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底線不容挑釁,執法權威不容踐踏,阻礙民警執行職務、妨害公務,嚴重損害了警察的執法權威,對此港城警方嚴厲打擊、堅決“亮劍”,旗幟鮮明地支持一線民警依法履行職責,切實保護民警執法權益,下面讓我們通過一個法院判例,看看以身試法者的後果。

  案例

  2018年11月12日23時許,周某某在海州燒烤店內與他人發生糾紛,民警到達現場處置。在依法傳喚周某某的過程中,周某某拒不配合並阻撓民警執法,還辱罵、毆打出警民警,致使現場民警、輔警等三人受傷,經鑑定,其中兩人爲輕微傷。近日,海州區法院依法判決被告人周某某犯妨害公務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

  海州區法院認爲,被告人周某某以暴力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暴力襲擊正在執行職務的人民警察,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其行爲已構成妨害公務罪,硬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周某某在歸案後如實供述所犯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以從輕處罰。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我從來沒有想過去觸犯國家的法律,違反法律的規定,我從外地來到連雲港來是爲了照顧父母的身體,當天因爲送行同事酒喝多了,對出勤民警造成了傷害,向受傷民警表示道歉,我服從法院的判決,不上訴”,庭審現場,周某某追悔莫及。

  在全國依法治國的大背景下,惡意撕扯、辱罵民警的行爲並不是什麼“網紅”行爲,殊不知在襲警、暴力抗法中侵害了公安民警執法權,更損害了公安執法權威和國家法律尊嚴。

  《人民警察法》第35條規定:公然侮辱正在執行職務的人民警察,以及阻礙人民警察調查取證,屬於妨礙執法民警依法執行職務。《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50條規定,對於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阻礙人民警察依法執行職務的,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款規定:“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暴力襲擊正在依法執行職務的人民警察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編輯 | 薛莉校對|崔恩棟

  來源| 蒼梧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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