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刘杰律师

来源:山东舜翔律师事务所

未注册商标指的是商标使用人未向国家主管机关提出注册申请,自行在商品或者服务上使用的商标,包括文字、字母、图形、数字、三维标志、颜色或声音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以达到区分商品或者服务的目的。未注册商标不享有商标专用权,那是不是就不受法律保护了呢?先看一个案例。

一、岳晋君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第三人上海众源网路有限公司商标争议行政纠纷一案。

岳晋君申请注册了第9067194号「PPStream」商标,申请日期为2006年12月15日,核定范围为法律服务、法律研究、替他人创建和维护网站。

商标注册后,众源公司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撤销争议商标。理由是:岳晋君注册「PPStream」商标包含的「替别人创建和维护网站」与众源公司将「PPStream」使用在网路视频播放软体的软体名称/网站名称/域名/软体产品商标/视频服务及其他互联网服务商标/软体服务上重合,容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与误认,二者构成近似商标。众源公司虽未注册「PPStream」商标,但在岳晋君注册之前持续使用,且在市场上形成了一定的知名度,众源公司权益应当予以保护。岳晋君不服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裁定,提起本案行政诉讼。

法院最后认定:众源公司一审期间提交的证据足以证明众源公司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使用了「PPStream」商标。在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PPStream作为中国知名网路视频播放软体的软体名称/网站名称/域名/软体产品商标/视频服务及其他互联网服务商标/软体服务商标被广泛使用、宣传和报道,在中国享有较高知名度,因此,可以认定「PPStream」商标是众源公司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众源公司在先使用的「PPStream」商标已经具有一定影响,岳晋君在类似服务上注册争议商标,属于明知或者应知众源公司存在在先使用「PPStream」商标的情形,岳晋君未举证证明其没有利用众源公司在先使用「PPStream」商标商誉的恶意。最终法院依照《商标法》三十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判定,推定岳晋君构成「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争议商标。

二、评析

《商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该规定赋予了未注册商标一定的保护权,但这种保护权必须以两个条件为前提,即「在先用」和「具有一定影响」。

具体而言,一是「在先使用」是前提条件。指的是权利人在他人申请注册商标权已经对商标有持续的使用行为,以初始权利人的申请注册日为分界线。上述案例中法院在判决时,先指明了众源公司提交提交的证据足以证明众源公司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使用了「PPStream」商标。

二是「具有一定影响力」是关键因素。上述案例中,岳晋君也是在明知众源公司在先使用的「PPStream」商标影响力,仍在类似服务上注册争议商标,属于明知或者应知众源公司存在在先使用「PPStream」商标的情形,最终被法院认定侵权。法院认定法律要求具有一定影响力的关键不在于在先使用人使用商标的影响力必须大于商标注册人,而在于预防他人为搭便车抢注未注册商标的行为。因此影响力的认定也不是与商标注册人的经营范围进行简单比对。而是就「是否具有影响力以商标持续使用的时间、商标的宣传时间长短、公众的知晓程度」等方面综合予以认定。

综上,只有满足「在先使用」和「具有一定影响」两个条件的未注册商标才能受到法律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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