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管停車位是屬於開發商還是全體業主的,都建議收。

1、如果是開發商的停車位(一般是地下有產權的停車位,無產權的人防車位有爭議先不說),開發商肯定是要收費獲取利益的。

2、如果是屬於全體業主(佔用地上公共用地停車位),由業主大會決定收取價格和收取方式。

以上兩種停車位歸屬,個人都建議收取。第一種,無可厚非。第二種,我也建議收取,這樣可以提高小區公共收入,這部分收入可以用作小區建議改造投入。同時可以杜絕外來車輛佔用小區停車資源,優先業主停車。 可以實行業主交少量的月租停車,起著雙重認可。


請注意,我說的小區停車收費是單單針對小區業主的車輛而言的。小區業主自己的車輛進出小區以及停車,是否應該收費?對於此問題我有自己的見解,按照我國《物權法》的規定,小區綠地和公共用地及道路屬於業主共有,故小區業主在自己小區停車以及進出小區理應不予付費。各位有和意見?請賜教。最好是請專業人士回答,並能提供相應的法律依據。收費的依據和不收費的依據,不要像我在知乎上看了一些類似的回答一樣拍腦袋,只有觀點沒有依據。謝謝!大家一同探討。

近年來,由於市民可支配收入的不斷提高,個人擁有汽車量不斷增加,「停車難」成為了一個社會熱點難點問題,並由此引發了業主和開發商之間、業主和物業公司之間、業主之間的多重矛盾。 對於小區內的車位、車庫的分配和使用,是否應該收費?如何收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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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物權法》第七十四條規定,建築區劃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應當首先滿足業主的需要。其歸屬由當事人通過出售、附贈或者出租等方式約定。佔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屬於業主共有。依照物業管理相關條例的規定,物業管理區域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應當首先滿足本物業管理區域內的業主、物業使用人的需要。車位、車庫由產權登記部門根據建設規劃予以確權。明確納入業主公攤面積的共有場所,如果被開發商或物業公司改造成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那該車位就屬於全體業主所有,產生的收益扣除開發商或物業在車輛停放管理服務過程中付出的勞動和投入,剩餘收益歸全體業主所有。


我在北京住的這個小區,應該入住有十年以上了,當初沒設計地下停車場,所以一直免費停車,但是車位越來越緊張,根本不夠用了,去年換了物業,開始收停車費(佔地費),大部分業主都同意了,但是有鬧事的業主,早上車直接堵門口,不交錢保安不讓出,還有一次和其他業主打起來了,被警察帶走了,收費後車位基本夠用了,所以收費管理肯定是有意義的


該收。
必須收。

1、沒有任何地方也沒有義務給你免費停車位停車----購車前請先考慮自己有沒有能力負擔車輛的養護費用,包括:油費,保養換機油、上路費、停車費、甚至購買車位的費用等;

2、小區區劃內的車位是可以出售和出租,這是有法律依據的,當然少不了收費方面的管理辦法;3、現很多小區因停車問題鬧事和煽動鬧事的人都是無賴、流氓。

具體看屬於車位性質及管理規約。


既然歸屬於全體業主,那請問不收費的藉口是什麼?收費纔是顧及全體業主利益的唯一手段,這麼簡單的道理應該要懂!


反正我們小區是該收的,因為收費都已經擠滿了車……
其實說白了,人家地下室這些位置未計入公攤面積,收你是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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