鹹豐帝受時代侷限而本末倒置,使晚清遭受巨大損失
儘管鹹豐帝已經在中英、中法《天津條約》硃批“依議”,但他深受桂良“萬不可作真憑實據”一言的影響,只是將之當做“緩兵之計”。而當他認真看過兩國條約後,尤其是中英條約,認爲不可接受,決計要求修改。對自己剛剛批准的條約即刻提出修改,不太合乎當時的西方今天的世界所通行的慣例,可鹹豐帝等清朝中的一大批人士並不以此爲非。
圖:《天津條約》的簽約場景
綜合四國條約,其主要內容爲:一、公使駐京,覲見皇帝用西方禮節;二、增開通商口岸,並約定平定太平天國後,長江中下游另闢三埠爲口岸;三、外國人憑“執照”可往中國內地遊歷、通商、傳教,“執照”由各國領事頒發,由清朝地方官蓋印;四、修改海關稅則,減少商船船鈔;五、賠款;六、對於片面最惠國待遇、領事裁判權、協定關稅、清政府保護傳教等項,各國《天津條約》較之舊條約有更爲明細詳備的規定。若以今日國際準則爲標準,這些不平等條約損害中國利益最爲嚴重者,仍是第四、五、六項,即片面最惠國待遇、領事裁判權、降低關稅與船鈔、戰爭賠款等內容;損害中國利益較小者是第二、三項,即增開口岸、允外人內地遊歷;至於“公使駐京”,雖潛含着可直接向清廷施壓的意味,但畢竟符合國際慣例。可在鹹豐帝和一大批清朝人士的眼中,情況恰好相反,他們認爲最不可容忍的,正是“公使駐京”,其次是內地遊歷,再次是長江通商,又再次是賠款付清後歸還廣州。鹹豐帝要求將此“四事”從剛剛簽訂的條約中取消。而對於損害中國權益最大的條款,無論負責談判的桂良,還是鹹豐帝等人,都沒有發現任何不妥,開了一個極大的口子,漏了過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