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我们国家的土地,分为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两大类。所谓国有土地,主要是指城市的土地和部分农村及城市郊区的土地。对于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因为其土地所有权归国家所有,相关公民或组织占用国有土地建房,仅享有土地使用权。所以在国家要使用该地块时,只需要对该地块上的房屋进行征收就可以了。而房屋下面的土地使用权,在征收的同时将自动收回。根据法律规定,政府要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应当依法作出《房屋征收决定》,而征收决定的具体作出程序有哪些呢?是不是有了征收决定,征收项目就一定能够合法启动呢?
【条件一:必须有合法的征收主体]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4条之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进行组织实施。其第5条进一步规定,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具体工作,并对单位的行为负责。
据此,一个合法的征收项目启动必须要有合法的征收主体存在。在近期的实践中,一些地方出现了征收主体不明确,直接由一个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包打天下」的情形,让被征收人在面临权益纠纷时找不著合适的起诉主体,这无疑是不合法的。而征收主体不存在,即使有房屋征收决定,其征收行为本身也注定是违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