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河網訊 (記者 宋向樂)偃師市檢察院首例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近日在該市法院公開審理並當庭宣判。被告人唐某、李某犯非法捕撈水產品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零六個月;方某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並處罰金5000元。“真不知道捕魚代價這麼大,人要判刑不說,經濟上還要受罰,真不划算!”庭審現場,唐某、李某二人的大實話裏全是後悔。

  2018年6月,唐某與李某在洛河水域進行拖網捕魚,第一次捕到了1000公斤魚,而後以1元/公斤的價格賣給了山東省東平縣的方某做魚飼料用。6月28日凌晨4時左右,二人再次在該水域捕魚時,被偃師市農業局行政執法大隊抓了現行,現場查獲8米柴油動力船2艘、4米非動力船1艘,鯽魚、小白條等各種魚獲3100公斤,直徑不到0.8cm的拖網即傳說中的“絕戶網”1套。

  據悉,每年4月1日12時至6月30日12時爲禁漁期,加之使用的又是禁用的漁具,已屬情節嚴重涉嫌犯罪。農業部門隨即將三人移送公安部門偵辦,唐某、李某因涉嫌非法捕撈水產品罪,方某因涉嫌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被立案,三人於2018年12月17日被移送至偃師市檢察院審查起訴。

  “刑事案件的辦理固然重要,但數千斤的魚類損失對洛河的生態環境和魚類平衡的破壞更需要修復。”得知消息的偃師市檢察院民行部門立即跟進,經向洛陽市檢察院備案,正式啓動附帶民事公益訴訟立案程序,並提起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要求唐某、李某二人購買不少於非法捕撈數量的魚類進行增殖放流,以修復受損漁業資源恢復生態環境原狀。經充分釋法說理,二人也認識到了自己行爲的危害性,願意積極彌補,案件尚未開庭,二人便提出申請,要求提前進行放流。徵得有關部門同意後,二人購買了3500公斤鰱魚,於2月27日下午,在洛陽、偃師兩級法院、檢察院、公安局、農業局工作人員的共同見證下,實施了增殖放流。當天,隨着“嘩啦啦”一陣清脆的落水聲,3500公斤鰱魚歡快地躍入了洛河。(線索提供:儲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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