪些事由是属于「不可归责于劳工」呢?依照终止劳动契约的发动主体,可以区分为两大类:

一、雇主发动 

此等事由规定在劳基法第11条、第13条但书及第20条,例如:公司歇业或转让、亏损或业务紧缩、因不可抗力暂停工作在1个月以上、业务性质变更,有减少劳工之必要,又无适当工作可供安置、劳工对于所担任之工作确不能胜任⋯⋯等等。 

而实务上,最常见到雇主以「劳工对于所担任之工作确不能胜任」为由而解雇劳工,从文意来看,员工很容易误以为此解雇原因是「可归责于自己」,但其实不是,因此,若员工被雇主以此原因解雇时,还是可以请求资遣费的! 

二、劳工发动 

此部分事由规定在劳基法第14条第1项,例如:雇主不依劳动契约给付报酬、雇主违反劳动契约或劳工法令⋯等等。

若雇主主动资遣员工时,应该要践行哪些程序? 

一、雇主应提前预告劳工 

依劳基法第16条第1项的规定,雇主应视劳工服务长短,于以下时点向劳工为资遣预告;且预告期间雇主薪资仍须照给,纵使雇主没有遵守预告期间,事后还是要足额给付: 

  1. 工作3个月以上未满1年:10日前预告
  2. 工作1年以上未满3年:20日前预告
  3. 工作3年以上:30日前预告

二、雇主应给予劳工谋职假 

依劳基法第16条第2项的规定,劳工于收到雇主的资遣预告通知后,得向公司请谋职假(每星期不得超过2日),且请假期间雇主仍应照给薪资。 

三、雇主应给付劳工资遣费 

于民国94年7月1日后就职者,均适用劳工退休新制,而应依「劳工退休金条例」的规定计算资遣费。而依该条例第12条第1项规定,资遣费的计算方式为:每满1年发给1/2个月之平均工资,未满1年者,以比例计给;最高以发给6个月平均工资为限。而关于计算方式,劳动部网站上有提供线上试算,利用该系统试算将会省不少时间喔! 

此外,依「劳工退休金条例」第12条第2项的规定,雇主应该要在终止劳动契约后30日内给付资遣费给劳工。

四、雇主应通报当地主管机关及公立就业服务机构 

依「就业服务法」第33条第1项规定,雇主应于员工离职前10日,将被资遣员工之姓名、性别、年龄、住址、电话、担任工作、资遣事由及需否就业辅导等事项,列册通报当地主管机关及公立就业服务机构。但其资遣系因天灾、事变或其他不可抗力之情事所致者,应自被资遣员工离职之日起3日内为之。 

而若雇主没有依法通报,依「就业服务法」第68条第1项,主管机关是可以开罚3-15万不等的罚锾。 

其它员工应该注意的事项

一、雇主应结清劳工的所有工资 

雇主资遣员工,在法律意义上即为「终止劳动契约」,故依劳基法施行细则第9条的规定,雇主应结清工资给付劳工,而此之结清范围,依劳基法第38条第4项的规定,乃包括结清该年度员工尚未休毕之特休天数。 

二、劳工可以请求雇主发给「非自愿离职证明书」

 依劳基法第19条的规定,劳动契约终止时(含被资遣的情况),员工可以请求雇主发给「非自愿离职证明书」,此为劳工请领失业给付所应检附的文件之一。 

三、切勿签立「自愿离职同意书」 

实务上,有些雇主为了减轻自己的资遣费给付义务,或使程序简化,而请员工签立「自愿离职同意书」(或类似书面),切记,若雇主要求时,千万别签署此类文件,否则,一但被解释为「自愿离职」,将无法请领资遣费;且雇主也可能以你已签立该类同意书,而不愿再发给「非自愿离职证明书」给你,而使相关权益受损。

结语 

下次若不幸遭雇主资遣时,应依上开说明,一步一步检视雇主有无践行相关程序,可别让自己的权利,因雇主恶意规避而丧失了!

照片来源: Forb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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