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知道找错人写告诉状,是害人、又害己吗?-论律师法第48条第1项之成立要件(刑事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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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王:唉,我前几天骑机车在高雄凤山发生车祸,我还受伤了呢,但是对方都不出来跟我谈赔偿,我想去地检署告他,你有没有认识的律师可以帮忙的?

老林:不用啦,找律师多麻烦,找我就行了啦,我书状超强、超有效的。

小王:你不是律师,你可以帮人写状喔?

老林:我本来就有帮人代撰状,帮你写个告诉状递进去就好啦,这我写过很多次,你先给个前金一万二,写完后再给我六千,这费用不贵啦。

小林:好吧那你快帮我写一写,我等下汇钱给你。

 

老林的行为有什么问题吗?

立法者考虑无律师资格者执行律师业务,破坏司法威信且损害司法人员形象,所以于律师法第48条第1项规定:「未取得律师资格,意图营利而办理诉讼事件者,除依法令执行业务外,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得并科新台币三万元以下十五万元以下罚金。」,规范非律师希望透过办理诉讼事件来取得财产上利益者,即构成刑事犯罪。

 

所谓诉讼事件是指民事、刑事、行政等诉讼事件,且,实务见解认为落实上开立法者制定法律的目的,刑事诉讼事件,非单指检察官起诉后之法院审理阶段,应及于起诉前告诉、侦查阶段[1]

 

至于办理诉讼事件的意思,则是从律师执行律师职务的态样来看,应该会包含代理当事人或受当事人委任参与相关诉讼;或是代为撰写书状[2]

 

总括的说,非律师希望取得财产上利益:

 

一、代理当事人参与民事、刑事、行政、侦查阶段者,例如:担任民事诉讼代理人、行政诉讼代理人、告诉代理人或选任辩护人者;

 

二、抑或代为撰写民事、刑事、行政、侦查阶段等之相关书状者,例如:撰写民事、刑事、行政、侦查阶段等之相关书状者,如撰写起诉状、答辩状、支付命令声请状、行政起诉状、行政答辩状、声请调查证据状、告诉状等。

 

均会构成律师法第48条之犯罪。

 

老林的行为构成律师法第48条之罪

老林本身未具有律师资格,竟收取费用,代小王撰写侦查阶段的刑事告诉状,已经触犯律师法第48条第1项之规定。

 

小王请无律师资格的老林代撰状纸,将会有什么风险呢?

无律师资格的老林帮小王代撰状纸并收取费用,不仅仅会让老林触犯法律,更可怕的是,因为他的不专业,将可能使小王的诉讼更为不利,使小王的权益遭受损害,例如因老林对刑法各个罪名的构成要件不够熟悉,或是无法妥善评估证据之效力,无法对小王实质分析诉讼存在的风险及结果,就帮小王代撰告诉状纸让小王去进行告诉,将可能使本次告诉被检察官处不起诉处分外,更有可能导致对方因而对小王提出诬告之告诉,使小王深陷被追诉诬告罪[3]之风险之中,故小王在请无律师资格的老林帮其代撰告诉状的时候,实应再多加考虑。

 

小王该如何确保自己的权益呢?


倘若小王想借由法律程序保障自己的权益,可以先确定所托之人为律师资格,寻求专业人士的协助,以免所托非人,害人害己。

 

诉讼结果的好与坏,都将会改变人的一生,建议大家还是要寻求专业人士的协助,以确保自己权益。

 

文章作者:赖巧淳实习律师/林冈律师指导

 

相关参考文章:

他是律师吗??怎么确认呢?

 

图片来源:

1.林冈辉律师拍摄。

2.法务部网页,http://service.moj.gov.tw/lawer/baseSearch.aspx   

 

[1] 台湾高法院101年上易字第1414号刑事判决(已确定)、台湾花莲地方法院100年简上字第97号刑事判决(已确定)

[2] 司法院30年度2204号解释意旨参照

[3] 高等法院台中分院98年度上诉字第1867号判决中之当事人,即系找非律师之人撰写告诉状,遭检察官提起诬告罪之公诉,幸后遭法院判决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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