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華稅學院

4月11日,國家稅務總局、公安部、海關總署和中國人民銀行在京就打擊騙取出口退稅和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專項行動進行聯合部署,安排2018年打擊騙稅和虛開專項行動任務。四部委打擊騙稅和虛開工作領導小組組長、國家稅務總局黨組成員、副局長孫瑞標在進行工作部署時指出,四部委要在全國範圍內持續開展跨部門、跨區域專項行動,聯合查處重大騙稅虛開案件,對騙稅虛開高發地區和行業開展重點專項整治,嚴懲專業騙稅虛開團伙,及時挽回國家稅款損失,規範經濟和稅收秩序,營造穩定公平透明的營商環境,促進外貿和經濟高質量發展。

1994年我國開始實施全面稅制改革,建立了以增值稅為主的流轉稅制度。隨後,圍繞增值稅專用發票以及其他可抵扣稅款的發票犯罪活動日益猖獗,給國家稅款造成巨大損失。

1995年全國人大常委會設立發票犯罪群,並為之配置了死刑的極高法定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懲治虛開、偽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稅專用發票犯罪的決定》(1995年決定)

1997年刑法修訂:將95年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決定內容基本吸納,刑法第二百零五條產生;2011年刑法修訂:廢除死刑,增加「虛開發票罪」。

1、全國人大常委會決定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懲治虛開、偽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稅專用發票犯罪的決定》(1995)

一、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虛開的稅款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虛開的稅款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沒收財產。

有前款行為騙取國家稅款,數額特別巨大、情節特別嚴重、給國家利益造成特別重大損失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分別依照前兩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是指有為他人虛開、為自己虛開、讓他人為自己虛開、介紹他人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行為之一的。

2、2011年《刑法》(經刑法修正案八修訂)

第二百零五條 【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發票罪】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虛開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虛開的稅款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虛開的稅款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單位犯本條規定之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虛開的稅款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虛開的稅款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

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虛開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是指有為他人虛開、為自己虛開、讓他人為自己虛開、介紹他人虛開行為之一的。

3、司法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印發《關於適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懲治虛開、偽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稅專用發票犯罪的決定>的若干問題的解釋》的通知(法發[1996]30號)

一、根據《決定》第一條規定,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構成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

具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屬於「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1)沒有貨物購銷或者沒有提供或接受應稅勞務而為他人、為自己、讓他人為自己、介紹他人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2)有貨物購銷或者提供或接受了應稅勞務但為他人、為自己、讓他人為自己、介紹他人開具數量或者金額不實的增值稅專用發票;(3)進行了實際經營活動,但讓他人為自己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

虛開稅款數額1萬元以上的或者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致使國家稅款被騙取5000元以上的,應當依法定罪處罰。

……

利用虛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抵扣稅款或者騙取出口退稅的,應當依照《決定》第一條的規定定罪處罰;以其他手段騙取國家稅款的,仍應依照《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懲治偷稅、抗稅犯罪的補充規定》的有關規定定罪處罰。

4、司法解釋性文件

(1)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關於如何適用法發(1996)30號司法解釋數額標準問題的電話答覆(法研[2014]179號)

(2)最高人民法院刑法研究室<關於如何認定以「掛靠」有關公司名義實施經營活動並讓有關公司為自己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行為的性質>徵求意見的復函(法研[2015]58號)

四部委聯合開展打擊騙稅和虛開增值稅發票專項行動將持續整個2018年,以華稅的經驗來看,每一次大的稅務專項行動,都會產生一大批的涉稅法律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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