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法院组织法条文

中华民国一百零七年六月十三日总统华总一义字第 10700062991 号
令修正公布第 83 条条文


第 83 条 各级法院及分院应定期出版公报或以其他适当方式,公开裁判书。但其他
法律另有规定者,依其规定。
前项公开,除自然人之姓名外,得不含自然人之身分证统一编号及其他足
资识别该个人之资料。
高等法院以下各级法院及其分院检察署,应于第一审裁判书公开后,公开
起诉书,并准用前二项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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