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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月11日上午,陝西高院在漢中市中級人民法院刑事審判法庭公開開庭審理上訴人張扣扣故意殺人、故意毀壞財物一案。東方網·縱相新聞現場直播,帶您直擊庭審。

  鄧學平結合案件證據、事實和相關法律,補充發表辯護意見。

  一,23年前的案件是本案發生的直接誘因

  鄧學平認爲,1996年張扣扣母親被傷害致死一案,存在以下問題:

  1. 前案判決定性錯誤

  2. 前案判決遺漏了兇嫌

  3. 王正軍的年齡證據存在矛盾

  4. 前案判決量刑畸輕

  5. 王正軍實際服刑期限不到四年,顯然過短。

  法庭上,鄧學平表示,沒有因,就沒有果,兩個案子必須聯繫起來看。

  二,法院不予精神鑑定和不準許專家證人出庭決定不合法

  鄧學平認爲,申請對張扣扣作案時精神障礙鑑定被駁回,有違程序正義。根據無罪推定和舉證責任倒置原則。應當將存疑利益分配給被告人。

  1. 在案證據不能證明張扣扣精神正常

  2. 在案有大量證據證明張扣扣可能有精神障礙

  3. 專門性問題應當有專門知識的人進行鑑定

  4. 兩級法院不準許精神鑑定的決定程序不合法

  三,張扣扣患有急性應激障礙,作案屬於限制刑事責任能力

  鄧學平指出,現在有大量的證據證明張扣扣有急性應激障礙,作案時屬於限制刑事責任能力,懇請法庭予以採信,並在量刑時予以考慮。

  1. 辯護人庭前提交的法醫精神病學書證審查意見符合經驗,論證嚴密,內容合理

  2. 出具意見的三位專家均是業內權威。均具有司法部認可的精神法醫鑑定資質。

  3. 三位專家詳細研究過兩個案件的全部卷宗,審查意見具有紮實的可靠依據。

  4,三位專家的意見是獨立、審慎的,並非刻意迎合。

  四,張扣扣爲母復仇有值得寬恕的人性和社會基礎

  鄧學平表示,張扣扣的作案動機是爲母報仇,而非生活不如意,不能理智對待仇恨,蓄意報復。

  1. 在案證據證明張扣扣殺人動機是爲母報仇。

  2. 部分證人猜測推斷張扣扣殺人是因爲生活不如意,並不具有證明效力

  3. 爲母復仇具備民間法的某些正義元素,應當爲國家法所吸納和兼顧。

  五、張扣扣作案對象明確,不會濫殺無辜

  同時,鄧學平認爲,張扣扣不屬於死刑立即執行的情形。

  1,張扣扣爲母報仇,其罪難恕,其情可憫

  2,張扣扣作案對象明確,不濫殺無辜,社會危害可控。

  3,張扣扣主動投案,自願伏法,具有自首等法定減輕、從輕情節。

  4,張扣扣作案後,家屬有積極主動退賠的行爲

  5,張扣扣沒有任何違法前科。此案有複雜的社會背景因素。

  最後,鄧學平表示,法院有生殺予奪的大權,但這個權力並非天生。司法主權在民,剝奪一個人生命,不可違逆多數民意。張扣扣的生死去留,不可輕忽社情民意。在界定社會的終極行爲這一問題上,司法權威不可忽略公衆的參與權利。

  鄧學平表示,最高法前副院長沈德詠曾強調:任何刑事案件並非孤立的事件。要高度關注社情民意,將個案的審判置於天理、國法、人情之中綜合考量。

  鄧學平說,張扣扣的行爲不屬於“罪行極其嚴重,必須立即執行死刑”的情形。依法可判處死刑,緩期執行兩年。留張扣扣一命,同時限制其減刑,讓其在監獄裏度過餘生,也許纔可以實現本案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統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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