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濱海新區深入開展掃黑除惡專項鬥爭,已有效打擊了淺層、“顯性”的黑惡勢力,對黑惡勢力形成了壓倒性態勢。

  據瞭解,新區開展掃黑除惡專項鬥爭以來,建立了區、街鎮(開發區)、村居三級書記牽頭負責、分管書記直接負責的領導機制,建立了全區的掃黑除惡工作網絡。

  新區強化線索排查,設立羣衆舉報電話、信箱和網上平臺,累計收到各類舉報線索516條。篩選出涉黑涉惡舉報線索293條。公安機關根據舉報線索,一舉破獲史東利“村霸”案,目前12名涉案罪犯全部被判刑。

  針對個別疑難複雜案件,新區強化調研深挖,深挖細查,窮追猛打。區檢察院在審查起訴一起敲詐勒索案件時,發現首犯陳明涉嫌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犯罪,遂成立專案組,加大調查取證和追逃力度,目前6名主要案犯被判處8年至23年不等有期徒刑。區公安局經過深入調查排摸,掌握了以李建林爲首的惡勢力犯罪集團線索,一舉抓獲15名犯罪嫌疑人,現已進入公訴階段。

  爲了從根本上端掉涉黑涉惡團伙,新區建立了區紀委監委與公安部門無縫對接機制,深挖幕後“保護傘”,累計立案涉黑涉惡腐敗和“保護傘”案件9件28人,其中黨員幹部公職人員涉黑涉惡1件2人,“官傘”3件3人,“警傘”2件6人,“庸傘”(不擔當不作爲變相之傘)3件17人;查處推動不力失職失責問題1件3人。

  中央掃黑除惡第12督導組

  公開電話信箱受理涉黑涉惡舉報線索

  郵政信箱:天津市第A1201號郵政專用信箱

  舉報電話受理時間:每天8:00—20:00

  延伸閱讀

  四部門印發關於辦理惡勢力刑事案件等意見

  明確認定標準 築牢法治根基

  全國掃黑辦9日在京首次舉行新聞發佈會,公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聯合印發的《關於辦理惡勢力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關於辦理“套路貸”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關於辦理黑惡勢力刑事案件中財產處置若干問題的意見》《關於辦理實施“軟暴力”的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對惡勢力違法犯罪認定、依法打擊“套路貸”、處置黑惡勢力犯罪涉案財產等方面作出進一步明確、細化,爲依法嚴懲黑惡勢力違法犯罪提供了更加堅實的法治保障。

  1

  明確惡勢力認定標準

  《關於辦理惡勢力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指出,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和司法行政機關要嚴格堅持依法辦案,確保在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的基礎上,準確認定惡勢力和惡勢力犯罪集團,堅決防止人爲拔高或者降低認定標準。

  根據該意見,惡勢力是指經常糾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手段,在一定區域或者行業內多次實施違法犯罪活動,爲非作惡,欺壓百姓,擾亂經濟、社會生活秩序,造成較爲惡劣的社會影響,但尚未形成黑社會性質組織的違法犯罪組織。

  同時,該意見明確,單純爲牟取不法經濟利益而實施的“黃、賭、毒、盜、搶、騙”等違法犯罪活動,不具有爲非作惡、欺壓百姓特徵的,或者因本人及近親屬的婚戀糾紛、家庭糾紛、鄰里糾紛、勞動糾紛、合法債務糾紛而引發以及其他確屬事出有因的違法犯罪活動,不應作爲惡勢力案件處理。

  2

  嚴打“套路貸”等新型犯罪

  《關於辦理“套路貸”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指出,“套路貸”是對以非法佔有爲目的,假借民間借貸之名,誘使或迫使被害人簽訂“借貸”或變相“借貸”“抵押”“擔保”等相關協議,通過虛增借貸金額、惡意製造違約、肆意認定違約、毀匿還款證據等方式形成虛假債權債務,並藉助訴訟、仲裁、公證或者採用暴力、威脅以及其他手段非法佔有被害人財物的相關違法犯罪活動的概括性稱謂。

  該意見強調,司法實踐中,應當注意非法討債引發的案件與“套路貸”案件的區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具有非法佔有目的,也未使用“套路”與借款人形成虛假債權債務,不應視爲“套路貸”。因使用暴力、威脅以及其他手段強行索債構成犯罪的,應當根據具體案件事實定罪處罰。

  同時,該意見明確,以老年人、未成年人、在校學生、喪失勞動能力的人爲對象實施“套路貸”,或者因實施“套路貸”造成被害人或其特定關係人自殺、死亡、精神失常、爲償還“債務”而實施犯罪活動的,除刑法、司法解釋另有規定的外,應當酌情從重處罰。

  3

  規範涉黑惡財產處置

  《關於辦理黑惡勢力刑事案件中財產處置若干問題的意見》規定,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在辦理黑惡勢力犯罪案件時,在查明黑惡勢力組織違法犯罪事實並對黑惡勢力成員依法定罪量刑的同時,要全面調查黑惡勢力組織及其成員的財產狀況,依法對涉案財產採取查詢、查封、扣押、凍結等措施,並根據查明的情況,依法作出處理。

  該意見指出,對涉案財產採取措施,應當嚴格依照法定條件和程序進行。嚴禁在立案之前查封、扣押、凍結財物。凡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物,都應當及時進行審查,防止因程序違法、工作瑕疵等影響案件審理以及涉案財產處置。

  根據該意見,對涉案財產採取措施,應當爲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所扶養的親屬保留必需的生活費用和物品。根據案件具體情況,在保證訴訟活動正常進行的同時,可以允許有關人員繼續合理使用有關涉案財產,並採取必要的保值保管措施,以減少案件辦理對正常辦公和合法生產經營的影響。

  海河傳媒中心今晚報事業部出品

  今晚報記者:呂獻峯

  通訊員:閆夢男、吉敦峯

  其他來源:新華社

  編輯:塗欣

  實習生:凌汕汕

  覺得此文有用,就點“在看”支持吧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