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我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的規定和解釋,村委會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的基層羣眾性自治組織。簡而言之,就是村集體自我管理的基層自治組織。村委會實行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民主監督,民主的概念始終貫徹在整個村委自治過程中。

村委會主持著村集體中的大小事務,可以說,它是與村民的日常生活密切相關的重要存在。而房屋土地徵收對一輩子面朝黃土背朝天、專心耕作的農民來說無疑是人生乃至整個家族的大事。

但很多農民朋友不清楚,主持主管整個村集體大小事務的村委會,又在土地房屋徵收過程中扮演著怎樣的角色。

今天,京尚拆遷律師就為大家來解答相關的一個重要問題:村委會有權徵收村民的房屋土地嗎?

首先我們要明確兩個概念,即土地的徵收收回

大家都知道,我國土地按性質分為國有和集體所有,村子裡的土地歸整個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土地使用者(村民)只有使用權。

在這種情況下,村民的土地可能會被國家徵收,由集體所有轉為國有(並給予被徵地村集體及村民補償);也可能因為種種原因被村集體經濟組織收回,進行重新劃分或用於公共設施或公益事業建設等。

在這個前提下,我們就要分兩個方面回答這個問題。

1)村委會有權收回土地使用權。

但並不是村委會想收回就能收回。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65條規定,農民工村集體經濟組織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權的情形有三種:

①為鄉(鎮)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需要使用土地的;

②(土地使用者)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

③因撤銷、遷移等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

並且依照第一種情形的規定收回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對土地使用權人應當給予適當補償。

除此之外,即使村委會以其中的某一種情形為由提出收回使用權人土地的,也要先報經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

也就是說,村委會無權主觀武斷要求土地使用權人拆房騰退土地,即使是依法收回集體土地,也須根據法律規定嚴格依照法定程序進行。

2)村委會無權徵收土地。

根據我國《土地管理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徵收基本農田的或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超過三十五公頃的,或其他土地超過七十公頃的,應由國務院批准;其他情形下徵收土地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並報國務院備案

也就是說,村委會無權批准土地徵收

同時,根據《土地管理法》的規定,國家徵收土地的,依法定程序批准後,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並組織實施。

也就是說,村委會無權自行組織實施土地徵收,僅能做一些輔助性工作。

由此我們可以得出一個基本的結論:涉及土地徵收工作,無論是批准還是實施,村委會都沒有相應的許可權。如果村委會主動並強行要求徵收土地的,農民朋友有權並且應當拒絕。

在這個基礎上,京尚拆遷律師還要提醒農民朋友們注意另外一個問題——村委會同樣無權決定徵地補償安置條件(額度)。也就是說,如果村委會作為合同相對方來與村民簽訂補償協議的,村民朋友們一定要提高警惕,避免簽了協議受償權利卻得不得保障。

那麼如果被徵收人認為村委會在徵地過程中存在違法行為或在分配土地補償款時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權益該怎麼自我救濟呢?

如果您需要找到這個問題的答案,可以關注並閱讀京尚拆遷律師微信公眾號(頭條號:北京京尚律師事務所)的另外一篇文章《徵地補償款歸我還是歸村委會?》(點擊即可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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