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我們國家的土地,分為國有土地和集體土地兩大類。所謂國有土地,主要是指城市的土地和部分農村及城市郊區的土地。對於國有土地上的房屋,因為其土地所有權歸國家所有,相關公民或組織佔用國有土地建房,僅享有土地使用權。所以在國家要使用該地塊時,只需要對該地塊上的房屋進行徵收就可以了。而房屋下面的土地使用權,在徵收的同時將自動收回。根據法律規定,政府要徵收國有土地上房屋,應當依法作出《房屋徵收決定》,而徵收決定的具體作出程序有哪些呢?是不是有了徵收決定,徵收項目就一定能夠合法啟動呢?
【條件一:必須有合法的徵收主體]
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4條之規定,市、縣級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的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市、縣級人民政府確定的房屋徵收部門進行組織實施。其第5條進一步規定,房屋徵收部門可以委託房屋徵收實施單位承擔具體工作,並對單位的行為負責。
據此,一個合法的徵收項目啟動必須要有合法的徵收主體存在。在近期的實踐中,一些地方出現了徵收主體不明確,直接由一個房屋徵收實施單位「包打天下」的情形,讓被徵收人在面臨權益糾紛時找不著合適的起訴主體,這無疑是不合法的。而徵收主體不存在,即使有房屋徵收決定,其徵收行為本身也註定是違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