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介:張扣扣案考驗着我們對法治的信仰

  4月11日,張扣扣案二審在漢中中院正式開庭審理。

  回顧案情,概括而言是一場所謂的“復仇”。1996年,年僅13歲的張扣扣目睹了母親被鄰居王正軍用木棒打死。事後,王正軍因未滿十八歲而被判7年。此事在張扣扣心中埋下了“復仇”的種子。2018年大年三十,張扣扣殺死了王正軍及其父親王自新與哥哥王校軍三人。

  張扣扣故意殺人的事實清楚,這本該是一起沒有太多爭議的刑事案件,卻因爲“案中有案”而備受爭議。不少網友認爲事出有因、情有可原,有人說“殺母兇手得不到法律制裁,張扣扣殺了兇手符合天理人情,該放!”,有人以“爲母報仇”這樣的理由爲張扣扣開脫。這些觀點也正是案情的爭議焦點所在。

  回顧當年的王正軍故意傷害案,據當時南鄭縣法院判決書顯示,張扣扣之母汪秀萍因瑣事與鄰居王正軍、王富軍(王自新二子)發生爭吵並撕打,因汪秀萍先以鐵扁毆打王正軍,王正軍以木棒還擊打中其頭部,致其重傷後死亡;據張扣扣的父親張福如及其姐姐張麗波和多名目擊證人證言,均能證實傷害致死系王正軍一人所爲;另據當年的原始戶口登記薄顯示,案發時王正軍確實不滿十八週歲。所以,當年一案並非網友所傳。兇手已經得到了應有的制裁。

  而有人認爲判刑7年相對於“殺人”致死來說,量刑過輕。但從案情來看,是張母“挑釁”在先,也攻擊在先,王正軍所犯罪責是傷害致死,並不是故意殺人,傷害與殺人二者量刑應有本質區別,判決結果也不存在輕判的問題。

  面對當年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判決公正的結果,張扣扣仍然在光天化日之下連殺三人、蓄意“復仇”,這不僅是無視法律既定事實,更是對法律權威的蔑視和挑戰。倘若如此罪行被允許、被鼓勵、被輕判,這將是對犯罪的縱容,也是法律的倒退。

  法律是公衆意志的體現,存在的意義在於維持社會秩序。倘若人人都以張扣扣式的極端手段解決私人恩怨,進行私人審判,那我們的社會秩序將如何保障? 所以,法律只有被信仰,纔不至於形同虛設。任何“復仇”都不是超脫法律之外的藉口,任何人也都不能凌駕於法律之上!

  張扣扣案是一起極端的個案。正是這種極端的個案才能更好地引發人們討論、思考、反思並形成共識。如何對待和看待張扣扣案,不僅僅是對張王兩家個人恩怨的公允裁定,更影響着我們社會未來法治的走向和共識的形成。

  我們常常在一些複雜、爭議案件上既希望公平正義,同時又體現法治的溫度,讓法與情兼顧平衡。而張扣扣案之所以如此引人關注的一個重要原因也是如此。畢竟,法理易斷,但情理難說。

  正如張扣扣的辯護律師在一審辯護詞中所說,張扣扣一直對媽媽捱打、致死並被公開解剖的三個場景終生難忘,並引用弗洛伊德的話“那些發生於童年時期的疾病是最嚴重、也是最難治癒的”來說明張扣扣走上“復仇”道路的原因。這也是一些人對張扣扣表示同情的動容之處。

  然而,這並不是爲罪行開脫的理由。“爲母報仇”這種觀點雖然具有樸素的正義感,可正是這種樸素的正義感對法治社會的破壞性更大。這種以情度法、以情代法的思想,是影響法治進步的敵人,也是實現公平正義道路上的“絆腳石”。

  是非曲直終有定論,對公衆而言,這無異於一堂意義深刻的法律公開課。我們希望,張扣扣案的判決在迴應社會的關切中,充分彰顯公平與正義,弘揚法治中國的理想與信念。

  (文/沐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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