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贴时间:2012/11/8 上午 11:56:50
资料来源:行政院

行政院院会8日通过内政部所提「入出国移民法」部分条文修正草案,将送请立法院审议。

院长表示,因应产业发展的人力需求,本次「入出国及移民法」修正,简化了外籍专业人士来台工作申请作业流程,放宽停居留限制,并增列配偶、未成年子女等得随同申请永久居留规定,提高国际专业人才来台诱因;同时放宽持有我国护照之台湾地区无户籍国民入国限制、国人海外出生子女得申请居留或定居、无户籍国民在台居留满1年且居住335日以上可申请定居,及强化跨国婚姻媒合业务管理等

院长指出,这些事项都有其重要性,请内政部加强与立法院朝野党团沟通说明,早日完成修法程序。

内政部表示,入出国及移民法于民国88年5月21日制定公布,并自同日施行,迄今历经6次修正。为保障在台湾地区无户籍国民入国相关权益,放宽停留、居留相关限制以吸引优秀外籍人士来台,强化跨国(境)婚姻媒合管理,配合人口贩运防制法之制定及施行,以及因应实务作业需要等,故拟具「入出国及移民法」部分条文修正草案。

本案修正要点如下:
(一)增订国军人员出国应先经其服务机关核准;放宽持有我国护照之台湾地区无户籍国民入国限制。(修正条文第5条)

(二)台湾地区设有户籍国民在海外出生之子女,符合法定条件者,入国后无年龄限制得直接申请居留或定居;无户籍国民在台居留满1年且居住335日以上可申请定居。(修正条文第9条及第10条)

(三)增订外国人持凭「签证、工作证、外侨居留证及重入国许可四证合一之有效证件」或其他已含有外侨居留证功能之证件入国后,得免申请外侨居留证;修正外国人申请居留或永久居留、变更居留原因、得不予许可居留之情形,并增列上开外籍人士之配偶、未成年子女等随同申请永久居留相关规定,延揽外籍专业人士来台。(修正条文第22条至第26条)

(四)增订外国人发生职业灾害尚在治疗中者,其居留原因消失,仍得准予继续居留;外籍劳工之聘雇许可经撤销或废止时,外侨居留证并同失其效力。(修正条文第31条)

(五)放宽取得永久居留之外国人每年在台须居住183日之限制,并修正为出国5年以上始撤销永久居留证。(修正条文第33条)

(六)强化跨国婚姻媒合管理,增订未经申请设立许可并领取移民业务机构注册登记证者,不得散布、播送或刊登移民业务相关广告,违者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锾,并得按次处罚;从事跨国婚姻媒合业务者,以财团法人及非营利社团法人经入出国及移民署许可者为限,违者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锾,并得按次处罚。(修正条文第56条、第58条、第75条及第76条)

(七)增订执行查缉非法勤务相关职权,包括留置调查权、使用电子设备进行个人生物特征辨识、查察事由非仅限于虚伪结婚或收养之亲属关系。(修正条文第64条、第68条及第70条)

新闻来源:2012.11.08 行政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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