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署提出4大修訂建議,提升52條罪行的嚴重程度。

對於多宗致命工業意外,勞工處一直批評法例罰則及判刑偏低。(資料圖片)

新年伊始已發生多宗奪命工傷意外,本港每年致命工業意外維持在20多宗,勞工界一直批評法例罰則及判刑偏低。勞工處近日就提高職業安全及健康法例罰則,提出4大項修訂建議,並正諮詢各持份者意見,包括針對嚴重個案將刑罰提高至營業額10%或600萬元,並最多監禁3年。

觀塘裕民坊屬於市建局的「凱滙」重建地盤昨亦發生奪命工業意外。

新一屆勞顧會於首次會議商討職安健修例事宜後,勞工處上月便向各持份者發出諮詢文件,初步提出4大項修訂建議。處方檢討20多年來未有修訂的《工廠及工業經營條例》及《職業安全及健康條例》,建議將檢控僱主的「一般責任」條款最高罰款額,由50萬增加6倍至300萬元,最高監禁刑期由6個月提高至兩年。

第2項修訂針對極嚴重個案,勞工處建議修訂「一般責任」條款,讓極高罪責個案以「可公訴罪行」形式向違法僱主或東主提出檢控,將相關最高罰款額為被定罪單位的營業額10%或600萬元,兩者以較高金額為準,最高監禁刑期為3年。

工業意外時有發生,勞工處建議提升52條罪行嚴重程度。(資料圖片)

第3,勞工處建議調整現時職安健違法行為的嚴重性級別,並將所有罰則的最高罰款額,劃一增加至原來的3倍,最高監禁刑期則維持不變。

處方發現兩項職安健條例中,有128項條文的罰款額未能準確反映嚴重性,建議提升52條罪行的嚴重程度,包括增加24項非常嚴重罪行,涉及密閉空間工作的違法行為,如沒有提供足夠人手及未有為工人提供足夠安全裝備,建議罰款增至60萬元。

不過同時有76項罪行的嚴重程度被降低,其中17條將由非常嚴重降為嚴重,主要涉及沒有建立安全管理制度、沒有委任註冊安全審核員作安全審核等,建議罰款由20萬元減至15萬元。

最後,勞工處建議以「簡易程序罪行」提出檢控的個案,將發出傳票的時限由6個月延長至1年,以加強蒐集證據工作,令法庭更了解案件嚴重性及罪責程度。如勞資雙方對修例建議沒有太大問題,有望於2019至2020年度立法會期提交條例草案。

如勞資雙方對修例建議沒有太大問題,有望於2019至2020年度立法會期提交條例草案。(資料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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