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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月11日上午,陝西高院在漢中市中級人民法院刑事審判法庭公開開庭審理上訴人張扣扣故意殺人、故意毀壞財物一案。東方網·縱相新聞現場直播,帶您直擊庭審。

  關於張扣扣是否有精神疾病的問題,法庭上,控辯雙方展開了激烈的交鋒。

  檢方稱張扣扣自稱沒有精神病 張扣扣迴應:公安套我話

  “我是聽到一個女的再喊:精神病殺人了!”在檢方公佈的這份供述中,張扣扣表示,在作案時他戴着帽子、口罩,“他們一時驚慌失措,在這種極度慌張的情況下,有人會喊精神病殺人了這句話。”

  同時,張扣扣供述稱,“如果我不僞裝自己,他們就會喊張扣扣殺人了,而不是精神病殺人了。因爲他們知道我爲啥殺人,也知道我沒有精神病。”

  對於這一系列證據,張扣扣當庭表示,“公安套我話,說是跟我閒聊,說是不記在筆錄上,現在成筆錄了。”

  16名證人證實張扣扣沒有精神疾病

  檢察員當庭表示,因辯護人對本組16名證人關於張扣扣精神狀態的證言有異議。檢察員重點對16名證人關於張扣扣精神狀態證言進行節選。

  檢察員指出,從16名證人的證言中證實,張扣扣平時身體,精神狀況正常,且無家族精神病史。此外,張扣扣在外務工期間身體、精神狀況均正常。

  醫生:張扣扣精神狀態正常

  “心電圖上顯示的V1\V2導聯呈RSR(QR)右室傳導延遲,以及壁心外膜下心肌損傷的可能性(可能是急性心肌梗塞),是心電圖儀器分析的結果,分析結果不是很準確,要以醫生分析確認爲準。”檢方公佈的證據中,南鄭區醫院心電圖檢查醫生如實表述。

  “2018年2月17日下午,公安民警帶着張扣扣到醫院進行入所體檢,經檢查基本上都是正常的。”入所體檢醫生吉某的證言指出,張扣扣的右手食指、中指有創口,進行了包紮處理,其他位置沒有發現外傷。

  “心電圖圖譜基本是正常的,當時我給張扣扣做檢查時,張扣扣的身體、精神狀態都是正常的。”吉某表示。

  辯護人:同學鄰居,有什麼能力證明張扣扣的精神狀態?

  “我認爲這些人的判斷,包括其家人的判斷不準確。”辯護人殷清利指出,“張扣扣常年在外打工,與本案顯示的心電圖客觀證據矛盾,應該從客觀出發,對張扣扣做相應鑑定,確定有無刑事責任能力。”

  殷清利同時指出,這些證據均是作案前和作案後,特別是入伍體檢,距離案發時間很長,不具備參考意義。檢察員出示的證據與需要證實的張扣扣作案時是否存在精神障礙,關聯性不大。

  辯護人鄧學平認爲,張扣扣作案時有無精神障礙,證據的效力不是數量決定的。張扣扣的親屬、同學、鄰居,他們有什麼能力證明張扣扣的精神狀態?

  其次,張扣扣沒有精神病史,並不代表張扣扣本人沒有精神病。沒有去檢查並不代表就沒有。其三,遺傳不是精神障礙唯一的致病因素。

  其四,入伍體檢並沒有精神檢查,無法推斷張扣扣精神正常

  其五,訴訟法明確規定,推斷、猜測性言論不能作爲證據採信。因此以上證據屬於猜測性,不應採信。

  檢察員:證據合法,沒有必要做鑑定

  對此,檢方表示證人證言包括張扣扣父母、親屬及村民等,這些證言證明是客觀的。入伍體檢反映的是入伍時的客觀情況。這些證據形式合法,內容真實。

  關於作案時的情況,檢方認爲,根據張扣扣多次供述,其作案前精心預謀、觀察位置、製作燃燒瓶、撕掉手槍裝飾條,作案選擇被害人無防備時實施,在燒車時能理智提醒張良某,作案後不帶手機,反偵察意識強。結合本案證據,檢方認爲張扣扣身體健康,心理正常,沒有必要做鑑定。

  審判長:檢方證據合議庭予以確認

  在合議庭交流後,審判長表示,對檢察員出示的證據,控辯雙方發表了質證意見,大家站在各自立場,認爲證明的問題不一樣。經合議庭評議,作爲證人證言證明的當時現狀,從證據的三性來看,對上述證據,合議庭予以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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