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謂的違章建築從一般意義上講是指:違反《土地管理法》、《城鄉規劃法》、《村莊和集鎮建設管理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動工建造的房屋及設施。

認定違章建築的前提是:

(1)有權認定的機關,只能是市政規劃管理部門;

(2)要有法律法法規的依據。有關城市違章建築的問題可以說由來已久,我國各地方政府對違章建築的處理都有比較明確的規定。

違章建築拆除程序一般是由行政機關經調查取證,確認建築物違章後,對違章搭建人作出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通知書,責令其停止違法建設行為。搭建人拒不拆除違章建築的,行政機關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依法向其發出行政處罰告知書,告知擬處罰結果和被處罰人陳述、申辯等權利。法律設定告知程序的主要目的是為了實現處罰公開,保護當事人陳述權、申辯權的充分行使。當事人逾期拒不拆除的,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由行政機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2001年的《拆遷條例》中「拆除違章建築不予補償」的涵義是:在城市房屋拆遷過程中,拆除依法應當拆除的違反法律和行政法規而建設的建築物和構築物的,不予補償。由此,我們可以看出:在城市房屋拆遷中對違章建築進行處置時,並非全部拆除不予補償,而是應當根據具體情況分門別類依法予以處理。對依法應當拆除的,予以拆除並不予補償;對於拆遷公告前可以補辦手續的違章建築或手續不全的房屋等,則應查明事實,妥善處理,應予補償的則予以補償。

●城市房屋拆拆遷中對違章建築的具體處置步驟在拆遷中,行政機關應當查明事實,分門別類依法予以處理,其步驟如下:

(一)查明事實階段即查清違章建築形成的時間、原因、結構、面積、用途,是否存在民事糾紛,是否存在同時違反兩個以上的行政法律規範的情形,是否已經行政執法機關查處等。對已經查處的按查處的結論辦理,對未經查處的,進入下階段。

●拆除違章建築法律程序是什麼1、建築時屬違章建築,但經過城市土管、規劃部門的罰款處理後,責令其補辦手續後,房屋所有人已補辦了有關手續,僅因為房屋屬拆遷範圍,房屋產權證暫停辦理而沒有取得房屋產權證的。(如果房屋產權證早已補辦到手或使用欺騙手段取得房屋產權證的,不屬本文研究範圍。

●對違章建築的執行程序對違章建築的執行,既要遵照對合法房地產執行的程序進行,又要顧著其特殊性的一面。1查封、2、確認財產歸屬

●違章建築行政處罰階段的主要程序1、經羣眾舉報或規劃局、國土資源局、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等相關行政執法機關發現違章建築的存在後,在各自管轄範圍內對違章建築進行調查取證。

●城市房屋拆遷中對違章建築的處置原則及若干問題這裡有三種情形必須排除在外

第一,在拆遷公告之後所建設的建築物等。對此類建築因其違反了拆遷條例等規定,應無條件拆除,不予補償。

第二,行政執法機關已對違章建築作出查處決定的。對此類問題在拆遷過程中就應按查處的結論去處置,若行政執法機關已作出拆除決定,但未執行的,不予補償;如行政執法機關已作出沒收決定的,但尚未沒收的也不予補償;對行政機關責令改正,補辦手續的,但當事人尚未補辦的,應督促當事人補辦手續,對當事人不願補辦手續的,可參照合法建築適當補償。

第三,拆遷人與被拆遷人已就違章建築的補償達成一致意見的,行政機關在拆遷裁決過程中不應以拆除違章建築不予補償為由,而否定拆遷雙方已達成的拆遷安置補償合同的效力。在此種情形中若是國家建設項目或市政工程拆遷,則另當別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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