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青在線廣州4月12日電(陳小漫 盧君坤 中國青年報·中青在線記者 林潔)記者今天從廣東高院獲悉,4月11日下午,廣東省雷州市人民法院依法對被告人陳俊庭等20人涉嫌犯非法捕撈水產品罪一案進行一審公開宣判,以非法捕撈水產品罪分別判處20名被告人一年至一年零三個月不等有期徒刑。

  法院經審理查明,被告人陳俊庭爲牟取非法利益,於2017年5月購買了2艘鐵殼漁船(“水中出”101和“湛順”002),在未經依法辦理漁業船舶檢驗證、漁業船舶登記證書和漁業捕撈許可證的情況下,僱傭被告人範立剛等人出海非法捕撈水產品。2018年4月29日,被告人範立剛和同案人王姓船長分別駕駛“湛順”002漁船和“水中出”101漁船出海捕撈,在回到企水港碼頭時被抓獲,共被繳獲漁船2艘和海螺590袋。

  經綜合認定,扣押的20.71噸含雜質菲律賓蛤仔(俗稱“福建花甲螺”)中,海螺淨重約爲10.355噸,市場價值爲51775元。經湛江市水產學會組織漁具漁法專家論證,認爲被告人陳俊庭安裝在2艘捕螺漁船上的捕螺工具屬於禁用漁具;該漁具作業方式由水衝改爲螺旋槳攪場,對海底地質、地貌、底棲生物和水質環境造成的破壞程度更加嚴重。

  法院經審理認爲,被告人陳俊庭等20人的行爲構成非法捕撈水產品罪,並構成共犯。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陳俊庭系是組織者、指揮者和受益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陳文才、莊勝偉參與共謀非法捕撈,並負責涉案2艘漁船捕撈海螺所在碼頭裝卸和捕撈過程出現問題的處理,同屬主犯,但較於被告人陳俊庭其作用相對較小,系作用較小的主犯;其他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屬於從犯。依據法律規定及各被告人犯罪事實、犯罪性質、犯罪情節、悔罪表現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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