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译元

  近日发生的“女医生高铁救人,结果却被索要医师证”的新闻引发了社会广泛热议。近几年来,类似的事情频频出现在民众的视野之中,郑州电梯内劝阻老人吸烟案、福州小伙子赵宇见义勇为反被拘留案都是相似的类案。在这些案件中,行为人本身所实施的是一个道德行为,但结果却被当作法律行为,司法机关也按照法律思维方式予以处理。这应是此类案件引发社会舆论热议的重要原因。用法律思维方式处理道德行为:不妥。

  法律思维方式与道德思维方式之间具有天然的差异。法律思维方式是与法治社会建设相伴的一种思维方式,注重从证据、事实、逻辑的角度来分析和评判人的行为,体现了法律对人的行为的规范性要求。道德思维是以真善美为价值评判标准来分析人的行为,是一种善的思维、一种德行的思维、一种伦理的思维,它体现了伦理道德对于社会个体的价值要求。

  女医生见车上乘客身体不适,伸出援手主动施救,是道德思维主导下的行为方式。高铁工作人员索要施救女医生的医师证,逼其写情况说明并签字画押则是一种法律思维方式,背后的直接动机则可能是害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这体现了两种不同思维方式的对抗与冲突。化解这种冲突,需要从具体的情境分析人的行为起因和人的思维属性。

  在高铁女医生救人事件中,女医生救人意味着其首先实施的是一种道德行为,其此时的思维方式是一种典型的道德思维方式,事后如果用法律思维方式对待她是极其不合理、不公平的,因为她当时不会去考虑行为后果问题、不会去思考证据问题,而只想着如何救人。

  如果用法律思维方式处理此问题,具有道德价值和意义的道德行为便被否认了。因此,面对着任何一种道德行为,如果用法律思维方式去衡量、去判断、去取舍都是不妥当的,也是不应该的。不用法律思维方式对待道德行为应该是一个社会原则。

  我国一直在尝试化解法律思维方式和道德思维方式之间的矛盾和冲突。2017年实施的民法总则就规定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这条规定充分肯定了自愿救助行为的价值和意义,是从立法层面尝试化解法律思维方式和道德思维方式之间的矛盾和冲突的重要尝试。该条规定确立此种情境下道德思维方式优先于法律思维方式的理念,其背后彰显的也是不用法律思维方式对待道德行为的社会原则。

  因此,当面对他人主动救人的道德行为时,普通民众习惯于用道德思维方式看待问题。只要大家都看到行为人的道德思维的出发点,同时主动启动自己的道德思维,关注到行为人对于他人和社会的奉献和责任,放弃盲目地强调以行为与结果、程序与证据、权利与责任为内容的机械的法律思维方式,就可以避免不恰当的用法律思维方式处理道德行为的个案、避免对道德进步带来的副作用,促进法治与道德的同步发展。

  作者单位:西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

  责任编辑:高恒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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