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年的3月1號到6月30號,省內長江和漢江等大型流域都處於禁漁期,也就是說,在這4個月的禁漁期內,任何人都不得到這些區域捕撈魚蝦,不過,總有些人心存僥倖,違法捕撈,最終是害人害己。

  去年4月8號中午,天門市漁政船檢港監管理局執法人員,在漢江天門多寶段查處非法使用電船捕魚,雖然在執法人員到達現場前,涉嫌違法捕魚的人員已經逃之夭夭,可是,跑了和尚跑不了廟,他們涉嫌違法使用的捕魚工具,全都被執法人員予以現場查扣。

  去年4月22號,在漢江天門多寶段,有人用電船來進行捕魚,被執法人員現場抓了個正着。

  天門市漁政船檢港監管理局 局長 蔣會軍:當時是我們例行檢查發現的,檢查的時候,三個人正準備上船去捕撈的時候,被我們現場查獲,通過我們現場勘驗,電船裏面有電魚設備和部分魚貨物。

  經執法人員調查證實,早在兩天前,天門市多寶鎮的楊某和馮某就已在國家禁漁區——漢江興隆水利樞紐大壩下游水域,利用電壓逆變器、起網機、電網等工具捕魚。去年4月24號,楊某邀約馮某、謝某準備再次捕魚時,被執法人員抓獲。

  天門市漁政船檢港監管理局 局長 蔣會軍:這個行爲是非常嚴重的,它不光是違犯了我們漁業法,更是違犯了我們這個刑法非法捕撈水產品罪,所以我們依法移交公安部門,追究他的刑事責任。

  當天,涉嫌犯罪的楊某和馮某,被天門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去年5月11號,兩人被天門市人民檢察院批准逮捕,同年8月27號,天門市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楊某、馮某犯非法捕撈水產品罪,向天門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訴和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

  天門市人民法院刑事審判庭 副庭長 劉曾慶:二被告人在禁漁區、禁漁期,使用禁用的方法非法捕撈水產品,違犯了保護水產資源法規,情節嚴重。被告人的行爲構成了非法捕撈水產品罪,二被告人非法捕撈水產品的行爲,破壞了生態環境,損害了公共利益,在依法承擔刑事責任的同時,還應當承擔民事侵權責任。

  天門:修復生態首次列入判決內容

  經依法審理,天門市人民法院以非法捕撈水產品罪,分別判處楊某、馮某有期徒刑八個月和七個月,均緩刑一年;責令楊某、馮某向漢江多寶段水域投放成魚和魚苗,對水生生物資源進行生態修復。

  天門市人民法院刑事審判庭 副庭長 劉曾慶:對於非法捕撈水產品、涉嫌環境資源犯罪的行爲,以往除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責任以外,經濟上只有罰金這種形式。現在對被告人破壞生態環境的行爲,予以刑事打擊的同時,還依法支持檢察機關提起的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以誰破壞誰修復的原則,將投放魚苗、栽種樹苗的修復生態環境的內容,列入判決主文中,並且現場監督被告人履行,可以起到較好的警示教育作用,更好的保護生態環境。

  前不久,天門市人民法院依法執行了這起非法捕撈水產品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件。在天門市人民檢察院、天門市漁政船檢港監管理局以及部分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的監督下,被告人楊某、馮某在漢江多寶段水域,通過投放魚苗的方式進行生態補償,將價值2082元的57.4公斤成魚和63033尾魚苗放入漢江。

  天門市政協委員 王志勇:我認爲今天這個活動非常具有教育意義和警示意義,告訴我們要保護好生態環境,這是每一個人應盡的責任。

  長期以來,環境資源犯罪中的生態修復,大多是通過被告人自願修復的方式進行,缺乏科學規劃;在被告人不願承擔修復責任時,又沒有相應措施。天門市首例因“電打魚”被提起公訴的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件,標誌着在破壞生態環境和資源保護領域的案件中,生態修復請求,進一步得到了司法的剛性保護。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