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美中心可以用医美券、或团购等方式来广告、行销吗?(消费法律-高雄律师说法)

人总想要尝鲜,针对没去过的店家,如果有优惠或折扣,比如说餐券或者团购等,总会让人心动,既然要试试,不如便宜一点的时候去试。

 

但,医美可以用这样的方式来促销吗?

sayapon20160312020517_TP_V.jpg

其实医美可以区分为:医疗行为、或非医疗行为。

 

医疗行为部分,举例如1.肉毒杆菌素注射、2.染料雷射、3.玻尿酸注射剂、4.飞梭雷射、5.脉冲光、6.除毛雷射、7.除斑雷射、8.净肤雷射、9.雷射溶脂、10.电波拉皮、11.铒雅各雷射、12.抽脂、隆乳、双眼皮拉皮等美容手术等(注[1]、注[2])

 

医疗法针对医疗行为的广告相关规范

 

针对医疗行为部分,医疗法第61条规定,医疗机构,不得以中央主管机关公告禁止之不正当方法,招揽病人,且医疗法第84条则规定,非医疗机构不得为医疗广告。

 

所谓中央主管机关公告禁止之不正当方法,卫生署曾公告医疗机构禁止以公开宣称就医即赠送各种形式之礼品、折扣、彩券、健康礼券、医疗服务,或于医疗机构庆祝活动赠送免费兑换券等情形,来招揽病人。

 

医疗行为不得以医美券或团购方式促销

saya0I9A4209072170656_TP_V.jpg

 

如果是以公开贩售疗程及咨询券等团购优惠讯息,抑或刊登医美券等疗程,纵使全文都未见优惠及夸大用词,然依一般社会通念,团购或预购之医美使用券即应有较一般价格便宜之优惠或特惠等涵义,恐已符合『公开宣称就医即赠送各种形式之礼品、折扣、彩券、健康礼券、医疗服务,或于医疗机构庆祝活动赠送免费兑换券等情形。』之情形(注[3])。

 

所以,主管机关得就医美券或团购方式促销医疗行为的广告开罚。

 

凡事豫则立

 

许多医美诊所在促销前,并未事先请教法律顾问,导致蒙受不必要的政府罚缓。

 

企业经营应该在决策前,引入法律顾问的观点,妥善控管相关决策可能产生的风险,企业才更能稳健、长久经营。

 

至于消费者要注意甚么呢?其实要问一下自己,便宜就一定好吗?

 

杨志勋医师曾提出现阶段民众在选择美容疗程常见的五大迷思,其中前二点:

1.体验价,「揪团」共购,最划算?

一个成功的美容治療,并不是做什么雷射或注射什么针剂,而是治療前正确的『评估和诊断』。专科医师对患者的皮肤问题作出正确的评估后,再决定做哪些治療,才能够享受美容治療带來的好处!

 

2.看到网路广告所提到的治疗效果,真的好心动?

所有疗程都需经由专科医师评估,判断适不适合自己,再决定接受治療,千万不要听信“只要接受某个療程,就会变美"这样的广告宣传」(注[4])。

 

确实是中肯且实际的提醒,希望当我们要充分爱美之前,可以适时理性提醒自己,才不会事后后悔不已。

 

林冈辉律师 笔

106.05.01

 

 

[2] 医疗行为部分尚有:1.肉毒杆菌素注射、2.染料雷射、3.玻尿酸注射剂、4.飞梭雷射、5.脉冲光、6.除毛雷射、7.除斑雷射、8.净肤雷射、9.雷射溶脂、10.电波拉皮、11.铒雅各雷射、12.抽脂、.隆乳、双眼皮拉皮等美容手术等,请咨询专科医师。

[4] 春暖花开 爱美人士蠢蠢欲动 台北市卫生局提醒民众留意美医乱象2015/04/20,来源网址:http://www.health.gov.tw/Mobile/Detail.aspx?tabid=36&mid=442&ItemID=33983

 

图片来源:

作者: すしぱく、模特儿:茜さや、网址:www.pakutaso.com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