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增要求法庭宣告若取消《逃犯條例》中禁止向大陸、台灣和澳門進行引渡規定,將違反《基本法》第3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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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本月2日起審議《逃犯條例》修訂草案,但草案未及立法會討論已遭司法覆核挑戰。華人置業前主席劉鑾雄於立法會審議前夕透過律師入稟高等法院申請覆核,要求法庭裁定修訂條例不具追溯力,特首不能有無限大的酌情權,決定移交何人予與港無引渡協議的地區。有傳媒報道,劉鑾雄一方透過律師向法庭呈交經修訂的申請理據。

劉鑾雄於立法會審議前夕透過律師入稟高等法院申請覆核。(資料圖片)

報道指,劉鑾雄一方修訂了司法覆核申請書,指《基本法》第38條保障港人繼續享有主權移交前法律保障的權利和自由,是《中英聯合聲明》的原意,而《逃犯條例》中禁止向中國其他地區進行引渡的規定,主權移交前已存在,並在香港回歸後,構成「一國兩制」核心部分。因此,要求法庭宣告,若取消或繞過條例中禁止向大陸、台灣及澳門進行引渡的規定,將違反《基本法》第38條;又或宣告保障《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ICCPR)賦予的權利,並不設追溯力,才可取消或繞過有關規定。

華人置業前主席劉鑾雄就《逃犯條例》修訂提覆核。資料圖片

另外,劉鑾雄一方強調,《基本法》第95條規定,特區可與全國其他地區的司法機關通過協商依法進行司法聯繫和互助,即使容許港府與其他地區達成引渡協議,都需要依法進行,包括考慮法治和人權因素,滿足獲《基本法》賦予憲制地位的國際文件的要求,包括由第39條規定實施的《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如要向中國其他地區移交任何人,港府必須提供證據,證明請求移交的地區符合《公約》內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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