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看一條新聞,東莞一名29歲女老師性侵12歲男學生,身為人民教師做出這種事,實在傷風敗俗。老師這個職業是教書育人的,但是很多老師卻沒有盡到教師的責任,反而一再的與學生發生很多不正常的關係。強姦自古以來就不是男性的專利,女人也會實施強姦,女教師性侵男學生被曝光後,涉事女教師已被學校開除,背後是師德淪喪與法律空白。同時,這也凸顯出校方對老師的罪行視而不見,簡直是極端瀆職與疏忽。

類似事件早已層出不窮:

2001年起兩年間,北京連續出現6起離奇命案,死者均為男性且都被割掉生殖器,遇害者均為20歲到30歲之間的男性,被害人有的死在家中,有的死在男廁所里,有的死在野外。兇手李義是曾以當地高考第二名的優異成績考入京城某大學、年僅24歲的大學生。

2003年告破的昌吉州「2·21」殺人案,初一男生被砍100刀,另一案件受害者被砍42刀,生殖器被割走。2014年12月,深圳男大學生失蹤,被找到時已分屍,兇手把生殖器泡在藥酒中。可能最聳人聽聞的是韓衛星案,10年間性侵男少年十多人,盜割男性生殖器三起。另一案件受害者在西安周至,16歲男孩被綁在鋼管上,生殖器被割去,發現時已死亡。

性侵男大學生。深圳某集團有限公司總經理曲某(女),在河南某大專院校挑選男大學生,後者入職後被分別通知單獨到房間,被逼發生性行為和拍攝視頻。受害人有微博爆料的,但其他男性因為各種原因對性侵害避而不談。

BBC專題紀錄片《男性性侵:打破沉默》關注了這一現象。《美國醫學會》一項研究顯示,在14至21歲的青少年中,有近十分之一的男性稱自己曾實施過某種性暴力。18歲之後,52%的男性和48%的女性實施過性暴力。

美國疾病防控中心一項全國性調查顯示,在男性性侵案件中,有68.6%的實施者都是女性。而2014年一項對284名男性大學生及高中生的調查發現,43%的人聲稱自己受到過性脅迫,其中95%是女性侵犯者。英國最大的男性性暴力受害者慈善機構「英國倖存者」統計,在2010-2014年間,大約有670000名男性受害者,但僅有不到4%的男性受害者遭遇性侵後選擇報警。

法律在保護男性性侵害受害者還不完善或比較緩慢。2015年,瑞典開設全球首個針對男性性侵受害者的24小時緊急服務。2005年,挪威首次出現法院判決女性強姦男性的案例。2009年,英國出台的《性犯罪(蘇格蘭)法案》及《2008年性犯罪(北愛爾蘭)法令》規定,男性可以是性犯罪者,也可以是性犯罪受害者。然而,英國還不能以「強姦」的罪名起訴女性,女性只能被指控犯有其他罪行,如性侵犯等。這是國內法院首次對強姦男性者追究刑事責任。2012年,韓國法律將男性也納入性犯罪受害者範圍。同年美國聯邦調查局(FBI)重新對「強姦」進行了定義,首次將男性納入了強姦受害者範疇。2017年6月,日本時隔110年首次大幅的修改刑法案中,將男性列入了性侵受害人範圍。

在我國,2009年3月18日,河北石家莊兩男子搶劫「強姦」一打工仔,事後警察報批捕嫌疑人僅針對其搶劫環節,「強姦」事實未被提及。2010年10月24日,廣東深圳一保安酒後「強姦」男同事,訴至派出所無法立案,後兩人私下解決。2011年,42歲某男「強姦」18歲男同事並導致受害人輕傷一案宣判,北京朝陽法院以「故意傷害罪」判處被告有期徒刑1年,這被認為是我國內地法院首次對強姦男性者追究刑事責任的案例。2015年8月,九江市廬山區海會鎮年豐果園一名守園的老大爺深夜遭一男子強暴。8月4日下午,當晚性侵老大爺的男子已被抓獲,九江人。常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判例,常州某中學一女教師因與一未滿十四周歲學生發生性關係,以猥褻兒童罪被判刑3年。2015年11月至 2016年4月期間,潘某分別將3名未成年男學生帶至其家中,以不喝酒就是不尊敬老師為名,強行將3名男學生灌醉後留宿,乘男學生睡覺之際對他們多次實施猥褻。因為強姦罪的侵害對象是「婦女」,性侵男童無法認定為強姦罪,只能認定為猥褻。瀋陽市沈北新區法院判處潘某有期徒刑三年。

廣東省青少年健康危險行為監測報告(2013),顯示男性遭受性侵害更為嚴重:每100個青少年男性中,就有2—3個有被迫性行為,是女性的2.2—2.3倍。但實際上不管男性成年人還是男童被性侵強姦的曝光率較低,更具隱蔽性,維權難度更大,甚至刑法上的法律依據仍顯不足。在犯罪嫌疑人面前,男女都可以是受害者。家有兒童的更要多長心眼,積極應對現實世界。

女教師性侵男生,凸顯法律空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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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實中男性成為強姦案受害者早已不是個例,更讓全社會感到可悲的是,男性受害者得不到輿論的支持,經常被說成「賺到了」,「一定是你穿的太暴露」等等,有女權主義者甚至宣稱女性無法成為強姦的「主體」,意思就是要替女強姦犯進行「無罪辯護」。

為什麼男人性侵小女孩和女人性侵小男孩的輿論評價是截然相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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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壇某中學不雅視頻案

黃某猥褻兒童案(常州法院保護未成年人合法權益十大典型案例)被告人黃某(女)原系金壇市某中學老師,2013年時擔任被害人王某(男,2001年生)所在初一某班班主任。被告人黃某在明知其學生王某未滿十四周歲的情況下,仍於2014年3月至8月間,在家中、賓館等地多次與王某發生性關係。案發後,黃某被區檢察院以涉嫌猥褻兒童罪起訴至法院。常州市金壇區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黃某明知被害人王某系未滿十四周歲的兒童,仍多次與其發生性關係,其行為已構成猥褻兒童罪,依法應當從重處罰。其有自首情節,依法可以從輕處罰,另其無前科,庭審中自願認罪,可酌情從輕處罰。判決:被告人黃某犯猥褻兒童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

黃某目無法紀,多次與兒童發生性行為,其行為已構成猥褻兒童罪,應從重處罰。其身為人民教師,屬於對未成年人負有特殊職責的人員,卻違背法律和倫理,多次與未滿十四周歲的初一學生發生性行為,該行為性質惡劣,社會影響極壞,辜負了學生和家長對教師的尊重與信任,給被害人幼小的心靈及其家庭帶來心理創傷,人民法院對其依法予以懲處。

弄潮號丨「男性也為強姦的對象」,立法時機已成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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