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車,空氣污染,空汙,pm2.5,通勤,交通,塞車,細懸浮微粒,移動污染源。(圖/記者李毓康攝)

▲消保處今公佈「自用汽車保險定型化契約範本暨其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最新修正案,最快年底上路。(圖/記者李毓康攝)

記者曹悅華/臺北報導

消保處今(20)公佈「自用汽車保險定型化契約範本暨其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最新修正案,據簡任祕書陳星宏透露,總共修訂6大保險契約、多達10幾項條文,目前行政院已覈定,並送交經管會,最快12月底會上路,他有信心地說「只要有自用汽車的人都會受惠」,提供消費者更完善之保障。

陳星宏指出,在所有修正的法案中,又以以下5點最為重要:

1.增訂被保險人更換汽車銜接投保時,得按日數比例退還保費

陳星宏說這次這次修正案的最大重點,也是日常中最容易有爭議的條款。簡單來說,就是當民眾換新車以後,所繳的保費不會因為換車而有任何歸零,意即增訂被保險人更換汽車銜接投保時,無論車主是否仍向原保險公司投保,皆得按日數比例退還保費。

2.增訂領有普通駕駛執照而駕駛營業汽車營業等違法情形為不保事項

對於消費者只擁有普通駕駛執照,卻去開計程車或是Uber,陳星宏說明,在修法後因自己先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2條第1項第1款至第6款規定,弱發生事故,保險公司不負賠償之責。

3.增訂自用汽車保險費將依被保險人之賠款紀錄予以調整

陳星宏表示,為使被保險人明瞭賠款紀錄之計算原則,增訂保險費將依被保險人之賠款紀錄予以擬定或調整。第3人責任保險以前保險契約年度之賠款紀錄為計算,車體損失保險依前3年賠款紀錄去調整。

4.增訂汽車第三人責任保險如有其他保險同時承保時,依下列原則負賠償責任

傷害責任(人受傷)=(實際應賠付金額-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規定得申請給付之金額)x本保險保險金額 /本保險保險金額 + 其他保險保險金額)

財損責任(車受損)=實際應賠付金額x本保險保險金額/(本保險保險金額+其他保險保險金額)

至於其他保險為社會保險者,陳星宏說超過該保險賠付部分或該保險不為賠付部分。

5.增訂汽車達全損或推定全損可選擇以全損現金賠償或全損修復賠償

配合理賠實務需求,增訂被保險汽車發生承保範圍內之毀損滅失達全損或推定全損狀況時,被保險人可擇一選擇以全損現金賠償或全損修復賠償方式向保險公司申請賠付。陳星宏解釋,這會讓消費者選擇更多,等於說當車子受損時,可以選擇直接拿現金或是把車子修到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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