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我們可以看到該女子在2010年的時候就因為販毒被判過刑,販毒是國家法律明確規定的犯罪行為,觸犯了國家法律,而該女子接連多次重複販毒,除了違法之外,還屬於屢教不改,最終都是害了她的孩子。

販毒是犯罪行為,女子多次販毒置法律於不顧,取消其對孩子的監護資格也是很有必要的,一切與毒品相關的犯罪行為都是不能被包庇的,即使是兩個孩子的母親也不能例外,況且法律已經多次給過其機會了,而她並沒有珍惜,反而繼續販毒。

販毒是非常惡劣的行為,因為這種行為促進了毒品的傳播,也增大了更多毒品犯罪的機率,無疑推動了毒品的發展,販毒是毒品流通環節必備的一部分,甚至比吸毒更加可惡。

而郭某在其丈夫羈押期間懷上了其他人的孩子,表明其對孩子的極為不負責,令其孩子的合法權益受不到保障,令其第一個孩子失去了原有的家庭的關愛,不管是作為一名母親或是妻子,郭某都沒有履行她的責任,這是不應當的。

除開販賣毒品外,郭某還開設賭場,同樣違反了國家法律條令,開設賭場侵犯了正常的社會管理秩序,容易導致他人聚眾賭博,具有很強的盈利性,助長了不良社會風氣。

所以撤銷郭某監護人資格是完全有理由的,當然,在郭某刑滿釋放之後,她有權利申請恢復自己的監護權,郭某屢次判刑屢次不遵守法律,絕不能以監護孩子為由趁機逃避法律的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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