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料来源: 2016-04-10 联合报
未来有精神疾病恐不能当警察。考试院会最近审查通过警察人员人事条例草案,经教学医院专科医师咨询,或证明患有精神疾病、精神状态异常、并经主管机关认定不能胜任职务者,不得任用。草案将送立法院审查,如果通过,未来有精神疾病就不能当警察。


公务人员任用法在民国102年时修正,删除「经合格医生证明有精神病者不得任用为公务人员」的规定,保障精神障碍病友不受歧视。
但警政署认为警察长期处于高压力、高风险情境中,有精神疾病或身心状况违常者,如果任用为带枪执法的警察人员,将会造成社会大众不安。警察人员为特殊性质工作,和一般公务人员有别,一旦发生违失,可能造成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重大损害。


行政院103年3月通过「警察人员人事条例」部分条文修正草案,并函请考试院同意会衔,再送请立法院审议。但此案上会期没有审查,行政院最近重新将草案送到考试院会衔审查。


考试院审查后指出,行政院版本只要求两位以上专科医师咨询不需开证明,不少考试委员认为太过宽松,因此考试院版本要求医师要开证明才可以。考试院说,两个不同文字的版本会一起送立法院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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